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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沒有分的房子,離婚後還能再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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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百合姐請來法律專家

跟大家聊聊離婚分房的事兒

文/張荊

2017年05月25日 星期五 天氣晴

為了儘快結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很多人通過暫時放棄撫養權或者迴避分割財產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當離婚已成事實後,一方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房子,另一方則提出「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主張不得再分割房屋。那麼到底婚姻期間的房子離婚後還能再分嗎?

黃女士和孫先生因感情不和,黃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孫先生不同意離婚,2012年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2013年黃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分割共有的房產,孫先生仍然不同意,黃女士隨後向法庭提交了孫先生對其家庭暴力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因為雙方只有一套房產,雙方均無能力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所以法院判決雙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居住權,孫先生上訴後被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黃女士因為急於結束婚姻關係,擺脫孫先生的魔掌,所以選擇了先離婚,後處理財產的策略。

離婚判決生效後,黃女士因懼怕孫先生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所以沒有回去居住,帶著孩子一直在外租房。黃女士多次與孫先生商量將房子出售,每人獲得一半的房款,各自安置各自的生活,均被孫先生惡語拒絕。黃女士因無法實際享有居住權,所以又將孫先生告上法庭,主張共有物分割。因為房屋是雙方婚前共同購買,經過公證,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額,所以黃女士認為雙方共有的基礎即夫妻關係已經喪失,所以要求進行實物分割。

孫先生當庭答辯稱孫女士所起訴的案件,法院不應受理,因為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已經處理了房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得二次處理。而且在法庭上孫先生還說房子里有共同的回憶和孩子成長的印記,希望與黃女士復婚,讓黃女士回來共同居住,黃女士說除了挨打的回憶,已經不記得別的了,所以讓孫先生不要異想天開,必須正視問題。

那麼黃女士到底能不能再次起訴要求分割房子呢?法院是不是應該向孫先生所說的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黃女士的起訴呢?

法官給出了明確回答,根據《物權法》九十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因此,黃女士和孫先生沒有約定不可以分割,並且共有的夫妻關係基礎已經喪失,法院應當依法判決予以分割。所以,黃女士有權主張分割。因為房屋產權明確登記為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額,因婚姻關係解除,共有關係喪失,共有人隨時可以主張分割,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變賣或者司法拍賣的方式分割房款。

最終,因孫先生拒絕分割且不同意評估作價,所以只能進入司法拍賣程序,雙方分得拍賣款。

作者信息:百合網特邀法律專家張荊

2017.05.25 晚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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