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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關於復仇的規定

中國古代法關於復仇的規定



東漢初:「今人相殺傷,雖已伏法,而私結怨仇,子孫相報,後忿深前,至於滅屍殮業,而俗稱豪健。故雖有怯弱,猶勉而行之,此為聽人自理而無復法禁者也。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於邊。」(《後漢書·桓潭傳》)在這裡明顯看出,當時復仇的行為出現得太多,就提出了「申明舊令」。「舊令」即舊的法令。也就是說,東漢前就有了有關禁止復仇的法令。

東漢時,尚書張敏提出「春秋之義,予不報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開故也」(《後議書·張敏傳》)。根據張敏所說,法令不對復仇者減罪,便是指在法律上應將復仇與殺人同等看待,而實際上復仇依然存在。


文帝下詔書:「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三國志·魏文帝紀》)


明帝時又制定了魏律,其序言中說:「賊斗殺,以劾(向官府告發)而亡(逃亡),許(允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今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晉書·刑法志》)


北周保定三年(公元563年),有「初禁天下報仇,犯者以殺人者論」的規定。

《唐律·賊盜》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首先,依照《唐律疏議》注釋,所謂家者,就是指「當家宅院之內。」在封建社會,家是建立在財產私有制基礎之上,維繫等級宗法制度和封建倫理道德的社會細胞,固此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唐律把諸夜無故入家者規定為犯罪並處以笞刑,這樣就禁止了私刑的適用。其次,唐律對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防衛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而且刻不容緩。即諸夜無故入家者,諸夜無故入家,構成對家人的人身和家庭財產的嚴重威脅,故為不法侵害。


《唐律疏議》在解釋「外人來奸,主人舊已知委,夜入而殺,亦得勿論以否」時指出:「律開聽殺之文,本防侵犯之輩。設令舊知奸穢,終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難辯,縱令知犯,亦為罪人。若其殺即加罪,便恐長其侵暴,登時許殺,理用無疑。」也就是說,主人雖已知外人來奸的原委,但由於夜入人家,為防不測的暴力侵害,仍可實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者,而且不法侵害人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備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


《唐律疏議》指出:「知其迷誤,或因醉亂,及老,少,疾,患,並及婦女,不能侵犯」者,不得實行正當防衛,否則,就要受到刑罰處罰。例如,唐律規定:「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斗殺傷二等。」正當防衛必須適時。對此,唐律規定得十分明確:登時殺者勿論。所謂登時,根據《唐律疏議》的解釋,就是指「登於入時」。如果不是登於入時,而是「已就拘執」,則不允許再對其格殺傷害。否則,也應受刑罰處罰。


《唐律疏議》注謂:「已就拘執,謂夜入人家,已被擒獲,拘留執縛,無能相拒,本罪雖重,不合殺傷。主人若有殺傷,各依鬥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說明唐律不允許實行事後報復,至唐朝私刑已被完全禁絕緝捕和救助的義務。


例如,《唐律疏議》指出:「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為能助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諸被人毆擊折傷以上,若盜及強姦,雖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當然,如果確系力所不能也不在處罰之列。這其中的積極意義仍值得我們借鑒。

唐律承先啟後,影響深遠,直到封建社會的最後一部法典,即《大清律》,相互間陳陳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關係和內在聯繫。


《尚書·康誥》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周禮·地官·調人》雲:「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仇,仇之則死。」殺人而義具有正當防衛的意蘊,但防衛的起因則是被殺者的不孝不友。


漢人鄭玄注謂:「義,宜也。謂父母兄弟師長,嘗辱罵而殺人者,如是為得其宜,雖所殺者人之父兄,不得仇也,使之不同國而已。」也就是說殺人而義者不僅刑所不禁,而且不允許被害人的親屬報仇,報仇則死。反之,如果為義而報仇,即侵害人為不孝不友者。那麼,在履行一定的訴訟程序後,亦視為無罪。


《周禮·秋官·朝士》說:「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士是專職司法的士,士師。訴狀士之後,就認為報仇者合於禮法而不為刑取。


《禮記·曲禮》說:「父之仇,弗與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魯國臧文仲亦有」大刑用甲兵」的說法。可見,春秋時期盛行的報仇,兼有允許私刑和刑兵不分的底蘊。

建武末年,鍾離意任堂邑縣令時,其縣民房廣因為父報仇殺人而入獄,其母又病死,房廣在獄中哭泣不食。鍾離意放房廣回家辦喪事,縣民們認為房廣喪事辦畢之後,肯定逃走,但房廣事畢後又回獄中。鍾離意感覺房廣有悔改之意、服刑之行,遂將此事上奏光武帝,請求減免處罰。光武帝便答應了鍾離意所奏,房廣「得以減死而論」。(《後漢書·鍾離意傳》)


北魏顯祖時,有個叫孫男玉的女子為丈夫報仇殺人,被判死罪,後又蒙詔赦。詔曰:「男玉重節輕身,以義犯法,緣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魏書·烈女傳》)這說明了復仇雖有規定可殺,但也減免。


南梁時,張景仁因八歲時其父被人所殺,他立志報仇,後來斬仇家之首而祭父,並自首官府。太守蔡天起將詳情上奏,簡文帝下令赦其罪,並免他一家租稅,旌表其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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