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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怎樣處理「交通事故」?


唐代怎樣處理「交通事故」?



唐朝是我國古代陸路和水路發展的極盛時期。交通立法十分發達。早在唐太宗貞觀年間,即由著名政治家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規定,率先在首都長安城實行即進城門必須靠左邊行走,出城門則必須靠右行走。這也是目前為止我們見到最早的交通規則。 高昌城,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南門口是高昌城最熱鬧的地方,因為進城出城的人們,都要經過這裡。商人張游鶴的店鋪就開在南門口的大道邊。百姓史拂的兒子金兒,和曹沒冒的女兒想子都只有8歲,兩個孩童坐在店前路旁玩耍。

這一天,受雇於靳嗔奴的康失芬駕牛車把城裡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運幾個來回之後,當康失芬從城外返回行走到張游鶴的店前時,牛車突然狂奔起來,把兩個孩子軋傷。



唐代怎樣處理「交通事故」?



這一事故怎麼處理呢?兩位被軋傷孩童的家長隨後所採取的態度,跟我們現代人簡直如出一轍:打官司。

可能你會覺得很吃驚,早在唐代,對交通肇事的審判與處罰就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審理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開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車禍,也為我們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和處罰原則提供了最直接的資料。


這個案件的最後處理時間是6月19日,案件發生時間應在此之前。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辭,說明自己兒子被牛車軋傷的事實,要求官府予以處理:「男金兒八歲在張游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人將車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謹牒。百姓史拂牒。」


然後是曹沒冒的呈辭,意思與史拂一樣。高昌縣接手這個案子的是一個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員署名的時候,只署名不寫姓氏,所以我們不知道這位叫「舒」的官員的姓氏。



唐代怎樣處理「交通事故」?


接下去,舒開始了案件調查。他主要是查問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認他趕牛車軋人的事實。第二次,舒詢問康失芬,為什麼不制止奔跑的牛車以至於傷人。


康失芬回答說,牛車是借來的,他對於駕車的牛習性不熟悉,當牛奔跑的時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終於釀成事故。第三次,舒問康失芬,既然事實如此,有什麼打算。


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准法科斷」。也就是說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處罰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後,都有一句「被問,依實謹辨」。這相當於畫押確認一樣。


於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寫下狀子,願意擔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擔保的人逃跑,擔保者願意替罪同時受杖二十。最後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許離開高昌縣。一個案子的處理過程至此告一段落。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整個訴訟程序都是在嚴格的監督下來完成,沒有絲毫的法律漏洞,這說明早在唐代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達到了較為完善的境地。


對於交通肇事案件適用保辜制度,能夠把人身傷害與責任挽救有機地結合起來,責令傷害人積極地為被傷害人進行治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損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現階段對我國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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