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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美與民國第一大案

1911年11月,同盟會員周實、阮式在淮安宣布獨立。原山陽縣令姚榮澤是個頑固的保皇派,與革命黨水火不容,派人把周、阮二人殘忍地殺害,周身中七彈,阮被剖腹挖心。

不久,民軍進城,姚榮澤見勢不妙,逃往通州(今南通),投靠了張謇之兄、通州總司令張詧,尋求「政治避難」。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由於姚榮澤血債累累,民憤極大,孫中山指令在江蘇當地進行審判。

姚榮澤一看世道真的變了,也知道革命黨人饒不了他,只好破財免災,拿出大把的銀子上下打點,百般疏通,在江蘇各級「保護傘」袒護下,老姚逍遙法外,照樣吃香的喝辣的,小日子過得滋潤著呢。

被害人家屬不幹了,都說革命成功了,「青天白日滿地紅」,咋還這麼暗無天日呢,越想越憋氣,只好越級向滬軍都督陳其美告發。

陳都督接到「狀子」後,決定做一回「陳青天」,替死難的烈士報仇。

他向孫中山和臨時政府司法總長伍廷芳慷慨陳詞:

「大總統及法部保護人道,尊重人權,當知吾輩之所以革命者,無非平其不平。今民國方新,豈容此民賊漢奸待反正之假面具,以報其私仇,殺我同志?其美不能不為人昭雪,雖粉身碎骨,有所不辭。」

1912年2月7日,鑒於在江蘇審理此案阻力重重,總統府同意改在上海審訊查辦。

收人錢財,替人消災。

這時,「通州皇帝」張詧仍不肯放手,千方百計回護姚榮澤,提出了用罰金撫恤周、阮遺族以了結此案的主張。

對於張詧的卑鄙伎倆,革命黨人義憤填膺。

9日,總統府秘書柳亞子在報上發表《實業總長之金錢主義》一文,筆鋒直指張氏兄弟:

「兄為總司令,弟為實業長,一門二貴,氣焰爍天 …… 狼藉名聲,久在人口」,正告他們「宜潔身自好,閉門思過,豈容借民國總長之聲威,為滿清走狗作走狗哉? …… 否則,義旗還指,首在南通;炸彈無知,不識權貴,幸毋殉姚榮澤之鼠首」。

老張家世代豪紳,是最要面子的。張詧迫於壓力,只好將姚榮澤押送上海。

人犯解到,陳其美明鏡高懸,大顯身手,委任滬軍都督府軍法司總長蔡寅為臨時審判庭長。

沒想到,還沒開審呢,「陳青天」先弄了個「執法犯法」。

對於陳其美的「違法」行為,伍廷芳毫不客氣地指出:所有裁判事務的安排,應由司法部直接主持,至於派誰為裁判官、誰為陪審員,權力原屬於司法部。為此,司法部決定,委派陳貽範為臨時裁判所所長,丁榕、蔡寅為副。

陳其美不是「法盲」,但礙於面子,仍堅持己見。

伍廷芳又提議撤銷正副所長的稱謂,所有參加該案審理的人員統稱裁判官,但在座位的安排上,應是陳貽範居中,蔡寅居左,丁榕居右。

這回,陳其美表示接受,但要派兩人當陪審員。

伍廷芳只好耐心進行「普法教育」。

他解釋到:「按照歐美國家通例,推舉二三十名公正紳士到庭,將其姓名寫好放置一筒內,以拈鬮的辦法拈出七人或五人,其人即為陪審員。如果其中有人與原被告夙有嫌疑,或對此案存有成見,原被告有權不認其為陪審員,所缺名額通過繼續抓鬮的辦法補齊,直至原被告雙方同意為止。」所以,「滬軍都督府所派 2 人與司法部所派數人,也必須依照上述辦法產生」。

陳其美點頭同意。

3月23 日,民國第一大案——「姚榮澤案」在南市市政廳公開審理。

數日後,法庭判處姚榮澤死刑。

姚榮澤可不想吃這顆「花生米」。對他而言,世界上最最痛苦的事,就是人死了錢還沒花完,活著多好啊。

老姚拚命抓住最後一根稻草,要在5分鐘的申辯中最後一搏。

他略微調整一下思路,然後聲淚俱下地說:我也不想殺害周、阮二位革命同志,全都是當地那些紳商們逼我乾的,我是實在沒辦法啊。說到傷心處,老姚滿臉悔意,苦苦哀求放他一條生路。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奇蹟出現了。

「抓鬮」抓出來的7名陪審員均表同情,認為「姚案」發生在光復未定、秩序擾亂之際,與和平時期不同,單從犯罪事實而論,判處姚榮澤死刑是罪有應得,但就犯罪的起因而言,姚犯「情尚可原」。

因此,為了「讓世界充滿愛」,法庭最後裁定由7名陪審員集體呈請袁世凱大總統「恩施輕減」,而一旦獲得恩減,罪犯姚榮澤應繳納罪款 5000 兩,以 4000 兩作為對周、阮兩家的撫恤金,另1000 兩充公。

袁大總統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特赦了姚榮澤。

老姚竟然用了5分鐘就起死回生。

時間就是金錢,時間就是生命。

事後,柳亞子悲嘆道:「我們幾個書獃子,又中什麼用呢?

陳其美可不是「書獃子」。

滬軍都督府「錢緊」,陳其美想「銀政合作」,向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經理宋漢章借款,卻遭到嚴辭拒絕。

陳其美懷恨在心,想好好收拾一下這個不識相的宋漢章,但苦於中國銀行設在租界,無法下手。

3月24日,宋漢章出租界赴宴,派人「蹲坑」很久的陳其美自然不會錯過良機,立即將其拘捕。

陳都督給出的理由是:「宋漢章等罔利營私,弗顧大局,在銀行為巨蠹,在民國為公敵,論其大逆不道,已屬罪不容誅 …… 竟敢捏造吞匿,以圖中飽。按之法律,實難寬容」。

欲加其罪,何患無辭。

第二天,見自己的人無緣無故被抓,中國銀行臨時理監會監督吳鼎昌向伍廷芳要人,非要討個說法。

吳監督理直氣壯:宋漢章素來謹慎,決無捏造賬目,侵吞公款之事。陳其美濫施兵威,驟加逮捕,實為藐視司法,侵越許可權,希望伍司法總長依法辦事,鼎力相助,還宋經理以清白。

權大還是法大,您看著辦吧。

伍廷芳急的一腦門子汗,急忙質詢陳其美:宋漢章現在是中國銀行經理,(就算有違法違紀行為),也應根據原告人訴狀,查得確實證據,由財政總長或本行監督解送司法官廳判決,軍政府是不能越法干涉的。

況且,「宋漢章一案,究竟系何人告發?在何處法庭控訴?訴訟手續是否完全?現共和確立,關於保障人民之自由,已於《臨時約法》規定,似不應有損害民權、違背約法之事,致啟人民之危懼。」

對此,陳其美毫不示弱地回復:「查宋漢章一案,系王興漢、陳聚來府告發, …… 況宋漢章於光復時,原由本府委任,本都督自有清查之權。現已照會南北商會,派遣代表,會同本府人員,清理賬目,以重公款。所謂侵越司法者何在?本都督疾惡如仇,決不以消極的觀念而徇個人之自由。所謂損害民權、違背法理者何在?」

伍廷芳眼裡也不揉沙子,結合案例,又給陳其美上了一堂法制課。

小陳同學,你可要謙虛點,正當的法律程序應該是這個樣子的:

原告依法起訴,法庭正式簽發傳票,假如宋漢章拒不到庭,則法庭請求貴都督強行捕獲。而事實上,「宋漢章案」原告既沒有依法起訴,法庭也沒有簽發傳票,這怎麼能說是宋漢章抗拒傳訊呢?法庭既沒有請求貴都督派兵相助,這又怎麼能把捕獲宋漢章說成是「不得已」呢?

陳其美硬幹,伍廷芳較真。

當都督與總長針鋒相對,爭執不下之際,袁世凱出面過問了。

「案驚中央」,陳都督只好偃旗息鼓。宋漢章總算大難不死,撿回了一條小命。

當伍廷芳派秘書余芷江乘汽車去接宋漢章時,宋一見汽車,以為要被拉去槍斃,嚇得兩腿發軟,幾乎發昏。

余芷江安慰道:「出了小東門就是租界,你放心好了。」

「宋漢章案」使陳其美在江浙一帶威信大減。

6、7 月間,袁世凱趁機示意部分江蘇籍議員發難:「陳其美盤踞滬上,擁兵自雄,軍政府應撤不撤,梗國家之統一, …… 橫施構亂,動搖國本,不誅何待。」

7 月底,陳其美被解職,滬軍都督府隨之撤銷,改為江蘇都督行轅。滬軍 3 個師大部被遣散,余部縮編為第 3 混成旅,受江蘇都督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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