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治社會」是我杜撰來描繪某種社會形態的一個概念
「權治社會」是我杜撰來描繪某種社會形態的一個概念,在解釋它的涵義之前,我們先來看清人姚元之《竹葉亭雜記》記敘的一則小故事——
明崇禎十三年四月(1640年6月),工部營繕司主事(從屬建立部的拆遷辦主任)楊所修接到司禮監太監的一道工作指示:為迎接下月夏至日的皇帝出巡祭地大典,請營繕司將皇帝屆時行經之處的「一切排棚、接檐、幌桿」悉數拆掉,「以肅觀瞻」。楊主事早已給京城各坊(相似於街道辦)下發了拆遷文書,如今司禮監既然又有鄭重其事的指示,楊主事於是再一次貼出嚴示:各坊在限期內「務要盡行拆卸」,假如發作拆遷人員趁機訛詐錢財之事,准許民戶到衙門控訴。因擔憂下面「奉行不力」,他還親身帶著皂役到現場督辦。
皇帝祭地經過的中央,是繁華都市,「居處鱗集」,住的不是「公侯貴戚」,便是「紳士內臣」,但拆遷辦一聲令下,大家還是「依限拆卸,並無抗違」。但是,楊主事很快遇到了一個「釘子戶」——在方澤壇泰折街的牌坊對面,「高架脊棚一座」,侵佔了官街。脊棚上有黃紙貼出的大字:「司設監堆設上用錢糧公署」。
這裡需求解釋一下,「司設監」是內廷十二監之一,擔任管理皇室的儀仗資產;「上用錢糧」,即當今聖上所用的物品與資金。能夠看出,這個脊棚來頭不少。但楊主事到棚內查看,發現裡面「並無上用錢糧」,而是一家燒酒雜貨店,店主叫做趙二,是個工商個體戶(當時稱為「鋪戶」)。
楊主事便將趙二叫來盤詰。忽然卻有一名太監挺身而出,自稱是司設監管理官陸永受,反問楊主事是什麼人、意欲何為?態度十分傲慢,又說,這個脊棚就是為「聖駕往回」做準備的,你將它拆了,萬一聖上見怪下來,你擔當得起嗎?
不過,楊主事或許自傲皇命在身,或許看不慣太監的猖狂氣焰,並不買陸永受的賬,先是直言勸說陸不要插手此事,然後又責令趙二「立行拆卸」。請留意,楊主事在講話態度上的差別:對大有來頭的陸永受,「直言相勸」;對市井工商戶趙二,則是毫不客氣停止責斥。結果當然是,楊主事帶來的皂役擁而上,馬上將趙二這顆「釘子」拔掉了。
但是事情沒有完。幾天後,工部的尚書與侍郎(正副部長)帶領營繕司、都水司、太常寺、工科等職能部門的指導,洶湧澎湃到地壇檢查祭地大典籌備工作,楊主事也帶著皂役隨行。就在這時分,陸永受叫了十多名太監,夥同打手王識貨等人,闖入祭壇禁地,在眾目睽睽之下,揪住楊主事又打又罵,還扯碎了他的官服。楊帶來的皂役也遭到毒打,一個叫做董科的班役特別倒運,被重責二十二板,簡直斃命,還被鎖起來帶走。而在場的眾大臣看著楊主事等人被太監群毆,竟無一個出頭過問。
當然,理解明代政治生態的人不會對此感到驚詫。晚明太監權力非常猖狂,欺侮、虐待廷臣如家常便飯,大夥懾於太監積威,也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從發作在明末的這起拆遷糾葛,我們能夠找出彼時社會運轉的若干特性。首先,國度權利凌駕於國民權益之上,假設官府出於某項工程的需求,要拆去民間的物業,只需划出拆遷的範圍,下發一個通知,立下一個期限,民間就得遵照,毫無討價討價的餘地,以至一分錢補償都別想。在上述故事中,楊主事非但沒有提及拆遷補償,還暗示了在拆遷過程中存在「下役需索戶人」的狀況。那些劃入拆卸範圍的「一切排棚、接檐、幌桿」,不論是合法物業,還是違章建築,在拆遷通知書面前,都是浮雲。
其次,勇於對立拆遷通知書所代表的國度權利的,不是合法的物權,而是愈加蠻橫的太監的隱權利。楊主事奉命搞拆遷,其別人都乖乖拆了,趙二為什麼偏偏要當「釘子戶」?無非由於他背後站著一名司設監管理官陸永受,而陸永受的背後,則是晚明官場上錯綜複雜的宦官權力。固然楊主事最後強硬地拆掉了趙二的燒酒雜貨店,但他卻付出了被太監當眾凌辱、毆打的代價。至於陸永受為什麼要給趙二提供庇護,楊主事的記載沒有細說,可能是由於陸趙二人有非同尋常的私人關係,也可能是趙二花了一大筆錢向陸購置了一塊「司設監堆設上用錢糧公署」的牌子。
這便是「權治社會」。千百年來,祖先們依據他們的社會生活經歷,總結出了一些俗語、官諺,恰恰能夠為我們勾勒出權治社會的大致模型:
「官大一級壓死人」。即上峰發出的權利命令,處於權利鏈條下游的人很難聽從,比方明代的「坊」,屬於官方控制的城市基層組織,官府要搞拆遷,就將任務下到達坊,坊必需執行官方的命令,我們難以想像坊會盲目充任民間的利益代表跟官府會談。
「朝中有人好做官」。「朝中有人」泛指有後台、有靠山,官場靠山是一個非正式的權利源,其心腹能夠經過關係網路從中取得隱權利。太監敢群毆楊主事,恐怕也看準了楊在朝廷中沒有什麼過硬的後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謂「王土」者,無妨了解為,臣民財富(土)在產權上歸於官方(王)一切。權利控制著經濟資源,市場被鑲嵌上權利場。明末的城市商品經濟曾經相當興旺,卻不斷未能開展出一套結實的產權維護制度,商民的店鋪、居民的住宅,官府找個理由便能夠徵收、拆遷,哪怕是有礙「觀瞻」,也可能會被勒令「盡行拆卸」。
「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權利不只介入市場,而且接收一切社會事務,從官府發出的行政發動令,一言九鼎,莫敢不從。
「官大表准」。人人都有一塊手錶,但走得準不準,不聽格林威治天文台的,而是聽官大者的,此官諺隱喻:權利壟斷了是非評判的規範。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官府處處設門檻,無權無勢的平民想做點事情,這也不許,那也不許;而控制著權利與隱權利之人,卻具有特許權。
「破家縣令,滅門刺史」。縣令、刺史(漢代設刺史,本是中央派出監察中央的巡視官,隨後刺史坐大成為封疆大吏,漢後刺史的權利不時降落,明清時所說的刺史,則指州縣長官)雖是居於權利等級末端的小官,但他們對平民百姓的傷害才能卻大得驚人,可使人破家,可使人滅門。即便是衙門的胥吏差役,也能「撿根雞毛當令箭」,比方拿著拆遷通知書「需索戶人」。
「民不與官斗」。既然官府的傷害才能那麼強大,平民百姓的生存聰慧就是儘可能不跟官府發作爭論與對立,官府要拆遷么?那就拆吧,「依限拆卸,並無抗違」,即便發作被拆遷辦工作人員訛詐的事,大約也是能忍就忍了。
概而言之,假如說,原始的叢林社會是由暴力說了算的社會形態,後世文化的法治社會是法官說了算的社會形態,那麼在權治社會中,一切官與官、官與民、乃至民與民之間的事務,即由權利更大者——不論是正式等級制中的權利,還是關係網路所滋生的隱權利——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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