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強姦11歲少女致其懷孕,有期徒刑13年改判無期
26日,山東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於某某(成年人)與被害人蔣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親長期同居並育有子女,形成事實上婚姻家庭關係。2012年3月始,於某某先後多次在青島市三處地點,強行與蔣某某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懷孕。2015 年3月,蔣某某懷孕31周時將胎兒引產。
2015年3月15日公安機關將於某某抓獲,後於某某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經山東省檢察院未檢處審查認為,該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於某某到案後拒不認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嚴重,應適用《刑法》、《兩高兩部性侵意見》規定的多項法定從重、從嚴情節,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省檢察院提出支持抗訴的意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改判於某某無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
本案屬於典型的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次數多且時間跨度長,造成了被害人懷孕的嚴重後果。於某某作為與被害人長期生活人員,肩負特殊職責,理應保護、關愛被害人健康成長,但卻利用特殊身份,對其實施侵害,根據《兩高兩部性侵意見》應予從嚴懲處。本案的抗訴改判,為強姦案件情節惡劣的認定以及負有特殊職責人員長期實施性侵併造成嚴重後果案件的正確量刑提供了指導性範例。
(原題為《「繼父」強姦11歲少女致其懷孕,有期徒刑13年改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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