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征:爺爺為什麼有權利坐上席?
文 | 袁征
▍一
我講共享單車和個人權利的短文發表以後,一位讀者在微信版留言,讓我談談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有啥關係。另外十個讀者點了贊成。
這是一個有趣的話題。
▍二
先看權利是怎麼來的。
很多人說基本權利是天賦的。咱們知道老天會下雨、下雪、下雹子,但從來沒人見過老天下權利。其實最基本的權利是人們想像出來的:大家覺得,沒有那些玩藝,人就活得不像人了。
舉個例子:要是人連自己的真心話都不能講出來,那他肯定活得不正常,所以大家主張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哈特(H.L.A. Hart)管這種人們生來就該有的權利叫「普通權利」(general rights)。
哈特(H.L.A. Hart),英國著名法理學家,新分析實證法學派的代表人物。
有了普通權利,人就可以弄出別的權利。例如人生來就擁有自己,這是很基本的普通權利。小紅提出給大陳照看孩子,用自己的能力換取經濟收入。大陳同意。於是小紅就有了按月得到工資的權利。哈特管這類人與人交往造成的權利叫「特殊權利」(special rights)。
合理的普通權利和特殊權利是「道德權利」。另外還有「法律權利」和「習慣權利」。後面兩種權利可能符合道德,也可能不合道德。「法律權利」是法律承認的權利。奴隸制時代的法律規定奴隸主擁有奴隸,這不道德。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都宣布公民有言論自由,這完全合理。
「習慣權利」是習慣上一些人具有某種資格。這往往是風俗禮貌問題,不必太過較真。例如全家吃飯,爺爺坐上席。但也有嚴重違背道德的,應該改變。例如在一些地方,婦女只能吃男人剩下的飯菜。
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很重要,這是明擺的。習慣權利有時也起挺大作用。我以前在《大家》上發的短文講過,人的權利有可能發生矛盾。假設五個同學住一個寢室。晚上有人想睡覺,有人想聊天。休息和言論自由都是合理合法的權利,這時互相衝突。
大家都知道,睡覺的時候不該在宿舍吵鬧。於是問題的關鍵是什麼鐘點該睡覺。要是制度沒有明文規定,那就得看習慣了:如果過去大家一直是十一點半左右上床,那就是休息的權利壓倒言論自由的時候。
歸根到底,特殊權利來自普通權利。普通權利是人們正常生存的必要條件。所以,有些普通權利是古今不變的,例如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有些普通權利是因為時代不同新出現的。
在古代,很多人沒有機會念書,但還能過正常的日子。到了現代,情況就不同了。如果完全沒有受過教育,一個人很難參加選舉,很難操作機器或者使用農藥,甚至搞不清食品包裝盒上的說明,不能正常生存。於是受教育成了國際公認的人權,也就是只要是人就自然具有的普通權利。
▍三
我們的特殊權利不一定都直接來自普通權利。但如果它是合理的,順藤摸瓜找下去,最後總會看到普通權利。
小剛買了一支棒棒糖。那錢是爸爸給的,不是小剛自己勞動所得。爸爸是從一單生意的收益拿出那點錢。那宗生意的投資是上一單生意賺來的。上一宗生意有盈餘是小剛爺爺和外公給了本錢和小剛爸爸小心考慮市場情況的結果。小剛爺爺和外公的錢是他們一生做工的積蓄。追到後面,我們看到小剛的父親和爺爺、外公擁有自己個人的普通權利。
當然,這裡說的是合理的特殊權利。如果靠邪門歪道發財,那一點譜都沒有。我的意思是,合理的權利不是憑空而來的。法律、制度和集體之類不能無中生有地造出合理的權利。法律可以授權。如果法律賦予的權利合理,那是對道德權利的承認。例如,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判強盜坐牢,那是因為百姓把自己懲罰壞人的權利給了政府。人交出了一種權利,自己就少了那樣的資格。在法治時代,百姓不能自己把強盜關上幾個月或者幾年。那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學校籃球隊的隊長和教練有權決定隊員怎麼訓練、怎麼比賽,因為隊員在參加時明確同意或者默認球隊的規矩。那就是把相應的權利交給球隊。一個集體本來沒有任何權利。你我不能一時興起,搞個什麼協會,就去指揮別人。
集體的權利全是參加者給的。成員給它多少權利,集體就能做多少事。隊員沒有給籃球隊管聽音樂的權利,隊長就不能規定隊員只能聽周杰倫,不準聽鄧紫棋。如果有個隊員不像話,球隊頂多把他開除出去,沒有權利作更重的處罰。籃球隊只能管授權給它的隊員,沒有道理管到球隊之外。
天地之間,能量守恆。個人和集體之間,權利也守恆。
【作者簡介】
袁征 |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華南師範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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