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被套上了「緊箍咒」!四部門聯合發文……
5月26日,中組部等4部門公布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行為。辭職後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等,可以說,新規為公務員的辭職行為套上了「緊箍咒」。
辭職設2年和3年「凍結期」
《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近幾年的一些貪腐案例來看,一些公職人員辭職後,或在原管轄範圍、主管領域內的企業『二次就業』,利用之前權力的影響力搞利益輸送,這一方面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是變相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分析。
辭職時應報告從業去向
《意見》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在專家看來,這是此次新規的一個創新之處,從辭職去向的備案到辭職後的監督,用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防止公務員辭職後的腐敗隱患。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辭職報告」制度是此次《意見》的一個亮點,強化了對公務員的管理,對辭職後行為設置明確要求,再配合報告制度,原則上制止「期權腐敗」的發生。
不過,制度的效果還在於是否能嚴格執行。同時,辭職後的去向,不僅要在辭職時報告,還應該要求在從業後定期報告,相關部門定期檢查。
"公務員發不了財"而辭職是好事
早前有則新聞,在網路上很是火爆:
36歲的紹興公務員閻益豐辭職了。如果不交這份辭職報告,他有望提拔,從科長到區局的副局長,雖然並非顯赫的職位,但在仕途上,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晉陞。閻益豐選擇了離開,甚至連告別方式都與眾不同:當公務員不自由,當公務員發不了財。(5月18日《錢江晚報》)
近年來,一些公務員特別是一些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消息引發關注,輿論中甚至出現「公務員離職潮」的說法。
針對公務員的辭職行為,上述4部門發布的《意見》特別提到,「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意見》還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在專家看來,官方在文件中的這一表述,從一個側面明確了,對於公務員辭職現象,全社會應持理性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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