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奇案:一個小吏的生死,決定著長孫無忌的生死|淘大唐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遇到一件棘手的案子。那天,吏部尚書(相當於中組部部長)長孫無忌奉召進宮,忘了解下腰間佩刀便進入東上閣,當時看守宮門的校尉(低級武官)也未察覺。直到長孫無忌參見完畢,返回至宮門口,校尉才發覺長孫大人是帶著刀見過皇上的。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當斬」啊。校尉知道捅了大婁子,不敢隱瞞,即刻報告了有關部門。
長孫無忌不但是開國元勛,位極人臣,而且是太宗的大舅子,皇親國戚,這事出在他的身上,還真不好辦。這時,善於揣摩皇上心思的尚書右僕射(宰相)封德彝提議,守門武官失職,罪該處死;而長孫無忌身為重臣,為人表率,卻粗心大意,忘記法度,應處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
對於此事,封德彝心裡明白,對於長孫無忌這樣的高層人物,「罰銅二十斤」不過是小菜一碟;至於二年徒刑,執行起來也不乏周旋的餘地。君不見,死刑尚且可以緩刑,無期可以變有期,何況還有監外執行、因病假釋等多種補救措施。而那個倒霉的校尉就只能被當作「秉公執法」的「標本」了。封德彝發表如此高見,自是為了讓皇上滿意。果然,「太宗從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斷。
然而,大理寺少卿(相當於國家最高法院副院長)戴胄卻據法反駁道:「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兩人犯了同樣的過失,依大唐法律皆為死罪,怎麼可以判決畸輕畸重呢?
戴胄接著說:「陛下如果考慮長孫無忌的功勞,不治他的重罪,臣當然聽候聖上裁定;但這絕非司法機關量刑的依據,對長孫無忌罰銅,顯然是用法失當啊。」
戴胄很會拿「法」來說事,他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你官高爵顯,功勞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樣要依法追究,罰當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辯駁,實際上就是在考驗唐太宗:看你是選擇「開私恩」還是「奉公法」?話說到這個份上,唐太宗不得不擺出「公正」的姿態,搪塞道:「法律乃是國家的法律,不是我一個人的法律,怎能因為長孫無忌是皇親,就可以徇情枉法呢?」遂命再議定處理意見。
案子重審,封德彝大概已猜透了太宗的心思,仍然堅持己見,果然,太宗「將從其議」。然而,戴胄又反駁道:「守門武官是因為長孫無忌才犯了罪,依法應當從輕判處;如果都有過錯,那也不該判他一人死罪呀!」
戴胄的言外之意是,你判校尉死,長孫也得死;校尉活,長孫才能活,無論如何也不能弄出如此懸殊的「一生一死」的判決。戴胄當然明白唐太宗想放長孫一馬,搞點特殊優待政策,所以,他出於公正之心,才為校尉仗義執言,爭取司法的公平。
說到最後,戴胄仍然「敢以固請」,太宗不得不「收回成命」。正因為有了他的兩度據法力辯,才促使太宗改變主意,對貴賤親疏一視同仁,作出明智的決定。終於,「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涉案二人都得到從輕發落,此案得到公正判決。
這件案子的審理過程實在耐人尋味,唐太宗由偏私到公正,儘管顯得頗為被動,但作為一個擁有生殺予奪大權的帝王,他最終能夠接受忠臣的勸誡,糾正錯判,不能不說是公正的。
然而,如果依照唐律,長孫無忌帶刀上殿,校尉「不覺」,本該一同處斬,現在僅因為皇帝要保住皇親兼高幹的長孫無忌的腦袋,同時又不得不顧忌司法公正的面子,才使得校尉搭上長孫無忌的救命車,僥倖地撿回了一條小命。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唐太宗的「公正」只是相對的,仍是權力和私情在法律中雙重發酵、雙重干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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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鄧忠強
文章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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