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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當妻子的?

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當妻子的?



那麼,妻子究竟是如何被典當呢?有人說女人結婚是第二次投胎,第一次無法選擇,第二次總得有所選擇了吧。在古代,女子結婚更沒得選擇。「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著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對妻子絕對佔有,妻子得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樣把自己買來賣去,古代婦女也不得抗拒半點。

我們來看一份清朝檔案:「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後無憑,立租字人為證。」這是一份典藏在遼寧省檔案館的檔案,這是一份「典妻」契約,說的是安東縣民趙喜堂因生活困窘,將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為八年。八年後,趙喜堂才可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有保人等簽名畫押,也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簽名,由此可見,妻子根本就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當時婦女的地位是多麼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賣了也是不可以無能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典妻萌芽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那時還不叫「典妻」,而叫做「質妻」和「雇妻」。所謂「質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以換取錢財的方式,但這筆錢財到了約定的時間是要歸還的,如同明清時典房一樣,轉讓者其實得到的只是這筆錢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拿這筆錢救急。領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錢款是完璧歸趙了,但妻子呢,是否回來的也是個完人?也許人回來了,心留下了,誰知道呢?


「雇妻」則是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到宋朝時典妻現象更為普遍和嚴重了。蘇軾於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項奏摺中提到,因欠苗,當時賣田宅雇妻女的人數不勝數。而《續資治通鑒長編》中亦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由於旱災和蝗災頻發,百姓質妻賣子。

典妻按時間長短也分為兩種,時間長者為典妻,5-15年不等;時間短的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與生兒繼嗣有關,所以典妻時間的長短,還得與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還是十五年,典妻都是臨時性的婚媾形式。

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當妻子的?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呢?「貧賤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與經濟的好壞有著緊密關係。


「富人典業,貧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經濟貧困,丈夫或因病或無務正業等原因而無力維持生計;而受典者往往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於是兩個男人一拍即合,滿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決定,有時候甚至不需要徵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數婦女因丈夫長期外出,在無以為生的情況下而自典的。無論是哪種情況,當時的女性的命運都是悲慘的。

或許是賦稅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無路,但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糊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但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作者蔣晗玉在《書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說:「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這個買來賣去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古代典妻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妻多夫制的變異


田壯壯的紀錄電影《德拉姆》(又名《茶馬古道》)中有這樣的內容:一個趕馬人稱自己的倫理上的「嫂子」為「姐姐」,原來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他們淳樸地、心安理得地面對這樣一種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這種融洽是曾經的非血親之間的「打伙共妻」現象所不能比的。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有一件關於打伙合同的檔案。


立打伙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伙,言明身價小洋錢叄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後面還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當妻子的?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夥」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所述即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質妻和雇妻」現象的萌芽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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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注》中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典妻之風盛行的原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纍纍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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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典妻的規矩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託,或受女方所託,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任的。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徵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後象徵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後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後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後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里擺上香火,設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可。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麼儀式的,抬進屋中後便就同居了。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禮儀主要並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原受典者妻子為母。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人之情莫過於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也有出典後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於成了買妾。不過此類事並不太多。大多期滿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還有一種是「自賣自身」情況,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


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古代陋俗:古人是如何典當妻子的?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麼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里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此後,人稱媒人為冰人,後來又有了「紅娘」、「劃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上面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裡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這種交易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後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商,商定好價錢,現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後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照為證,以絕後患。在執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齊備後,此執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條件而定。這種自賣自身的現象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趣聞解密點評:貧賤夫妻百事哀,把自己的妻子當做物品出租給別的男人,是在接受不了。然而這種事情時常發生,一般是被典者家庭經濟貧困,或是其他原因物力維持生計,才出此下冊。無論如何,還是不能接受,還好這種陋俗直到新中國成立後,典妻才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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