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一塊「免死金牌」嗎?
作者 封聰穎
編輯 鍾於婕
插畫 鍾於婕 藍娟
音頻主播 陳凱(廣東廣播電視台)
近日,在武昌火車站附近某麵館發生的令人髮指的斷頭血案,震驚了全國。隨後事件因胡某持有精神殘疾二級證而變得撲朔迷離,引發社會對精神病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熱議。
儘管社會上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事件早已不算新鮮,但是每當案件發生仍有民眾對此感到疑惑:精神病患者殺人需要被判刑嗎?在網上搜索欄輸入「精神病殺人」,跳出來的前幾條備選項都是「精神病殺人犯法嗎」、「精神病殺人怎麼辦」、「精神病殺人怎麼判刑」等疑問句。
由於人們對此類事件的處理過程不了解,網上出現了不少關於「精神病殺人不用償命」的謠言。一些不明就裡的公眾因此誤信了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謠言。
那麼問題來了,精神病是一塊「免死金牌」的謠言是怎樣傳播開來的呢?
網路上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的傳播
段子時代,玩笑卻被當成事實
在網上搜索欄里輸入「精神病」和「償命」的關鍵詞,可以看到,搜索結果被一個「我是精神病,殺人不償命!」的搞笑視頻所佔據。
這個搞笑視頻一方面被眾多微信公眾號所轉載,雖然並沒有發現有十萬+級別的公眾號轉載,但是從其被公眾號轉載的數量來估計,其影響力也不低;另一方面也在酷六、土豆等視頻網站上出現。這樣的段子以不實的玩笑為標題吸引眼球,很大程度上會誤導人們,還會容易被一些不懷好意者斷章取義。
公眾的錯覺
近年來,媒體報道的有關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的事件不算少,公眾對於這類事件的了解應該不淺,但實際上,由於這類案件處理起來較複雜,不少公眾沒能持續關注事件進展,僅僅關注到的是結果,而多數判決結果顯示對犯罪者有利,因此公眾容易產生「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錯覺。對於公眾而言,大家看到的是:某某傷人或殺人以後,其家屬稱某某有精神病,經醫生鑒定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被起訴,最後把他/她送回家;受害人和家屬只能自認倒霉。在重流量重結果,標題黨取勝的網路時代,公眾容易被誤導而產生錯覺。
現實中的確有存在鑽法律空子的行為,但是「精神病人殺人不用償命」卻是一個不科學的認識。要破除這個錯誤的謠言,需要了解下面幾個方面的知識。
精神病患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
一旦違法犯罪,無論對待正常人還是精神病患者,法律都是「一視同仁」的,精神病並沒有「免死金牌」的作用。但也需要考慮到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我國,有一個概念叫「法律心理能力」。法律心理能力包括辨認與控制兩大心理功能,是我國《刑法》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心理學標準,也被稱為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而一個人如果喪失了對其行為目標的辨認能力,自當無從談起對自己行為能否控制。根據我國《刑法》,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二者之一因病而受損時,便可構成無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條件。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並不是簡單地分為有與無兩類。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界定分三種情況: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和完全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司法鑒定結論做出相應的處理。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也就是說,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視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而定。只有經司法鑒定確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才不負刑事責任。雖然這樣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病鑒定是執法的關鍵
出於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考慮,法律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有特別的規定,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視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而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長期以來,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是否在偵查起訴、審判定罪前先進行客觀的、科學的、生物醫學意義上而非社會學意義上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一直備受爭議。如2006年,在邱興華特大殺人案中,全國上下就圍繞著邱興華是否能夠做精神司法鑒定展開了熱議,這一案件最終強力推動了中國精神司法鑒定的前進,如今,大部分人都贊同,不管是依法還是按理來說,對這部分有人格缺陷的殺人犯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應該是個前置的、必需的程序,這既是對死難者負責,同時也是賦予一個加害人是否要承擔罪責以及承擔多少罪責的權利保障。
目前在我國,是否對嫌犯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控制在司法機關手裡,只有司法機關認為嫌犯有精神病嫌疑的,才會決定是否為其做相關鑒定。最關鍵的是,這些司法機關對他們判斷和決定的標準不負有舉證責任。
精神殘疾患者為什麼沒有被管制起來?
有人會疑惑,既然精神病人容易做出傷害他人的事情,為何沒有被管制起來?
以武昌麵館砍頭案為例,犯罪嫌疑人胡某所患有的是精神殘疾二級,而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精神殘疾(mental disability)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那麵館砍頭案中精神殘疾二級的胡某需要被管制起來嗎?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所謂精神殘疾二級,大體上表現為: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圖片來源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制定的精神殘疾標準
由此可見,被鑒定為精神殘疾二級的人,只要有照顧者的陪伴,要參加一般性的社會活動是沒有什麼太多的限制。而按照精神醫學的標準,精神殘疾二級指在有10項指標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中,有兩項指標被評為「2分」(嚴重功能缺陷)。由於不同的患者所符合的兩項各有不同,因此,即便是同為精神殘疾二級,對患者的照顧和交流亦有所不同。這需要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觀察各家媒體的報道,目前仍不清楚胡某是因為何種精神障礙而被鑒定為「精神殘疾」的。因此,胡某是否應該被管制仍然有待媒體披露更多的信息。
同樣,對於其他有精神病的患者,也應該在參考我國的精神殘疾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專業醫師的意見,在保護自身也尊重對方的情況下對待他們。
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精神殘疾並不是唯一指精神分裂症,精神殘疾的範圍要廣泛得多,除了精神分裂症外,還包括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遭受強烈生活事件刺激後的精神病態反應);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導致的精神障礙(因大腦或身體疾病導致的精神病態反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吸毒或嗑藥而導致的精神病態反應);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以及其他未歸類的精神障礙。從精神醫學的角度,只要是持續時間一年以上未痊癒,存在認知、情感以及行為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和活動參與,即可視為精神殘疾。
再回到武昌麵館砍頭案中,宣漢縣精神病醫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媒體,2016年上半年,胡某曾在未完成治療的情況下,應家屬要求出院,「不得不給他辦理出院手續」,只給病人開了些藥品,叮囑了相關事宜。
這是因為根據2013年施行的《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只有當再次診斷或鑒定結果表明,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且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的,才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
REFERENC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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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搜狐健康.精神病犯罪
[DB/OL].http://health.sohu.com/s2012/jingshenbing/
[11]、鳳凰新聞網.武漢麵館砍殺案後續:疑犯是精神二級殘疾,因店主一句話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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