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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

感謝王希教授授權推送此文,本文原載《政治與法律評論》(第5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王希: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


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增訂版),北大出版社2014年版


(接上篇)


新社會史和新政治史的發展不僅影響了新憲法史的寫作,也將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吸引到憲法研究中來,也可以說,社會史等領域的視角和方法被越來越多地帶入到憲法史研究之中。舉個例子,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例之一,前面提到的費倫巴哈的著作(1978年出版)看上去幾乎把這個案例的政治史和憲法史故事寫盡了,然而關於該案的研究繼續層出不窮。在2011年出版的一部論文集中,有的作者從州司法秩序、社會文化、修辭學等角度來研究該案及其影響力。[1]牛津大學出版社不久前出版了《斯科特夫人》一書,是一位法學教授寫作的關於奴隸斯科特的妻子哈里亞特的傳記,其中用大量的篇幅討論她與斯科特案的起源。[2]1990年代,堪薩斯大學出版社開始出版《著名案例與美國社會》(Landmark Cases & American Society)的叢書系列,至2013年,該系列已經出版了60多種,每一種書講一個憲法案例和重要的法律故事。相當一部分作者是歷史學家,他們的研究紮實,文筆流暢,並不經常使用法學家的「行話」,即便使用,也是將「行話」詮釋得清晰透徹,讓外行能夠讀懂。這個系列仍然繼續出版,而且其中有多種獲得了專業獎。這套叢書在美國大學的歷史系、法學院和政治學系的課程中都很受歡迎。[3]牛津大學出版社的《被審判的種族:美國歷史中的法律與正義》也屬於類似的著作。該書以故事的形式講述與種族相關的法律案例,重點不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而是「種族」因素在故事中扮演的角色。[4]此外,新的憲法史教科書也不斷出版,最常用的包括:本尼迪克特教授的《自由的恩賜》、梅爾文·尤拉夫斯基(MelvinI. Urofsky)和保羅·芬克曼(PaulFinkelman)的《向自由進軍》和科米特·霍爾(KermitL. Hall)等著的《美國法律史》。這些著作既是很好的教科書,也是很有分量的研究著作,它們附帶的《歷史文獻集》的內容也較從前的憲法史讀本大大擴展了。[5]

王希: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


埃里克·方納教授新著《自由之路:美國「地下跌路」的隱匿史》


這些新憲法史研究的成果對推動憲法史教學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在IUP的憲法史教學從中獲益甚多。1994年來到IUP歷史系後,我負責講授的三個專業領域是:美國內戰與重建(CivilWar and Reconstruction)、非裔美國人史(Historyof African Americans)、美國憲政(History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正好是我的博士論文所涉及的領域。我先後開過專題性憲法史課程包括:「VotingRights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選舉權與美國憲法)、「A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African Americans」(非裔美國人的憲法史)、「TheCivil War and the Constitution」(內戰與憲法)等,另外還開過以citizenship(公民身份與公民權利)、state-and nation-building (國家制度建設與公民建設)為主題的高年級研討課。這些課在設計上或多或少受到我在哈佛所教課程的影響,即以主題或專題為基本敘事,觀察該主題之下的憲政發展與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政治與法律思想的競爭。這些課的教學以閱讀和討論為主,我會講述大的歷史背景,提出問題,然後與學生一起分析和討論文獻。學生在課程上必須要就某一案例或法律寫作論文。後來在專題性憲法史課的基礎上,我設計出了「History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美國憲政通史)的本科生課。


憲政通史課實際上是以憲法為主線的美國史通論,時段從殖民地時代開始,一直拉通到到後冷戰時代。閱讀和討論圍繞幾個核心問題,包括美國憲政傳統的起源與演變,聯邦政府的權力設置及其變化,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關係及其變化,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的博弈,憲政文化的建設等。因為是本科生課,需要有相當分量的講課,具體的講題包括:


1、何謂憲政?(討論憲法、憲政、憲法秩序的概念,並介紹英國憲政的歷史);

2、美國憲政的殖民地起源(英屬北美殖民地的「憲法」根源,殖民地的自由與不自由;殖民地與宗主國之間的憲政爭執)


3、革命時代的憲政危機(殖民者與英國憲政;英帝國的憲政設計及其缺陷;作為憲政事件的美國革命)


4、制定新的憲法秩序(州憲法的制定;《邦聯條約》的制定與失敗;聯邦立憲、批准憲法的政治)


5、早期共和時代的憲政問題(憲法之下合法反對黨的出現;司法審查權原則的建立;傑克遜民主的憲政含義);


6、奴隸制與美國憲法(「州權」的想像與現實;親奴隸制和反奴隸制的憲政爭論;奴隸制引發的憲政危機);

7、內戰憲政(國家憲政主義觀的出現;內戰時期的公民權利問題;解放奴隸宣言的合憲性問題;林肯與總統權力);


8、重建時期的「憲法革命」(重建的理論;總統重建與國會重建;重建憲法修正案的意義;聯邦最高法院與重建修正案);


9、自由放任資本主義與它的反對者(工業化國家中勞工、農場主與資本勢力的博弈;最高法院與「階級立法」;對國家經濟的管制);


10、新政憲政主義(進步時代的憲政遺產;羅斯福與行政國家的出現;最高法院與新政立法)

11、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與冷戰民權(一戰與二戰期間的公民自由;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在20世紀上半葉的復活;民權運動與種族和性別平等);


12、「權力」、「權利」與憲政的當今困境(水門事件與總統權力;肯定性行動與結果的平等;保守憲政主義的興起);


13、變化中世界的美國憲政(柯林頓彈劾;2000年總統大選與憲法,9/11和「新權利」對美國憲政的挑戰)。


在這門課上,我力圖兼顧的是「憲法」、「憲政」和「美國歷史」之間的平衡。憲法是本,憲政是以憲法原則為基礎的國家治理和政治實踐,歷史則是兩者關係的載體。我對學生的期望是,希望他們通過閱讀和討論,能夠做到(1)識別美國憲法與憲政的主要特徵,(2)識別美國憲法的關鍵變化並使用憲法語言解釋其原因,(3)識別推動美國憲政秩序發生變化的機制、思想和社會動力,並解釋美國憲法與美國歷史之間的關係。我認為,這種意義上的憲法史已經超出了狹義憲法史的範圍,變成了一種「美國憲政史」或「憲政秩序的歷史」。這也是我為什麼將這門課命名為「The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的緣故。[6]無論是憲政史還是憲法史,「歷史」始終是這門課的主要內容。不同的利益通過憲法的渠道進行交鋒和競爭,從而產生出一個流動的憲法故事。



關於國內大學的美國憲法史教學,我能說的十分有限。1997-2000年,我曾在南開大學歷史研究所為美國史研究生開過憲政歷史的課。2006、2009年在北京大學歷史系也開過不同專題的憲政史課。2011年,我應強世功教授之邀,與他一起為北大法學院研究生合上過一門關於美國憲法的課,他講案例,我講歷史。即便如此,我對國內美國憲法史的教學說不出更多的東西,只能就自己的觀察談一些感覺。


第一個感覺是,近20年來,國內的美國史研究發展很快,出現了一大批優秀的中青年學者,專著方面的成果也不斷湧現,但在憲法史研究的領域內學術積累尚不夠,嚴肅的、基於材料基礎上的原創性研究很少,還不能支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美國憲法史領域的存在。過去10多年,國內翻譯了多種美國憲法研究和憲法史的作品,但使用的範圍基本局限在法學專業的學者圈裡,影響力十分有限,缺乏連貫性,不成系統。


如果說在國內要發展美國憲法史的教學,首先需要有足夠的中文研究成果的出現(光靠翻譯,無法支撐一個真實的學科),還要有一批做過實證研究的專業學者的存在,他們各自有自己的專業方向和研究特長,構成一個研究群體,相互補充。另外,憲法史是歷史學,也是一種跨學科的領域,涉及憲法學、政治學、哲學、和司法制度等學科,有一定的專業性,教師需要有跨學科的知識基礎。再者,與美國史(或者外國史)的研究一樣,美國憲法史的教學和研究是否得以發展取決於國內的「現實需要」(至少我的感覺如此),取決於是否有一個「政治正確」的「學術」環境。這是不幸的,但也是必須面對的現實。如果機會對頭,這個領域是非常有潛力的。


第二個感覺是,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比在美國大學更具有挑戰性。一般來說,在美國大學講憲法史,你需要做兩件事:第一,講清楚美國憲法的歷史;第二,講清楚美國憲法的歷史之於美國歷史和美國人的意義。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除了做到這兩點之外,你還需要講清楚美國憲法史之於「外國人」(如中國學生)的意義。學生來選這門課,一方面是來汲取知識,另一方面可能會抱有一種「現實關懷」。這一點,與在國內教外國歷史、外國文學、外國哲學、或外國文化課所面臨的情形很相似。作為教師,你可能也自覺不自覺地抱有這樣的「關懷」。國內學生提出的問題與美國學生非常的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思考的問題也不同,這對教師來說其實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因為它們帶給你不同的思考,也很有刺激性。


回答好國內學生的問題,也並不容易,因為較之於在美國大學講課,學生與你講的主題之間又多了一層隔閡。無論美國學生對美國憲法史的細節如何的無知,但他們畢竟是在美國社會長大的,從小學就開始上「公民知識」課(civics),中學又受到美國式「政治課」(包括美國歷史)的教育,18歲開始參加選舉,日常生活也與美國憲法息息相關,所以一些中國學生感到陌生的美國歷史和法律知識對他們來說是常識,稍一提及,便可意會或領悟。如同我們在國內講中國現代史,一講「辛亥革命」或「文化大革命」,大家都知道是什麼。在國內上美國憲法史,需要給學生補充大量的美國歷史的背景知識,做大量的鋪墊,幫助學生理解某一憲政發展和或某一案例判決的意義。譬如,講「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你不光只是讓學生讀馬歇爾大法官的判決意見,知道「司法審查權」,而是要講美國早期的政黨政治,講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在1800年總統選舉中的權力鬥爭,講馬歇爾與傑斐遜的「鬥智」,還要分析馬歇爾判詞中的歷史語境和推理邏輯,這樣學生才能了解「司法審查」原則的來龍去脈,了解其包含的政治意味。又如,講「屠宰場案」(1873),你得給學生提供這個案例的歷史背景,包括重建政治和制定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歷史,還得講路易斯安那州政府關於管制新奧爾良市屠宰業規定的立法背景,並討論「dueprocess」的法律史,這樣學生才可能有機會理解大法官米勒判決中的「雙重公民權」和菲爾茲大法官異見中的的「實質性正當程序」權利的含義。


布魯斯·阿克曼教授的《建國之父的失敗》,講述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歷史語境。

王希:我如何教美國憲法史



第三個感覺是,在國內講美國憲法史可以有很多發揮和創新的空間,因為知識結構不同,對象不同,求知的目的不同。絕大多數的國內學生想學習美國憲法的歷史,並不是為了將來要去做一名美國律師、法官,或者去競選美國的公職等,而是為了了解美國、增加知識、擴展視野、豐富思維的方式和提供思想的素質。如果是這樣的話,學習美國憲法的歷史是了解美國歷史的最好的入門課,這不光因為憲法是美國政治生活的生命線,而是因為憲法與美國經濟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關鍵在於你如何設計課程、選擇教學內容和閱讀材料。法官的判決意見、律師的辯護書等其實都是美國政治的詮釋,會告訴你很多、很多的信息。


美國法學院使用的案例教學法對一些特定的人群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因為這一群人需要熟悉憲法史上所有的重要案例,需要學會用專業的法律語言來寫作論文,需要用憲法邏輯來思考問題。他們中間的佼佼者中的極少數人會在畢業之後前往聯邦最高法院做實習生,充當大法官的助理,負責寫作判例意見的初稿,並有望最終加入到大法官的行列之中。但對於絕大多數的其他美國和中國學生來說,他們希望了解的也許是這樣一些問題:美國憲政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如何變化的;美國憲法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美國憲法如何影響了美國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和「公民建設」(nation-building),美國憲法到底是在推動或是在阻礙公民權利的擴展,美國憲法如何從一種想像中的精英「頂層設計」變成了一種公民共同參與的政治實踐。而對於中國學生來說,他們可能還想了解其他的問題: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憲法到底是「變」還是「不變」;那些東西在「變」,那些東西是「不變」的;美國憲法的生命力來自何方,它的活力在全球化時代還能維持多久?你如果能夠通過憲法史課與學生一起把這些問題搞清楚了,你的學生就會有所收穫,就會對美國憲法的歷史擁有一種更為冷靜而客觀的認識,而不太容易迅速淪為形形色色的「思想領袖」的俘虜。


2014年1月31日


Indiana,PA


[1]David Thomas Konig, etal., eds.,The Dred Scott Case: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ace and Law(Akron: OhioUniversity Press, 2011).


[2]Lea VanderVelde,Mrs. Dred Scott: A Life on Slavery』sFrontier(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4]Annette Gordon-Reed, ed., Race on Trial: Law and Justice inAmerican Histor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5]Michael Les Benedict,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A Concise History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ond Edition. (Boston: HoughtonMifflin, 2006); Melvin I. Urofsky and Paul Finkelman,A March of Liberty: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2 vols., 3rd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Kermit L. Hall, William M. Wiecek, Paul Finkelman,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1).


[6]「憲政」可以翻譯成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者「constitutionalism」。《韋伯斯特英語詞典》對constitutionalism的定義是:「The doctrine or system ofgovernment in which the governing power is limited by enforceable rules or lawand concentration of power is prevented by various checks and balances so thatthe basic rights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re protected.」 「Constitutionalism」,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unabridged), (Springfield,Massachusetts: G. & C. Merriam Company, 1976), p.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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