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征:尊重專業的民族才有希望
文 | 袁征
▍一
前些時候,我天天看兩位網民抬杠,覺得挺有趣。
事情是我惹起來的。我的一篇小文章說,人可以犯自己有權利犯的錯誤。有位讀者抓住文章里「必須命題」和「允許命題」之類講法,窮追猛打。
必須命題是做或者不做某種事情的要求,我舉的一個例子是「廣場舞曲的音量必須不影響附近居民的休息」。允許命題是做或者不做某種事情的許可,我舉的一個例子是「公民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稅後收入」。
批評我的讀者說:「作者舉例的那些是『命題』嗎?」
另一位讀者說是。
那位讀者正義凜然地反問:「本文舉例的那些所謂的『命題』是『具有真假涵義的判斷語句』嗎?另,邏輯學中有『必須命題』、『允許命題』這種杜撰的分類概念嗎?」
看到這樣的架勢,我真替他捏把汗。
跟他爭吵的讀者留言:華東師範大學編的邏輯學教材講了這些問題。
那位讀者沒有去查書,信心滿滿地反駁:「請問,教程里關於『命題』是怎麼定義的?是一個『具有真假涵義的判斷語句』呢,還是既不表達判斷又無真假可言的語句呢?」
另一位讀者大概累了,沒再搭茬。倆人你一拳,我一腳,已經發了十好幾個帖子,需要很大的耐心。
▍二
稍微懂點專業知識的人都知道,「必須命題」和「允許命題」不是我的「杜撰」。很慚愧,我沒有那麼大的本事。這類命題是廣義模態邏輯討論的內容,國內外學者不知寫過多少書和文章。第二位讀者的帖子講得對,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的《邏輯學基礎教程》第八章介紹了這兩種命題和它們的推理。
很明顯,要求做或者不做某事,准許做或者不做某事,不見得人們就真的去做或者不做。例如,要求人人遵守法律,恐怕還是有人犯法。允許大家去伊拉克旅遊,不一定有人願意到那個地方玩命。所以必須命題、允許命題跟實然命題不同,不是對事實的判斷,不是「具有真假涵義的判斷語句」。
必須命題和允許命題不能直接判斷是真是假,但可以分辨合不合理。
在社會規範方面,有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是不能直接傷害別人。密爾(J. Mill)在19世紀50年代明確講過這個規則。他的《論自由》說,只要不是直接傷害別人,任何言行都不該受到干涉。而直接傷害別人的事情,則必須加以禁止。如果有人可以自由地傷害別人,其他人就不得安生了。這是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的主張,叫「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
於是很多人說,一個人的自由應該以其他人的自由為界。法律上也講,人在行使自由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人的自由。不過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假設在星期六,我想打開音響,來段兇悍的樂曲,刺激一下自己麻木的腦袋。但我聽音樂的自由會損害鄰居安靜休息的自由,主張以別人自由為邊界的先生肯定要說,你越界了,不能開音響。
可是他為什麼不從另一個角度想想:鄰居安靜休息的自由不是也損害了我聽音樂的自由?不是也越了我的界?如果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損害別人的自由,那麼,我不能聽音樂,鄰居也不能安靜地休息,您要我們怎麼辦?
▍三
因為這個緣故,學者們提出,人們合理合法的自由也可能互相衝突,需要協調。羅爾斯(J. Rawls)在20世紀70年代作了很清楚的解釋。他的《正義論》說,不經過協調,人們的許多自由和權利是沒法實現的。但制度或法律的協調,應該完全是為了使大家能夠行使自由和權利,任何不是為了這個目的,或者超過這個程度的限制都沒有道理。
這就是必須命題正當性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合理協調人們相互衝突的自由和權利。例如,我和我的鄰居都遵守這樣的規矩:在晚上睡覺時間(或者再加午休時間),不要開音響聽音樂,其餘時候任便。那麼,大家休息和娛樂的自由都有可能實現。
隨便再舉一個例子:人人都有使用公路的自由。但如果一些車靠路的左邊走,一些車靠路的右邊走,大家就迎頭相撞,誰都沒法使用公路。因此,我們需要交通規則里的必須命題。
也許有人問,要遵守「必須」的規矩,那還叫自由嗎?我想是的。社會永遠不會完美,人類的自由只能最大程度地實現。要是可以完全不守規矩,多數人連最普通的自由都撈不著。關鍵是必須遵守的規矩要真正有利於自由的實現。
▍四
「必須命題」和「允許命題」是專業術語。專業知識需要專門學習,不是認得幾個字,會上網查百度就玩得轉的。
在很久很久以前,因為學術研究發展水平低,有些人懂得好些學科的知識。到了現代,專業知識越來越豐富,越來越精深,百科全書式的天才就絕跡了。頂尖的哲學家可能對宋朝的官、職和差遣制度一無所知,最好的眼科大夫也許從來沒聽說過方差分量。
但我們的民族好像還停留在過去的時代,太多的人以為天底下沒有自己不知道的事,心粗膽大,什麼都敢寫,什麼都敢罵。當然,言論自由。如果只是一般網民,不是專業人員,講點自己不懂的傻話也沒啥了不起,屬於個人有權利犯的錯誤。可是,如果不尊重專業成為風氣,非專業人員不把專業當回事,專業人員也不把專業當回事,那麼,一個民族不但不能指望有什麼高深的研究,恐怕還會惹上很大的麻煩。
歷史上早就有足夠的教訓。
【作者簡介】
袁征 |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華南師範大學教授。
【精華推薦】
人可以犯自己有權利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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