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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生也該了解:醫療廢物立法,漏洞不小

由於醫療廢物攜帶病菌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具有空間傳染、交叉傳染和潛伏傳染等特徵,其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在國際上被視為「頂級危險」和「致命殺手」,已被列入控制危險廢物轉移的《巴爾賽公約》條款之中。在我國,雖然相關監管基本有法可依,但是醫療廢物不規範處置乃至隨意扔棄的現象還很難杜絕。防微杜漸,還需法律上「天網恢恢」。


確立新的立法原則


問 題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社會共同的時代主題,謀求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制衡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是全球各國環境立法特別是醫療廢物處置立法的應有之義。但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等,其立法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律責任等與時代需求還有一定差距;環境保護制度也缺乏操作性規範,如環境影響評價、污染者付費制難以落於實處,流於泛論。


建 議

可持續發展理念要求醫療廢物在生產階段做到「清潔生產」、在處置階段盡量「循環利用」,這兩大原則應當作為立法原則,貫穿於相關立法各條文制度中。「清潔生產」要求醫療廢物在產生階段採用改進設備和工藝、使用清潔原料和能源、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源排放。「循環利用」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對醫療廢物分類處置,符合二次利用、其他用途的合理回收,做到物盡其用。

臨床醫生也該了解:醫療廢物立法,漏洞不小


建立多層次法律體系


我國目前尚未出台一部關於醫療廢物回收利用和監督管理的專門性法律或規範。儘管各地和有關部門頒布了一些管理條例、處置標準,但是上位法和統一立法的缺位,不利於醫療廢物處置的規範管理。如醫療廢物排放標準,散見於《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範》兩個法律規範中,不能提供統一的排放標準,局限性顯著。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該收費制度體現了「污染者付費原則」,但是尚未出台明確而統一的收費標準,各地根據當地的物價標準各行其是,「亂收費」大行其道;因為法律的空白而又成為監管的灰色地帶,進一步引發「執行難」問題。排污標準、收費標準、利用率標準、處罰標準等直接關係醫療廢物處置結果和各方利益的規範,都需要制定全面、明確、穩定、高效力的法律規範來指引。


醫療廢物回收利用相關規定僅見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該條款表明國家從政策上支持和鼓勵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的立場和決心,但相關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南付之闕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問題尚未得到足夠重視,政府正式發布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屈指可數,該領域的立法規範尚處於孵化階段,實踐中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效果不免令人擔憂。

建 議


《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雖然對醫療廢物處置做了一些規定,但都為原則性規定,缺乏落實性和操作性,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層面上,醫療廢物處置工作需要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法律支持。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層面,亟須頒布專門針對醫療廢物全程處置的行政法規,如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回收利用流程、醫療廢物分類標準、行政監管和處罰標準等,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條例。

臨床醫生也該了解:醫療廢物立法,漏洞不小



行政監管主體責任須明確

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該條例第35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處置中涉及的疾病防治工作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而第36條規定醫療廢物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管。


行政部門間術業有專攻,對同一行為的監管側重不同無可指摘,但是在醫療垃圾處置這一特殊行業領域,其要求不可與其他行政聯動性監管同質化處理。具體而言,基於醫療廢物的污染性和致病性是密不可分的,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管應當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和統籌性,在這種看似權責分明實際上界限模糊的監管體制下,很容易出現不同部門相互推諉,一旦監管出現漏洞,在源頭上把關不嚴,處於下游的自發市場更易滋生出眾多不良商販,進而催生相關暴利行業,侵蝕整個醫療衛生和環境安全系統。


首先,建議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行政權力和監管職責進行清晰界定,可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管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回收、存儲等工作,環境保護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集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回收、循環利用等環節,對流失流散的醫療廢物也具有處置和問責許可權。其次,需建立行政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在各部門分工協作、權責明確的基礎上開展聯合行政工作。同時,為防止多頭管理和相互推諉情況的發生,同級政府和上級行政部門要扮演「大家長」角色,對失職越權行為嚴厲制裁,對各方權責利要統籌分配,建立各部門既能各司其職、並肩作戰,又能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權力運作機制。(文/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鄧 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俞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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