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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陪審團(上) | 美國司法經典誤讀之五

消失的陪審團(上) | 美國司法經典誤讀之五接受過中國法學院教育的人一定不會對英美法系感到陌生。一般認為,英美法系的訴訟制度有兩大基石,其一是詳細的證據規則,比如傳聞證據規則、品格證據規則等;其二便是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由兩類構成: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Petit Jury。前者通常出現在刑事訴訟中,負責審查檢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是否有合理的依據。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檢察官的權力,防止他們對無辜公民任意起訴;


小陪審團則是我們絕大多數中國讀者比較熟悉的制度,一般而言,若未明確指稱,所謂的陪審團其實就是指小陪審團。它由若干公民組成,在民事審判中負責裁決原被告雙方誰贏得訴訟,而在刑事審判中則負責裁決被告人是否有罪。讀者也許發現了一個前提,那便是小陪審團是在正式的審判中採用的制度,若案件未進入正式審判,則不可能採用陪審團,比如民事案件審前調解結案,則根本不會涉及陪審團。

但是,更為重要的是,並非所有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都必然採用陪審制。因為,除「陪審制」Jury Trial之外,美國的正式審判還可能採用「法官審」Bench Trial。「陪審制」是由陪審團裁決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適用法律或量刑;「法官審」則是由法官獨任審判。在美國刑事訴訟中,若案件進入正式審判,被告人有權放棄陪審制而選擇「法官審」。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並且被寫入美國的憲法。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切罪案,除彈劫案外,均應由陪審團審判」。此後,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上述兩個條款確立了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判的原則。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實際上只是把陪審團限定在「一切罪案」,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並不需要陪審團。但是,隨後,美國聯邦憲法第七修正案的出台確立了民事審判中的陪審制(第七修正案規定:「在習慣法訴訟中,爭執價額超過20美元者,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護」)。


數據顯示,小陪審團在美國民事與刑事訴訟中的適用比例極低。根據美國司法部的官方報告,在2005年全美各州法院受理的7400萬民事案件中,僅有18865件採用「陪審制」。也就是說,採用「陪審制」的民事案件僅佔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約2%。

在刑事案件中也大致如此,圖1顯示了美國重罪案件的處理流程,我們可以發現每100件警察逮捕的重罪案件,有8%被以轉處Diversion的程序解決,有23%在審前基於證據等諸多方面原因被撤銷指控;進入正式審判的只有4%的刑事案件。其中,還有有部分被告人選擇放棄「陪審制」。最終,美國所有重罪案件中,採取陪審團審判的比例大致為3%。這還是在重罪案件中,若將輕罪和輕微罪兩類納入統計的話,美國刑事訴訟中陪審團比例會更低(美國犯罪分為重罪、輕罪和輕微罪,比如一般交通違章是輕微罪。輕罪和輕微罪通常無需陪審團審判)


圖1:美國重罪案件處理流程圖(點擊下圖可放大)


消失的陪審團(上) | 美國司法經典誤讀之五


其實陪審團的消亡並非僅出現在美國。


在陪審團制度起源的英國,其生存樣態同樣不容樂觀。1933年,英國就實際上廢除了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 同時,從20世紀70年代起,英國還拉開了以限制「陪審團審判」為內容的刑事司法改革。

此外,作為英美法系重要國家的澳大利亞,陪審團的生存空間也日益遭到壓縮。


針對陪審團在英美法系司法實踐中的「日漸凋零」,著名比較法專家達馬斯卡的總結很有代表性:「在普通法證據制度形成時期影響很大的體制環境在二十世紀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陪審團的重要性已急劇下降,審判中心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被拋棄」。


當然,本文並非要否認陪審制在英美法系訴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的核心觀點是論證,美國的民事和刑事訴訟種陪審制的採用比例很低。也就是說,美國絕大多數訴訟實踐絕非我們在英文法治劇中看到的那樣,由律師向陪審團滔滔不絕地陳述。因為,每100件民事訴訟中,只有2件採用陪審制;而每100個刑事重罪的訴訟中,只有3件採用陪審制。


本期為「消失陪審團」的上半部分,討論的是消失的小陪審團。下一期推送探討消失的大陪審團。敬請關注「數說司法」。


東南大學王祿生 出品(可加微信私號:justicedata交流)

若需引用文獻:


民事案件陪審團比例的數據來自:Lynn Langton et al., Civil Bench and Jury Trials in State Courts, 2005, Working Paper for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October 2008, NCJ 223851.


刑事案件陪審團比例的數據來自:Thomas H. Cohen et al., Felony Defendants in Large Urban Counties, 2006, Working Paper for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May 2010, NCJ 22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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