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察:「殺人直播」會不會殺死直播?
作者簡介:
董文濤,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曾在上海法院任職法官多年,期間審理涉影視劇、小說、遊戲、音樂、動漫等案件數百件。董文濤律師的執業領域主要包括影視娛樂、知識產權及爭端解決,擔任多家影視、遊戲、動漫、網路平台等泛娛樂企業的法律顧問或項目顧問,多次受邀為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新媒體、遊戲、網路平台進行法律宣講,助力錦天城斬獲《商法》雜誌(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2016
「娛樂及體育產業」大獎。
:
danieldong@allbrightlaw.com
今年4月16日,美國男子史蒂夫·史蒂芬斯因與前女友分手,感覺自己「失去了一切」,於是採取極端手段報復社會,殺人泄憤,甚至將射殺七旬老人的視頻發布至社交網站,一時間引起軒然大波。
近兩年來,中國的網路直播行業發展迅猛,應用場景越來越多元,技術手段越來越成熟,從業主體和受眾越來越廣泛,直播平台數量也與日俱增。網路直播,是近兩年來當之無愧的現象級「風口」。
然而,被風吹起來的,除了資本,還有「黃鱔門」、「風油精」等層出不窮的負面事件。此次美國「殺人直播」事件,更進一步引發我們對中國網路直播行業的思考。
1
行業監管:持續加強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儘管在立法層級上僅為部門規章,但是,《規定》卻是直播行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規定》發布之後,國家網信辦開展了全國範圍的「網路直播平台專項治理」活動。根據最新官方數據,2017年第一季度,各地網信部門累計約談網站322家,警告違法網站90家,會同通信主管部門取消違法網站許可或備案、關閉違法網站1232家,移送司法機關相關案件線索493件,依法關閉了「紅杏直播」、「桃花直播」、「默默直播」、「蜜桃秀」、「酸果直播」等18家傳播色情信息的違規直播APP應用平台。
政府對網路安全、網路環境凈化的重視程度之高,可謂前所未有。
「殺人直播」事件,無疑會進一步繃緊監管部門的神經,「網路直播平台專項治理」等類似監管舉動或將持續進行。
2
直播平台:優勝劣汰
作為網路信息的入口,對平台的監管自然是網路監管的重點。
《規定》共20個條文,涉及直播平台(「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的竟有16條之多。
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歸納下來,直播平台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1、
相應合法資質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應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2、
平台主體責任:(1)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2)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制度;(3)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實施分級分類管理;(4)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5)新聞信息直播應設立總編輯,先審後發。
3、
發布者管理責任
:實行直播發布者的認證備案;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和黑名單管理制度;視情採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記錄並保存60日直播發布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
4、
用戶管理責任
:實時管理評論、彈幕等互動環節,用戶發布內容記錄並保存60日。通常,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網路保護的語境下,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事前的信息審查義務。只有當網路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且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存在侵權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承擔侵權責任,反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或也沒有理由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存在侵權行為,則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簡單來說,
通常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注意義務」,並無「審查義務」。但是,在直播這個事情上,《規定》似乎往前多走了一步。直播平台是「守夜人」的角色,要有信息審核、值班巡查,新聞類的更是要「先審後發」。直播平台負有「審查義務」,承擔第一道監管職責。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真正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播平台,恐怕並不多。
比如視頻監管。從未染指過視頻內容的平台,恐怕很難在短時間內掌握相關過濾技術,而優酷、愛奇藝、騰訊等幾大視頻網站經過多年版權侵權訴訟的「洗禮」,早已長袖善舞,形成了相對成熟的視頻過濾技術和機制,只需要將相關技術從點播視頻領域擴展到直播視頻領域,就可以實現合規化要求。
再比如,我們曾受某體育產業巨頭委託針對某直播平台展開維權,該平台未經許可對委託方擁有相關權利的體育賽事進行直播。在對直播平台運營模式進行分析時,我們發現,該平台試圖將自己包裝為「僅提供網路服務」,但實際上卻是在提供直播內容,它不僅是一個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的直播平台,也是一個提供侵權內容的直播發布者,無論如何都難辭其咎。
隨著監管的不斷深入,直播平台將加快優勝劣汰,形成相對穩定的市場與競爭格局。
3
直播發布者:兩極分化
內容為王,是泛娛樂行業的根本特徵。直播平台僅僅是一個渠道,沒有精品內容,平台遲早會被淘汰。直播發布者,就是為直播平台提供內容的主體。
《規定》對直播發布者也提出了兩大要求:1、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註明來源。2、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有的直播發布者,以此為業,屬於大戶,即所謂的「專業用戶產生內容」(PUGC)。比如,經紀、文化公司簽約大量網紅主播,同時與直播平台簽署合作協議。主播在直播間內通過唱歌、跳舞、聊天、打趣等秀場直播方式,吸引用戶購買虛擬禮品打賞,最終,由直播平台與經紀、文化公司結算,而公司再與主播分成。當然,還有直播平台自行簽約主播,此時,直播平台同時也是直播發布者。
有的直播發布者,並不以此為業,僅出於個人興趣愛好,屬於散戶,即所謂的「普通用戶產生內容」(UGC)。如果可以獲得更多關注、流量和打賞的話,這些UGC也會成為PUGC,而那些無法獲得粉絲的UGC,在孤芳自賞之後自然會慢慢銷聲匿跡。
4
網路用戶:重在自律
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平台撤下之前,「殺人直播」已被無數網路用戶下載、截圖和轉發。如果說,直播發布者是不良內容的源頭,直播平台因監管不力導致不良內容發布,那麼,對外轉發的網路用戶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規定》雖然沒有將網路用戶作為規制重點,僅有1條針對網路用戶,即「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但是,這絲毫不意味著網路用戶可以任性而為。
理論上講,
如果網路用戶明知直播存在反動、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仍然予以轉發的,則網路用戶應對其轉發造成的擴散範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網路用戶明知直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將直播下載、截圖後重新上傳網路的,則網路用戶此時就變成了內容發布者(儘管不是一手發布,只是重新發布),應當承擔發布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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