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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協商意願亟須轉化為協商能力

國家統計局近日發布的《2016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下稱《報告》)顯示,當權益受損時,進城農民工選擇解決途徑依次是:36.8%與對方協商解決,比上年提高0.9個百分點;30.1%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比上年下降4.5個百分點;27.2%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比上年提高5.1個百分點。同時,選擇「其他」的比例從9.9%降至8.6%。

農民工協商意願增強「水到渠成」

無論是選擇與對方協商解決、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抑或訴諸法律途徑,都是理性的維權方式。農民工選擇理性維權方式的比例高且總體呈上升趨勢。

這主要緣於新生代農民工逐漸成為農民工的主體。《報告》顯示,1980年及以後出生的新生代農民工已逐漸成為農民工的主體,佔全國農民工總量的49.7%,比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相比老一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較高、權利意識較強,這決定了他們會更傾向於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在農民工維權日趨理性的語境下,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選擇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比例最高,甚至高於選擇法律途徑的比例。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新生代農民工權利意識更強,難道不應該是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比例更高嗎?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權利意識增強,說明農民工更願意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定要選擇訴諸法律途徑。提起訴訟是依法辦事,協商解決何嘗不也是依法辦事呢?事實上,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這本身就會提升維權成本,反倒是與對方協商解決便捷度更高、付出成本更低。

法治社會固然要為個體維權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和方便,但法治社會的常態是,大量的糾紛解決和權益維護,要在嚴格的法律程序之外,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溝通或者第三方調解調停來完成。否則,如果所有問題都訴諸法律途徑,法律途徑會不堪重負的。

具體到勞動關係領域,勞動關係雙方處於一種長期的、持續的管理與被管理的狀態中,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一方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首選與對方協商解決會更符合實際,也更有效率。

農民工協商能力並未「水漲船高」

遺憾的是,農民工協商意願的增強,並未伴隨著其協商能力的同步提升。協商能力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別協商的能力,即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是集體協商的能力,即通過集體的力量來維護自身權益。然而,實踐中農民工的這兩種能力都不容樂觀。

在農民工個別協商能力方面,《報告》顯示,2016年與僱主或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比重為35.1%,同比下降1.1個百分點。其中,外出農民工和本地農民工與僱主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比重同比分別下降1.5和0.3個百分點。即使細分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年以下勞動合同、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同比也均呈下降趨勢。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複雜,但是,在國家不斷加大勞動法律法規執法力度、力推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的大環境下,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增反降,極有可能意味著農民工個別協商能力的下降。

至於農民工的集體協商能力,就處於更不盡如人意的狀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天然處於弱勢地位,其權益更易受到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的侵害。而在勞動者群體中,農民工又是弱勢中的弱勢。

事實上,法律上已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些規定表明,工會是勞動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一方面要通過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來維護其權益,另一方面更要通過集體協商來維護其權益。換言之,個別協商的主體是農民工本人,工會只是幫助者和指導者,而集體協商的主體是工會,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後者比前者更有力也更有效。

但是,法律賦予農民工集體協商的權利,在實踐中並未得到很好運用。《報告》顯示,當權益受損時,與排在解決途徑前3位的選擇相比,進城農民工選擇工會作為解決途徑的比例只有3.5%。也就是說,對於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在權益受損時,求助工會這一途徑沒怎麼進入他們的視野。

深究起來,原因在於農民工和工會的距離還比較遠。《報告》顯示,已就業進城農民工中20.8%知道所在企業或單位有工會組織,59.6%知道所在單位和企業沒有工會組織;加入工會的進城農民工占已就業的進城農民工的比重為11.2%。雖然由於統計口徑差異的原因,整體上農民工入會率未必如此低,但農民工和工會之間的「疏離」,卻是不爭的事實,他們在權益受損時想不到工會也就不難理解。

個別協商能力和集體協商能力的雙重不足,使得農民工雖然有協商的意願,但其協商意願很難轉化為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效果。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就會成為一個危險的信號。畢竟,如果理性協商的訴求總是「有去無回」,那麼轉向非理性維權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工會應下更大力氣維護農民工權益

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讓農民工的協商能力和協商意願同步提升,才能真正把農民工維權引到理性合法的軌道上來。而要實現這一同步提升,作為農民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的工會,扮演著舉足輕重、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農民工都能知道工會能維護其權益,都能加入工會並且願意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那麼,他們在權益受損時,自然就會在第一時間想到「有困難找工會」,通過工會來表達協商意願。

《報告》的一組對比數據也能從一個側面說明這一點。在加入工會的進城農民工中,經常參加工會活動的佔21.3%,再結合11.2%的入會率可知,有2.39%的進城農民工經常參加工會活動;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時,找工會、婦聯和政府部門的佔6.8%,取平均數的話找工會的佔2.27%左右;當權益受損時,有3.5%選擇工會作為解決途徑。

這組對比數據雖然對於工會來說「並不光鮮」,但是,它反映的現實是,這3個比例之所以大體相當,或許意味著三者之間存在某種邏輯關係,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或者權益受損時,只有那些加入工會且經常參加工會活動的進城農民工,才會更傾向於選擇向工會求助。

客觀而言,近年來,工會在吸引農民工入會和做好對農民工的維權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過廣泛開展農民工入會活動、幫助農民工討薪、給農民工夏送清涼和冬送溫暖等形式,努力把農民工吸引到工會中來。但是,上述「並不光鮮」的數據說明,工會在吸引農民工入會、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等方面還有較大提升空間。

因此,工會應當更加積極主動、努力作為,叫響做實「農民工有困難找工會」。具體來講,當務之急是,工會應當多舉辦一些貼近農民工、服務農民工的活動,讓農民工儘可能了解和認識工會,進而積極加入工會,從而在權益受損時能想到找工會。從長遠看,工會應當加大源頭參與力度,不斷推動完善和落實涉及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制度,特別是應當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更好地呵護農民工的協商意願、提升農民工的協商能力,進而維護好他們的權益。

(作者系農民工問題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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