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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敵人」觀念| 檢書49

摘要在和平時期,到底誰有權力來認定內部敵人?是誰賦予他們這種權力的?如何來界定敵人並解決敵我矛盾?顯然,這些重大問題應當通過正當的程序由法律來決定,而不應僅僅從政治上進行判斷。



本期作者:左高山(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國內敵人的認定最終應歸結到憲法問題


國家可以通過制度來樹立「內部敵人」。科塞指出:「由於對群體來說,目標選擇是要不斷進行並制度化的,所以社會制度也可能提供『內部敵人』。」由制度所界定的內部敵人同樣會被賦予「野蠻人」形象,由於內部敵人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世界,因而其比外部敵人更加真實和具體,對內部敵人的恐懼更甚於對外部敵人的恐懼,因此,對內部敵人的鬥爭和懲罰甚至比對外部敵人的鬥爭和懲罰更為殘酷。例如,斯大林專制政權對「人民敵人」的清洗、中國十年內亂中被貼上標籤的「階級敵人」無不面臨毀滅性的命運。


不可否認,在革命時代,區分敵友是首要問題,因為這種區分不僅決定著戰爭,而且決定著政治。現在的問題是:在和平時期,到底誰有權力來認定內部敵人?是誰賦予他們這種權力的?如何來界定敵人並解決敵我矛盾?顯然,這些重大問題應當通過正當的程序由法律來決定,而不應僅僅從政治上進行判斷。因為法律具有權威性、穩定性,而政治判斷往往容易被政治領袖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認識而隨意改變。換言之,在沒有通過法律的規定和裁決之前,並無先驗的人民和敵人的區分。即使兩類矛盾的「區分」者和「處理」者,其本身也是法律面對的對象,如果「區分」和「處理」不當,也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國內敵人的認定最終應歸結到憲法問題,即只有憲法這種根本性的政治制度才能確定所謂的「內部敵人」。


憲法作為國家的形式化表達,是對特定人民之集體認同的確認,並以此來反對其敵人。施米特認為,絕對意義上的憲法是指具體的、與每個現存政治統一體一道被自動給定的具體生存方式,它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憲法就是一個特定國家的政治統一性和社會秩序的整體狀態。因此,憲法是國家的「靈魂」和「生命」。第二,憲法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政治和社會秩序。憲法體現具體的統治和服從關係,這種關係決定了政治和社會秩序。因此,國家就是憲法。第三,憲法是政治統一體的動態生成原則。這樣,國家就被理解成某個不斷生成、不斷被重新創造的東西,而不能被理解成某個現存的東西,某個靜止不動的東西。憲法的作用最終取決於主權決斷,也就是作為政治統一體的人民區分敵友的決斷。雖然人民是決斷的主體,可是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政治決斷都不是人民作出的,人民所能做的只是同意或不同意,他們所做的只是認可決斷是否有效。換言之,實際進行決斷的不是人民而是某些掌握了權力的人,掌權者常常假借人民的意志進行敵友的區分。



憲法「序言」中「敵人」表述的比較


新中國成立以來,除了1982年憲法未使用「敵人」這一術語,其他幾部憲法都提到了「敵人」問題,具體內容見下表:



左高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敵人」觀念| 檢書49



通過上表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的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提到了各民族的「內部公敵」問題,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和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提出了「內外敵人」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提「國內外敵人」。這三部憲法的局限性是未能正確地認識國家、社會與公民之間的互動關係。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刪除了「敵人」這一政治對抗性話語,這是新時期對人民、公民、敵人問題認識的一個巨大進步,從而也標誌著國家的政治生活逐步走入正軌,回到了憲法規定的範圍之內。可是,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又出現了「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這一耐人尋味的提法。雖然,在這部憲法的「序言」中不再使用「敵人」一詞,而是改用「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但實際上是將「敵人」的外延擴大了。其後果是:某些人根據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在提出不同政見時,很有可能被當作「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這種所謂的「敵對分子」實際上就是最初憲法「序言」中的「內外敵人」,只不過換了一種說法。雖然憲法的「序言」不是憲法的條文,但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出了國家生活中的基本問題。將敵人話語(無論「人民公敵」還是「內外敵人」抑或其他表述)寫入一個國家的憲法,顯然體現了一種對抗性的政治立場。儘管在後來的憲法中對這一話語進行了修正,但這種對抗性仍然存在。我們必須承認,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判斷,無論過渡時期的憲法還是後來多次修正過的憲法,它們都是如此。這種政治判斷體現並論證了憲法與法律在效力上的位階關係。



憲政應實現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通過上述對憲法中敵人觀念的分析,我們有必要弄清楚「敵人」(指「內部敵人」、「人民公敵」或「人民敵人」)與「人民」、「公民」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這種政治關係的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種區分會導致一種實際的後果,即持何種立場以及使用何種方式來對付「敵人」,這首先需要一種明確的政治判斷。實際上,毛澤東早就認識到應如何看待這種關係。他於1957年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政治報告中就提出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數十萬知識分子被打成右派分子、被劃為人民公敵的事實說明,如果沒有憲政民主,人民內部矛盾是無法得到正確處理的。憲政應實現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否則的話,我們就將無法逃脫「國家」或政黨視人民為敵人、人民也把政府當作敵人的怪圈。


使用「人民」這個概念的目的是在政治上區分敵我,敵人當然不被包括在人民的範圍內。在階級鬥爭時期,「人民」被賦予了特殊的含義,它與「敵人」相對,「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之分正是這兩個概念的經典表達。我認為,除了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之外,應該還存在敵人內部矛盾。毛澤東就非常重視敵人內部矛盾,並通過抓住敵人內部矛盾來獲得勝利。內部敵人「應該」還是公民,但絕對不是「人民」。1954年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時在制定憲法的過程中存在關於「公民」和「人民」的爭論,韓大元在《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一書中對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制定情況有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李維漢說:「憲法中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國國籍的人在內。」


鄧小平說:「把全體人民改寫成全體公民為好。」


劉少奇說:「這裡的公民包括過去的所謂『人民』和『國民』在內。地主階級分子也是公民,不過是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公民。如果只寫人民,就不能包括『國民』那一部分人了。」


劉少奇的理解是非常中肯的



以上討論對「人民」和「公民」進行了較為明確的區分,其中劉少奇的理解是非常中肯的。根據韓大元的研究,毛澤東同意憲法中對「公民」的界定。毛澤東對憲法草案曾做出了16條批語,其中第5條批語為:「什麼是公民?舉行內亂,推翻政府。包括嚴厲與非嚴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人民民主制度,保護全體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權益,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懲辦一切勾結外國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危害人民、破壞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壞國家建設事業的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根據劉少奇的觀點,憲法中的所謂「人民公敵」或「內部敵人」以及後來國內的「敵對分子」都是「公民」,只不過是已經被剝奪或將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按照1954年憲法的規定,如果「敵人」也屬於公民的話,那麼敵人和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為他們都是中國公民。


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不只是政治領導人對人民和敵人進行區分,一些有名的知識分子和社會人士也使用這種區分。例如,沈鈞儒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1954年的憲法草案發表了意見,他說:


各位代表!我們決不能忘記:台灣八百萬人民還沒有得到解放,蔣介石匪幫還沒有全部消滅。我們決不能忘記:帝國主義好戰分子還在進行侵略戰爭的陰謀。我們更不應該忘記:已經消滅和將要消滅的階級,決不甘心於失敗,他們有的人還會企圖復辟,有些人還會進行抵抗。我們對這些內外敵人必須時刻保持著高度的警惕。

沈鈞儒的發言代表了當時一部分知識分子對政治形勢的理解,他對「人民」和「敵人」的理解仍然遵循政治領導人對這一問題的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8954個字,而「人民」一詞就有262個,可見該詞出現頻率之高。也有學者認為:「人民的國家是保護人民的,對於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給予言論、集會、結社等各項的自由權和選舉權;但對於人民的敵人則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不許他們亂說亂動。」顯然,這種理解是以政治領袖的指示為基礎的。例如,毛澤東曾指出:「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發揮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對革命的敵人。」



毛澤東提供的一個區分人民和敵人的經典標準



在法律上確定了敵人之後,敵人就由一個特定的階級概念轉變為確切的法律概念了。雖然在政治實踐中它仍然在發揮作用,但至少已經不再是政治上那個先驗性概念了。從階級視角來確定敵我矛盾在邏輯上本身就存在矛盾。例如,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被判處死刑,這從階級意義上就很難解釋。毛澤東也意識到了這種矛盾,他說:「這和壓迫人民的敵人的專政是有原則區別的」但是,如果從法律上以行為為標準來確定敵人概念,那麼這一矛盾就迎刃而解了。根據憲法的規定,在國內,只能說一切反對社會主義建設和顛覆與破壞社會主義國家及利益的人是敵人。從法律上確定敵我關係,可以避免擴大敵人的範圍並混淆兩類矛盾。


區分人民和敵人的標準是什麼呢?毛澤東提供了一個經典的區分標準:「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疇。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現在的問題是:「社會主義」為什麼可以成為區分人民和敵人的標準?兩類矛盾的理論,本來是要分清人民和敵人的,但實際的後果是造成了人民和敵人區分的混亂,給國家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因此,我們今天從學理上分析這一問題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顯然,上述「經典」標準本身是含混不清的,它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政治標準,而不是法律標準。當然,無論蘇聯的領導人還是中國的領導人,他們都意識到了區分「人民/敵人」之標準的重要性,因而都曾通過政黨制定過某些標準。這些「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標準把大批無辜的人民當作人民的敵人而「清洗」掉了。從「人民」變成「非人民」再變成「人民的敵人」,只是經過了一個簡單的身份的改變,這種改變是在憲法之外進行的。這種身份的改變意味著敵人不再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甚至基本的「生存空間」也被剝奪了,剩下的只有懲罰和死亡。



必須防止政治「脫憲法化」或「反憲法化」傾向



憲法對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有著明確的規定。例如,1954年憲法第8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然而,在1957年的反右鬥爭中,作為公民的「右派」分子的基本權利都遭到了非法剝奪,這嚴重違反了憲法。然而,憲法並沒有明確界定人民和敵人的界限。但是,如果我們深入分析誰是制憲權主體就能更好地理解這種區分。法國思想家西耶斯認為,只有國民才能構成制憲權主體。國民成為制憲權主體是現代憲法發展的基本特徵,表明政治社會中國民的憲法地位。例如,美國憲法和德國憲法都在「序言」中明確規定了國民的制憲權主體地位。美國憲法「序言」中規定:「美國人民,為建設更完美之合眾國,以樹立正義、奠定國內治安、籌設公共國防、增進全民之福利,並謀今後使我國人民及後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見,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德國基本法的「序言」中規定:「德國人民,意識到自己對上帝和人類的責任,為維護自己民族的政治的統一……憑藉自己的制憲權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制定本基本法。」


通過對我國憲法中的「敵人」話語及其演化的歷史分析,我們認識到:憲法所確立和保護的價值必須被當作社會的根本價值。片面地強調憲法的階級性和工具性並把憲法當作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是錯誤的。如果憲法僅僅是實現某一政黨之政策的工具,那必然會破壞民主,導致獨裁和專政,給國家、人民帶來無窮的災難。不可否認,憲法在我國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與社會政治生活有著特殊的關係,它需要處理各種不同的政治利益的關係,因而憲法無法脫離社會的政治關係。但是,我們必須防止政治「脫憲法化」或「反憲法化」傾向,不然憲法的權威性必將受到損害,導致憲法不僅不能制約公共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反而成為某些人侵犯人民權利的工具。



本文選自《敵人論》一書;作者:左高山。



本文微信版編輯:陳菲、張寧;文中圖片及小標題皆系編者所加;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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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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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高山,湖南雙峰人,哲學博士,中南大學升華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公共管理學院院長。2010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12年獲首屆「中國倫理學十大傑出青年學者」稱號。主要從事西方倫理學、政治哲學等方面的教學與研究。國家精品課程《行政倫理學》主講教師。主持與「政治暴力」相關的國家社科基金、省社科基金等項目10項。代表性的學術著作有《戰爭鏡像與倫理話語》(2008年)、《政治暴力批判》(201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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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論(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一本研究「敵人」的著作,作者左高山在政治哲學領域下探尋敵對關係。「敵人」既是人們建構的一種觀念,也是一種真實的存在。國家需要敵人來界定自己的身份。近代以來,「敵人」是基於國家利益和理性計算之後得出的政治判斷,必須在「民族—國家」的理論框架中獲得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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