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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出軌這事兒,要是放在古代,該當何罪?

通姦、出軌這事兒,要是放在古代,該當何罪?



這幾天,某位明星被老婆戴了綠帽子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的。有人說,明星老婆出軌這事兒,要放在古代,就是通姦罪啊,要被判處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之刑的。

這麼說的人,對歷史顯然是一知半解。對於通姦罪,我們有必要澄清一下。


通姦,作為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它可以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義大利、德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比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國家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麼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姦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從元代起,通姦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姦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根據這一立法,我們來看《水滸傳》中「西門慶與潘金蓮」的故事:如果武大郞將潘金蓮與西門慶捉姦在床,告到衙門,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因為犯通姦罪而受到什麼處罰呢?騎木驢?沉塘?那是文人的扯蛋。西門慶與潘金蓮只會被判「徒二年」之刑,徒二年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釋放。

至於我們想像中的姦夫淫婦被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之類的慘烈畫面,那不過是由於下層文人與文藝作品的再三渲染而強化出來的印象而已。並不是說古代從未有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之類的事情發生,而是說,沉塘、浸豬籠、騎木驢並不是國家的正式刑罰,只是個別出現的民間私刑而已,一般在存在於一些偏遠、封閉、落後的地方,而且這些殘酷的私刑也一直受到傳統主流社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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