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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

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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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


但沒有邏輯學


——答馬佩教授


程仲棠

【摘要】廣義的思維形式即思維形態不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狹義的思維形式才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就傳統邏輯而言,狹義的思維形式是用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由思維形態構成的理論是邏輯思想,邏輯思想是從邏輯思維發展為邏輯學的中介環節。名辯理論的出現證明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不足以證明中國古代有邏輯學。


【關鍵詞】邏輯學;邏輯思想;邏輯思維;思維形式;思維形態


拜讀了馬佩教授的《駁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與程仲棠教授商榷》(《河南大學學報》2007年第6期,簡稱「馬文」)之後,是否答辯頗感猶豫,因為「馬文」的論點論據多半屬於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的老生常談,在我發表的一系列論文[1]中已被解構,「馬文」的反駁局限於我的《近百年「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述評》(《學術研究》2006年第11期)一文,而對我在其他論文中對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的批評則沒有任何反應。如果我也用老調重彈的方式作答,那就沒有多大意思。促使我決意答辯的,是「馬文」提出的一個「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那是一個流行的邏輯學定義,但定義中用以表示研究對象的關鍵詞「思維形式」是有歧義的,人們可以作不同的解釋,使得究竟什麼是邏輯學,「馬文」究竟以什麼作為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成為問題。這個問題是值得討論的。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百年爭論之所以是非難定,撇開非理性的原因不說,就有一個純學理原因,就是在基本邏輯觀即對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隨著爭論的深化,將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同邏輯觀的交鋒。按照我的邏輯觀,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但沒有邏輯學;「馬文」的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的後果,就是導致邏輯學與邏輯思想兩個不同概念的混淆。下文就圍繞這個主題展開討論,以答覆馬佩教授。


一、兩種不同的邏輯觀


「馬文」給邏輯學下了一個定義:「邏輯學就是關於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並說:「有了邏輯學的這個定義,也就有了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問題在於「思維形式」究竟何所指?對此人們歷來就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即廣義的解釋和狹義的解釋,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邏輯觀。

一種邏輯觀是以廣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對象。廣義的思維形式是指反映客觀現實的思維形態,包括概念、命題(判斷)、推理和論證,它們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體。匈牙利邏輯學家貝拉·弗格拉希就是這種邏輯觀的一個代表,他同樣認為:「邏輯學是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性的科學。」[2](P17)何謂「思維的形式」?他解釋道:「概念和判斷就是思維的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思維的形式』這個用語的。」[2](P18)並強調:「思維的形式根本不能同內容分開」。[2](P464)可見,他所謂「思維的形式」是指包含具體內容的思維形態。把思維形態當作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將不可避免地得出邏輯學有階級性的結論。弗格拉希說:「邏輯學中應該包含著政治」,[2](P6)邏輯學的階級性呼之欲出。在20世紀50年代對我國邏輯學界有過重大影響的蘇聯邏輯學家斯特羅果維契,就從思維形式的廣義解釋出發,得出結論:「形式邏輯也和任何科學一樣,是有黨性的」。[3](P330)


另一種邏輯觀是以狹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對象。狹義的思維形式指不含具體內容的概念形式、命題形式(判斷形式)、推理形式和論證形式,一般由變項與邏輯常項組成(簡單的概念形式和命題形式可由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單獨構成,不含邏輯常項)。就傳統邏輯而言,狹義的思維形式是用概念變項或命題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所以撇開了思維的具體內容;同時,經過對變項的解釋可以表示思維的「抽象內容」或「基本內容」。[4]


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是蘇聯哲學界在20世紀50年代初對邏輯學問題的討論中提出的。此前,以廣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對象的邏輯觀支配了蘇聯哲學界,從這種邏輯觀出發,人們得出邏輯學是上層建築因而有階級性的結論,《哲學問題》雜誌發表的《邏輯問題討論總結》起了撥亂反正的作用,指出:「思維的形式和規律……不是基礎上面的上層建築,所以沒有階級性,而具有全人類的性質。」[5](P342)其根據就是對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在考察思維的形式時,「形式邏輯撇開了概念、判斷、推論的具體內容」。[5](P349)這種觀點在我國獲得廣泛的認同和進一步的發展。金岳霖主編的《形式邏輯》首先區分了「思維形態」與「思維形式」兩個用語,把概念、判斷、推理與論證稱為「思維形態」,[6](P19)把不含具體內容的「思維形式」界定為形式邏輯的主要研究對象。該書對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的一個重要發展是:把變項包括概念變項與命題變項引入思維形式的概念,當作思維形式的必要的組成部分;並且把以變項取代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當作建立思維形式的基本手段。


我拒斥前一種邏輯觀,而認同後一種邏輯觀。從我看來,廣義的思維形式不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狹義的思維形式(除非必要,下文將省略「狹義的」三字,我所謂「思維形式」均就其狹義而言)才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思維形式的規律則是主要的研究對象。在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下,思維形式的規律即邏輯規律是指命題形式中的永真式。一個邏輯系統的核心部分就是由一切有效的推理形式的集合和一切永真式的集合所組成的並集,對本系統的論域而言,這個並集中的每一個元素都滿足正確思維的必要條件。我給邏輯學下的定義是:「形式邏輯就是一門以滿足正確思維必要條件的思維形式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科學。」[7](P388)我所謂邏輯學指的就是形式邏輯。


「馬文」所謂「思維形式」是有歧義的,有時就其狹義而言,有時就其廣義而言;有時能指(字面)屬於狹義,所指(意義或對象)卻屬於廣義。所以,所謂「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的標準」本身就包含雙重標準。這就成了混亂之源。且讓我們剖析幾段引文:

1.「馬文」說:「兩千年的傳統邏輯發展史也足以證明,邏輯學是關於思維形式(概念形式、命題形式、推理形式、論證形式等)及其規律的科學。」這裡所謂「思維形式」,從能指看,是就其狹義而言的。不過,只是表面文章,問題在於作者不了解傳統邏輯的思維形式是用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所以全文沒有一句提及變項,不含變項的所謂「概念形式」、「命題形式」、「推理形式」、「論證形式」,全部是空話。


2.「馬文」說:「既然推理形式只是邏輯學的主要研究對象,那麼它次要的研究對象是什麼?它們也只能是推理形式以外的其他一些思維形式:概念、命題、論證等。概念是思維的細胞,命題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而推理又只是論證的部分、因素。因此,沒有對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式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對推理形式的真正研究。」當作者論及「推理形式」時,指的是一種思維形式;當作者論及「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式」時,指的卻是思維形態。作者說:「概念是思維的細胞」。概念是一種思維形態,可以說是「思維的細胞」,但不是思維形式的細胞,概念變項才是思維形式的細胞。作者又說:「命題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命題也是一種思維形態,含變項的命題形式才是思維形式,構成具體推理的前提和結論的是命題,但構成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結論的是命題形式。這兩個說法表明:在作者的思想上,概念與概念形式不分,命題與命題形式不分。看來,作者有一個奇怪的設想:在邏輯學中主要研究對象是推理形式;次要研究對象是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態。這就導致雙重標準:在衡量有無推理形式的研究時,以思維形式的狹義解釋為準;在衡量有無概念、命題、論證的研究時,則以思維形式的廣義解釋為準。雙重標準必然導致矛盾。如果以概念作為推理形式的「細胞」,以命題作為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結論,那麼推理形式就變為具體推理,所謂「推理形式」不過空有其名。如果「推理形式」名符其實,那麼它的構成部分或者以它作為「部分、因素」而構成的整體,就不能是思維形態。所以,「馬文」關於邏輯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是推理形式的觀點,與次要研究對象是概念、命題、論證等思維形態的觀點互相矛盾。


3.「馬文」說:「認為唯有像西方傳統邏輯那樣,既用自然語言,又用一定的符號公式來論述推理形式,才能算是對推理形式的研究,這也是一種片面性。對推理形式的論述可以有不同形式,西方傳統邏輯的論述方式是一種形式,中國古代邏輯完全用自然語言來說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種形式。」「馬文」提出「對推理形式的論述可以有不同形式」,可以有西方形式和中國形式,就等於提出推理形式有雙重標準,即西方標準和中國標準。難道推理形式也有中西之分?推理形式是邏輯學的核心概念,如果推理形式有雙重標準,那就意味著邏輯學也有雙重標準。何謂推理形式?金岳霖主編的《形式邏輯》的看法值得參考,該書指出:「推理形式是用概念變項或判斷變項去代替具體推理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判斷的結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變項或判斷變項所組成的一組判斷形式。」[6](P141)這是推理形式的定義,也就是推理形式的普遍標準——放之四海而皆準。在傳統邏輯中,變項是用形式語言表示的,[8]邏輯常項是用自然語言中的邏輯詞表示的,所以,用變項去代替具體推理中的概念或命題,就可以得出其推理形式(並非一定用公式表示)。我稱由形式語言和自然語言混合構成的語言為「半形式語言」,指出「傳統邏輯所用就是半形式語言」。[7](P393)「馬文」說:「中國古代邏輯完全用自然語言來說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種形式」。這不過是以訛傳訛的老生常談,用不含變項的自然語言只能表述不含變項的具體推理,而不可能刻畫含變項的推理形式。


綜上所述,「馬文」實際上混合了兩種不同的邏輯觀,一種以廣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對象,另一種以狹義的思維形式作為研究對象。不過,後一種邏輯觀形同虛設,作者在衡量中國古代有無邏輯學時,實際上是以前一種邏輯觀作為標準,所謂「思維形式」指的是思維形態,而不是以變項取代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的結果。無怪乎「馬文」說傳統邏輯是有階級性的,[9]這是把思維形態當作研究對象的邏輯觀的不可避免的結論。時至今日,還要辯論邏輯學有沒有階級性的問題,令人悲哀。我無意奉陪,只想發出一個「天問」:在中國邏輯學界,階級性的幽靈何以祛之不去?

二、邏輯思想:從邏輯思維發展為邏輯學的中介環節


「馬文」的一個重要觀點是:「普通思維發展成熟乃是產生邏輯學的必要而充分的條件」;而「成熟有三個標誌」,即「能夠熟練地運用普通思維的各種主要思維形式」、「『百家爭鳴』的存在」、「辯證思維的產生」。這是一個充分必要條件假言命題,等值於:普通思維發展成熟(即具備「三個標誌」),當且僅當邏輯學產生。當前件「普通思維發展成熟(即具備『三個標誌』)」為真而後件「邏輯學產生」為假時,這個假言命題就是假的。下文將舉出歷史事實,證偽這個命題。


按照「馬文」的「三個標誌」,遠在亞里士多德創立邏輯學之前,希臘人的「普通思維」已經發展成熟。這個斷言的真實性無須引用希臘哲學史上眾所周知的事實作煩瑣的論證,只要將柏拉圖(公元前427--347年)和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所處的兩個時代加以比較就不難明白。柏拉圖的時代屬於前邏輯學時代,因為邏輯學尚未產生;亞里士多德開創了邏輯學時代,被公認為「邏輯學之父」。能不能說,希臘人的「普通思維」在柏拉圖時代發展不成熟,在亞里士多德時代才發展成熟呢?不能,沒有跡象表明,在柏拉圖死後希臘人的思維發生了突變,在「三個標誌」中,沒有哪一個是柏拉圖時代所無,亞里士多德時代才有的。「熟練地運用普通思維的各種主要思維形式」的情形,在柏拉圖對話中隨處可見;「百家爭鳴」的局面,早在柏拉圖之前已經由泰勒斯、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巴門尼德、德謨克利特、蘇格拉底等哲學家奠定;「辯證思維」的首創者赫拉克利特就比柏拉圖早出一個世紀。希臘人的「普通思維」在柏拉圖時代,或蘇格拉底時代,或更早的時代,已經發展成熟。前亞里士多德時代的希臘人可以見證,當「普通思維發展成熟」為真時,「邏輯學產生」卻是假的,所以,「馬文」的「普通思維發展成熟乃是產生邏輯學的必要而充分的條件」一說不能成立。


顯然,「馬文」的假言命題不是從歷史的實證研究中得出的結論,而是為預設的「中國古代邏輯學」度身定做的「皇帝的新衣」。我不用「普通思維」的概念,而代之以邏輯思維的概念。從我看來,「馬文」的失誤在於忽視了從邏輯思維發展為邏輯學必經的中間階段,就是邏輯思想的形成。


讓我們先澄清邏輯思維、邏輯思想、邏輯學的關係。邏輯思維指一種思維方式,當思維機制自覺或不自覺地按照有效推理或邏輯規律的要求運作的時候,就成為一種合乎邏輯的思維方式,簡稱邏輯思維。邏輯思想和邏輯學均指邏輯思維的理論成果,區別在於:(1)邏輯思想以概念、命題、推理等思維形態作為研究對象,由於內容與形式不分,未能從意識形態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學問。所以,在邏輯思想中,邏輯術與詭辯術並存,與哲學、語言學及其他知識也糾纏一起。(2)邏輯學以滿足正確思維必要條件的思維形式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由於撇開了思維的具體內容,建立了有效的推理形式和邏輯規律,從而與詭辯劃清了界線,並與意識形態及其他科學區別開來,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總而言之,由思維形態構成的理論是邏輯思想,由思維形式構成的理論才是邏輯學。思維形態是客觀現實的抽象,思維形式則是思維形態的抽象,可見,邏輯學是利用邏輯思想的成果建立起來的,邏輯思想是從邏輯思維發展為邏輯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中介環節。


希臘在亞里士多德之前就經歷過邏輯思想形成的階段。巴門尼德就是一個關鍵人物,他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命題:「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10](P31)有人說:「巴門尼德最先表述了同一律」。[11](P1)不過,與其說他「表述了同一律」,不如說他的「表述」包含了同一律思想。因為巴門尼德的同一律首先是形而上學或本體論的同一律,由於他認為「能被思維者和能存在者是同一的」,[10](P31)他的本體論的同一律必然包含邏輯學的同一律,但那是渾然一體的,他沒有把同一律從本體論抽象出來,表述為思維形式的規律。羅素在評價巴門尼德時說:「人們常常說他曾創造了邏輯,但他真正創造的卻是基於邏輯的形而上學。」[12](P78)羅素說得對,「基於邏輯的形而上學」包含了邏輯思想,但不屬於邏輯學。其後的關鍵人物有提出否定運動的4個論證的芝諾,以詭辯和相對主義從反面激活邏輯思想的智者普羅泰戈拉,創立了「一般定義」(亞里士多德語)[10](P58)並提出了本體論的矛盾律即「對同一事物來說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13](P34)的蘇格拉底,由蘇格拉底的弟子歐幾里德(與亞里士多德身後的《幾何原本》的作者同名)建立的注重辯術和悖論研究的麥加拉派哲學家(包括提煉了「說謊者」悖論的歐布里德),以及柏拉圖(邏輯史家柏拉圖對話「包含了許多邏輯材料」,但「沒有一個在內容上是純粹邏輯的」[14](P34)),等等。很難設想,沒有長長的一段希臘邏輯思想發展史作為階梯,亞里士多德能夠一躍而登上邏輯學的高峰。


從邏輯思想的形成到邏輯學的產生是一次飛躍,需要什麼條件,取決於邏輯學的特性和一切科學的共性。(1)邏輯學的特性即其獨特的研究對象決定邏輯學的建立需要非同一般的抽象思維能力,就是用變項代替思維形態中的具體概念或具體命題,從思維形態中抽象出思維形式的能力,即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維能力(我曾稱之為「抽象化的能力」[15])。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維不同於一般的抽象思維的地方在於以半形式語言作為表述工具,在刻畫思維形式時,變項用形式語言表示,邏輯常項用自然語言表示。凡是運用具體的概念、命題、推理、論證的具體的思維,都屬於一般的抽象思維,依靠一般的抽象思維能力不能建立邏輯學。(2)一切科學的共性決定邏輯學的建立需要系統化的思維能力。建立任何科學都要運用系統化的方法,物理學家吳大猷說得好:「片斷個別的知識,如缺乏了各種知識的融會關聯,則不構成科學。」[16](P278)何況邏輯學是系統性特強的科學,不成系統則不成其為邏輯學。亞里士多德能夠完成這次飛躍,就是由於具備這兩種思維能力。盧卡西維茨說:「把變項引入邏輯是亞里士多德的最偉大的發明之一。」[17](P16)這個「最偉大的發明」就受益於他的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不言而喻,亞里士多德能夠創立三段論系統則受益於他的系統化能力。在希臘,半形式化和系統化的思維能力在始於泰勒斯和畢達哥拉斯的幾何學研究中已見倪端,對亞里士多德而言,這兩種能力半是歷史的遺傳,半是個人的獨創。如果邏輯思維僅僅具備「馬文」所謂「三個標誌」而缺乏這兩種能力,那麼它的理論成果永遠不會超出邏輯思想的水平,永遠不會上升為邏輯學。


三、「中國古代邏輯學」的名與實:邏輯學其名,邏輯思想其實


「馬文」的癥結在於:由兩種思維形式的混淆導致邏輯學與邏輯思想的混淆,結果把中國古代邏輯思想說成「中國古代邏輯學」。


先秦時代名辯理論的出現,證明中國古代有由思維形態構成的邏輯思想,但不足以證明中國古代有由思維形式構成的邏輯學。起初有些名辯理論研究者憑一己的直覺與良知,也只是將其研究對象稱為「中國邏輯思想」,而未敢標榜為「中國邏輯學」。但這為某些「學術權威」所不容。李匡武在擔任《中國邏輯史》主編之前就批評道:「敢於理直氣壯地提倡研究中國邏輯的傳統學說的人還比較少……有些同志雖然也重視中國邏輯史的研究,但感到在我國傳統邏輯中,稱得上邏輯學說的東西很少,或者是沒有,因此只好用邏輯思想……來充數或填補。」[18](P1)此後人們便「理直氣壯」地放言「中國邏輯」,越說越忘乎所以,而附和者日眾,在眾口一詞之中,「中國邏輯思想」就升格為「中國邏輯學」,或者變成「中國邏輯學」的同一概念。


「中國邏輯思想」這個概念具有什麼內涵?《中國大百科全書》中以「中國邏輯史」為題的辭條指出「中國邏輯思想」或「中國古代的邏輯思想」的「基本特點」有五,這裡摘錄其三:


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與語言的關係特別密切……對邏輯性質和語言屬性在認識上的混合或混淆,既是中國古代邏輯的特點,也是中國古代邏輯的弱點……


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直接受到政治、倫理思想的制約。在先秦,從孔子到荀子都是為了實現正名治國的政治主張而提出並發展正名思想。墨家也是為了建立和論證自己一家獨有的政治、倫理觀點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邏輯理論體系。公孫龍也沒有忘記「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他們都把「審治亂」、「處利害」、「明貴賤」等政治和倫理方面的要求,看作是「辯」的重要目的之一……


中國古代邏輯在其漫長的發展中,基本上一直處於哲學認識論的範圍……在先秦辯學中,思維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維內容的正確性密不可分,致使中國古代邏輯未能從中提煉出嚴格的推理形式,並且最終未能從認識論中完全獨立出來……[19](P1203)


按照這些「基本特點」,先秦時代的名辯理論正屬於邏輯思想的範疇,還沒有和意識形態分家,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如果辭條堅守「中國邏輯思想」或「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的名稱,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作者把「中國古代邏輯思想」與「中國古代邏輯」當作同一概念,也就等於把「邏輯思想」與「邏輯學」當作同一概念,這就引起一系列理論問題,主要是:政治和倫理思想具有階級性,語言具有民族性,把「直接受到政治、倫理思想的制約」又與「語言屬性」「混合或混淆」的名辯理論當作邏輯學,豈不是與邏輯學沒有階級性和民族性而具有全人類性的觀點相矛盾?把「思維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維內容的正確性密不可分」的名辯理論當作邏輯學,豈不是與邏輯學的特徵在於撇開思維的具體內容而研究思維形式的觀點相矛盾?把未能「提煉出嚴格的推理形式」的名辯理論當作邏輯學,豈不是與邏輯學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的觀點相矛盾?……這些「基本特點」表明,中國古代邏輯思想與邏輯學有根本的區別,它的致命傷就是由於帶有意識形態屬性而陷於「邏輯與價值的混淆」,以至走向邏輯的反面:邏輯矛盾。如果把它說成「中國古代邏輯學」或「中國邏輯學」,就會導致對邏輯學本性的嚴重歪曲。把這種有名無實的「中國邏輯學」當作「世界三大邏輯學」之一,雖足以自欺,卻未必能夠欺人。如果像「馬文」那樣,以為一定要說中國是「世界三大邏輯科學發源地」之一才算是「傳承我國優秀文化傳統」,那我可不敢苟同,我所知道的優秀傳統有一個叫做「實事求是」,就是追求真實、真理、真話,而不是曲學阿世。


中國之所以未能完成從邏輯思想到邏輯學的飛躍,就邏輯思維這個層面而言,原因就在於缺乏半形式化和系統化的能力。「馬文」批評道:「說中國人不善於抽象」是「片面」的、「不正確」的。這失之籠統,原因是不理解抽象思維的兩個層次。我既然承認中國古代有邏輯思想,當然不會否認有一般的抽象思維能力。我說過,「中國古代有邏輯思維,但無論在質或量方面都得不到充分的發展」,一個局限是「缺乏抽象化的能力」(即缺乏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證據是:「沒有任何古代思想家運用過引入變項的方法,將有效的推理形式從具體推理中抽象出來」。[15] 「馬文」在論證古人「善於抽象」時,徒勞無功地從古典中摘錄了一長串材料,包括《易傳·繫辭》的「一陰一陽之謂道」,老子《道德經》關於「道」的思辨,《莊子·天下》所載「辯者二十一事」和惠施的「歷物十事」,《墨子》的《經上》和《大取》對「同」、「異」、「有」、「無」的說明,公孫龍的《名實論》的「名」「實」關係的理論,全部不超出我所謂「一般的抽象思維」的範圍,沒有一個可以作為我所謂「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維」的例證。「馬文」用以證明中國古代存在推理形式的研究的全部根據,就是《墨子·小取》有關「或」、「假」、「辟」、「侔」、「援」、「推」、「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的論述。這些證據已經成為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者的老生常談,但一一被我解構過、反駁過,「馬文」只是舊話重提,不加辯護地、了無新意地又說一遍罷了。可一言以蔽之曰:在《小取》這些概念或名目中,沒有任何一個刻畫過任何一種有效的推理形式。這個結論多次在我的以解構「中國古代邏輯學」為主題的系列論文中得到論證,沒有必要舊話重提,又說一遍。真理還是謊言,不取決於重複的次數。


中國古代之缺乏系統化的能力,連最寶愛中國古文化的新儒家也直言不諱。熊十力說:「中國學者、其所述作、不尚邏輯、本無系統。即以晚周言之、《論語》、《老子》、皆語錄體。莊子書、則以文學作品、發表哲學思想。《易》之十翼、特為後儒傳疏導先路。即法家墨家故籍稍存者、條理稍整、亦不得稱為系統的著作。」[20](P284)相反,「馬文」斷言:「《墨子·小取》就是一個比較完整的邏輯學系統綱要」。邏輯學系統有兩種形式,就是公理系統(主要由永真式組成)和自然推理系統(主要由有效的推理形式或推理規則組成)。請問:《小取》的「邏輯學系統」是公理系統還是自然推理系統?它的公理和基本推理規則是什麼?又有哪些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作為定理?我不相信「馬文」的作者能作出令人滿意的回答,因為所謂《小取》的「邏輯學系統」純屬子虛烏有,在《小取》的文本中根本就找不到一個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又何來「邏輯學系統」?


如果還要追問何以中國古代的邏輯思維不能發展出半形式化和系統化兩種能力,那就要從中國文化的終極關懷尋找根源,對此,我已有專文作答。[15]


四、餘論:為「據西釋中」的「合法性」辯護


最後,還應該對「馬文」提出的「應徹底摒棄『據西釋中』論」的主張作出回應。「馬文」的主張涉及一個問題:在中國古代名辯理論與邏輯學的比較研究中,「據西釋中」的詮釋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這實質上就是邏輯學是否具有全人類性的問題。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邏輯學同其他科學一樣,有別於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具有全人類性而沒有民族性,沒有東西方之分,正如沒有「西方几何學」與「東方几何學」或「西方物理學」與「東方物理學」之分一樣,「西方邏輯學」與「東方邏輯學」之分也不能成立。「據西釋中」的「合法性」的根據即在乎此。


邏輯學從西方傳入後,逐漸成為我國現代文化的組成部分。正如我所說,「『西方邏輯』是一個只具有歷史意義而沒有現實意義的概念」。[21] 今天學校所傳授的、人們所研究的邏輯學,就其歷史來源而言,是「西方邏輯學」;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是全人類全世界共享的邏輯學,作為計算機理論基礎的是這種邏輯學,被聯合國「教科文」列為七大基礎科學之一的是這種邏輯學。有的人卻偏要給全人類的、世界性的邏輯學扣上「西方」的帽子,視為異己、異端,這是自外於人類文明,自外於世界學術,是「義和團」心態在學術上的表現。


回顧西風東漸之初,西文logic一詞的翻譯就大費躊躇,先後被嚴復、王國維、孫中山意譯為「名學」、「辨學」、「理則學」,從日本也引進「論理學」的譯名,但人們發覺沒有一個譯名與logic的含義相當,最後只好音譯為「邏輯」。這說明中國文化根本就沒有造就「邏輯」這門學問,否則何至於連logic的意譯也找不到?根據什麼說中國古代的名辯理論合乎或不合乎邏輯,屬於或不屬於邏輯學呢?不以「西方邏輯學」為根據,難道自封、自詡、自吹、自以為是?


所以,無論中國古代有邏輯學論或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簡稱「兩論」)都不得不按照「據西釋中」的方法行事。拆穿「據西釋中」的「西」字的西洋景,化解其民族情結,其實就是指邏輯學,「據西釋中」無非是說以邏輯學作為根據對中國古代名辯理論進行詮釋,在世界現代學術體系的框架中重新認識它的意義。兩論的分歧不在於「據」,而在於「釋」:正確詮釋還是過度詮釋?


「據西釋中」的不可避免性使「馬文」陷入尷尬的弔詭:「摒棄『據西釋中』」的主張遭到主張者的摒棄。《荀子·正名》說:「辨異而不過,推類而不悖;聽則合文,辨則盡故。」[22](P281)「馬文」詮釋道:「其中特別是『辯則盡故』,也就是邏輯理論中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作者還特地加了個注釋:「《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萊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這是不折不扣的「據西釋中」。「辯則盡故」(古代「辨」與「辯」通,荀子所謂「辨則盡故」,意即「辯則盡故」),「家常話耳」,含糊而籠統,若不根據「西方邏輯學」的充足理由律加以詮釋,如何能刷新它的意義,抬高它的價值,用以證明「中國古代邏輯學」研究了邏輯規律?這也是典型的過度詮釋。充足理由律是演繹邏輯的規律,只有演繹邏輯才有邏輯規律可言;荀子所謂「辯則盡故」是在「推類」的語境中提出的,而荀子所謂「推類」就是類比推理,屬或然性推理,沒有邏輯規律可言。把「辯則盡故」說成「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純屬牽強附會;所謂「《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萊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不過是無稽之談。


「馬文」還把古代名辯家的其他言論詮釋為「直言命題」、「假言命題」、「選言命題」、「命題形式」、「推理形式」、「假言聯鎖推理」、「兩難推理」、「歸謬法」、「邏輯規律」、「邏輯規則」,如此等等,姑不論屬正確詮釋還是過度詮釋,都是「據西釋中」,這些加引號的概念無一不來源於「西方邏輯學」,沒有哪一個是中國的出土文物。可見,若不靠「據西釋中」,「馬文」關於中國古代有邏輯學的論證就無從建立,又如何可能將其「徹底摒棄」呢?


一方面高調主張「應徹底摒棄『據西釋中』論」,另一方面又不折不扣地按照「據西釋中」的方法行事,又何以自圓其說?


【注釋和參考文獻】


[1]在「馬文」之前,我發表的以解構「中國古代邏輯學」為主題的系列論文有:《「墨辯邏輯學」解構——從﹤小取﹥的邏輯矛盾看墨辯與邏輯學的根本區別》(上)、(下),《學術研究》2002年第6、7期;《「侔式推理」解構》,《.暨南學報》2003年第4期;《從詮釋學看墨辯研究的邏輯學範式》,《學術研究》2005年第1期(該文被譯成英文,刊載於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07年第2期);《從「殺盜非殺人」看邏輯與價值的混淆》,《.中國哲學史》2005年第1期;《﹤墨經﹥的語言分析》,《.廣東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中國古代邏輯」的異化》,《哲學動態》2006年增刊;《近百年「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論」述評》,《學術研究》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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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三段論式為例,在解釋下,每一個變項S、P、M都表示任意的一個非空非全的類,構成三段論式的命題形式即「所有S都是(不是)P」、「有的S是(不是)P」,則表示類與類之間的某種關係,這種抽象的類及其關係就是思維的基本內容。參見程仲棠:《「墨辯邏輯學」解構——從﹤小取﹥的邏輯矛盾看墨辯與邏輯學的根本區別》(下),《學術研究》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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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岳霖主編.形式邏輯[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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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以用字母作為變項,也可以用表示次序的語詞作為變項,例如,斯多葛派就用序數詞「第一」、「第二」、「第三」作為命題變項,嚴復在《穆勒名學》的翻譯中則用天干「甲」、「乙」、「丙」作為概念變項,這些語詞已改變了原義,而被賦予新義,即表示任意的命題或普遍概念,具有形式語言的性質。但不能像某些學者那樣,把「彼」、「此」說成變項,它們是自然語言中的指示代詞,沒有被改變原義而賦予新義,不具有形式語言的性質。


[9]馬文」的原話是:「說邏輯學不屬於意識形態,沒有階級性,這是就邏輯學經過了兩千年的發展,特別是自數理邏輯形成,邏輯學從哲學中完全脫離出來以後才是如此的……在古代有關邏輯學的著作中,包含有意識形態的成分,不僅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說是必然的。」這是把邏輯學與邏輯學的哲學解釋(簡稱「邏輯哲學」)或邏輯學著作混為一談,從邏輯哲學及邏輯學著作「必然」有階級性,推出邏輯學也「必然」有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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