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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時期「明於法理」的司法重臣高柔

三國時期英雄輩出,但說起高柔,也許很多人並不熟悉。然而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曾評價:「孟德智有所窮,則荀彧、郭嘉、荀攸、高柔之徒左右之,以算無遺策。」這裡將高柔與荀彧、郭嘉、荀攸等曹魏著名的謀臣並列,可見高柔的地位並不一般。事實上,高柔歷經了從曹操到曹奐六代曹魏掌權者的交接,可謂是見證了曹魏由盛轉衰的全過程,以此將其和曹魏初期的著名謀臣並列亦不稀奇。不過,在筆者看來,高柔又與上述人物不同,他活躍的範圍既不在為曹魏劃定宏觀藍圖上,也不在各大戰場之間,而更多的是關於曹魏的律法和制度的建設之中。


高柔(174—263年),字文惠,陳留圉地人。父親高靖,是當時蜀郡的都尉,從兄高幹(又一說為從父),是袁紹的外甥,少年時期的高柔就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極高的品性。在歷經了東漢末年軍事混戰和北方統一之後,高柔選擇在曹操帳下任職,歷任曹魏法曹掾、治書執法、廷尉等職,最後官至三公。值得一提的是,高柔在廷尉一職上任職達二十三年,長年從事的職務又多與司法有關,故,高柔可以說是曹魏司法的重臣。高柔擔任曹魏司法官時期,為人審慎,敢於直言並多有建樹,《三國志 魏書 高柔傳》記載了其諸多主張和相關文書。


一、冷靜審慎,秉公斷獄

曹魏的掌權者出身庶族,其早期的統治指導思想偏向法家,主張重刑。但是,任意加大刑罰的力度,一則容易導致政令的不穩定,二則容易帶來極度緊張的社會效應。這體現在曹魏的軍事、言論和農業生產等方面。在這個問題上,高柔始終保持著審慎的態度,他認為不應當濫用刑罰,並指出不能以統治者的好惡來頒布法令和妨礙法令的執行。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例子來證明這一點。


首先是軍事上,《三國志·魏書·高柔傳》記載:魏國剛剛建立時,軍隊之中將士逃亡的情況十分嚴重。按照漢末的舊法,將士在服役期間逃亡的,要牽連到他的親屬。曹操認為,這樣的刑罰仍然不能夠阻止軍隊人員的流失,想要進一步加重刑罰。當時有一個叫宋金的人在合肥服役時逃亡,主事官上報曹操,要求株連宋金的母親、妻兒和兩個兄弟。高柔認為:連坐親屬、加重刑罰的辦法不但不能夠遏制逃亡的現象,反倒會使得剩下的將士心生恐懼而增加逃亡的人數,起到適得其反的不良後果。因此,高柔建議放棄重刑的做法,改為寬貸逃亡將士的親屬,這樣就不僅能夠讓逃亡在外的將士心生悔意,也能夠有效阻止逃亡進一步蔓延。曹操最後採納了高柔的建議,寬赦了宋金的親屬。而高柔阻止加重刑罰的提議,也使得諸多無辜將士的親屬得以存續。


其次是言論上,魏文帝曹丕即位時,民間誹謗妖言四起,謠言抨擊朝政、蠱惑人心。曹丕對此十分憎恨,下令:誅殺誹謗妖言的製造、傳播者,鼓勵臣民互相告發製造、傳播誹謗妖言之人。高柔認為:雖然妖言誹謗必須要制止,但是鼓勵臣民相互告奸這一項並不妥當。此項政令一下,必定會矯枉過正,導致誣告之風盛行,造成大量的錯案。一開始,曹丕並未理會高柔,然而政令一下,誣告之風果然席捲曹魏境內,曹丕不得以才又下令:禁止誣告,如有發現誣告者,以誣告的罪名治罪。


此外在農業生產上,魏明帝時期朝廷大興土木,禁獵之法甚為嚴峻。禁獵之法就是禁止百姓和官員在皇家苑囿捕獵、狩獵的法令。按照當時的法令:獵殺禁地內麋鹿的人,處以死刑,財產充公,並鼓勵臣民告發在禁地內狩獵的人。高柔上書提出異議,他指出農業生產是國家的根本,現在的情況卻是百姓需要服沉重的徭役無暇耕種,而皇家的苑囿不斷擴張,導致農田的大量減少。而苑囿內的鹿群數量增多,四處破壞田地,造成了百姓耕種更加困難的局面。如今天下百姓賴以生產的渠道變少,苑囿內麋鹿數量的增加又造成了諸多農業損失。因此,應當放寬禁獵之法,允許百姓捕獵麋鹿並給予百姓生產休息的場所。

高柔不僅對於法令的修改頒行持審慎的態度,同時,也反對統治者根據自身好惡妨礙司法的執行。魏文帝曹丕時期,曹丕因為私怨想要枉法處死治書執法鮑勛。當時身為司法官的高柔堅決不從,曹丕無奈,只得採取調離高柔崗位的方式來完成自己的意願。魏明帝曹叡時期,曹叡包庇秘密告發典農劉龜有罪的功曹張京,高柔執法時希望曹叡能告知告發者的姓名,曹叡大怒不從,高柔言道:「廷尉,是最講究天下公正的官員,怎麼能夠憑藉您個人的喜怒來毀壞法律呢?」並且多次上書說明該問題,曹叡深感後悔,於是告知了告發者的姓名。高柔隨後審理,使得雙方各當其罪。


二、明於法理,處事允當


陳壽在《三國志》中評價高柔「明於法理」。在筆者看來,高柔不僅擁有審慎對待司法的態度,同時在擔任司法官吏的過程中,對其他一些有關於司法問題的看法也頗有見解。


第一是關於校事的認識。曹操晚年,設立校事以監察官員。關於「校事」一官,可謂是三國時期特有,魏、吳兩國均設校事官。《中國歷代職官大辭典》中有記錄「校事」的條目,並說明其功能是「掌刺探軍民言行,為皇帝和執政者的耳目。」清人俞正燮在其《癸巳存稿》中指出:「魏、吳有校事官,似北魏之侯官,明之廠衛。」而呂思勉先生在《三國史話》中也指出校事具有特務屬性,金性堯先生形象地將吳魏的校事稱為「吳魏血滴子」。可見,「校事」是一個特務類型的監察官職,其設立並非按照正常的職官選任,而多是從統治者的耳目中進行拔擢。因此,在曹魏校事設立伊始,高柔就懷疑校事的地位,就對曹操說:「朝廷設有各級官員,大家各盡其責,這樣使得整個體制能夠正常運轉。現在出現了校事,他們既不處於百官之上,也不隸屬於百官,監察百官的方法也不是通過正常的法令和程序,而是憑藉個人的好惡。校事官趙達多次以此欺凌官員、作威作福,現在應該對此作出檢討。」而曹操認為只要能夠揭發檢舉官員的奸惡之事,提高辦事的效率,其他的無可非議。因此校事的設立並沒有什麼不妥。到了文帝朝,因為校事劉慈等人誣告揭發誹謗罪的罪犯數以萬計,高柔深知校事之害,對於這類案件,他每一個都認真地查核清楚,稍稍犯法的,只做輕微罰金處罰。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高柔認為,司法或是監察不應有其他不當因素的干擾,司法、監察乃至整個行政體系,原本都有自己運作的方式,不當因素的介入極易將個人的情感帶入司法、監察進而導致冤獄和錯案的產生。這不僅在當時,在現代也具有一定的思考價值。事實上,校事的負面影響在曹魏政權中十分嚴重,但是直到嘉平年間,程昱之孫程曉力主廢除校事,該制度才被禁止,這也側面說明了高柔對校事制度認識的正確性。

曹魏時期「明於法理」的司法重臣高柔


第二是告訴統治者案件的處斷要清晰,不要讓人有所懷疑。典型的例子是公孫晃案。魏明帝時期,公孫淵欲在遼東掀起叛亂,公孫晃是公孫淵之兄,據說,他很早就看出這個苗頭,並多次向曹叡說明。等到公孫淵正式起兵反叛,公孫晃作為親族受到株連,魏明帝不忍心在街市上當眾處死公孫晃,想把他投在監獄中殺死。高柔得知後,上書魏明帝指出:公孫晃雖為叛亂的公孫淵的親族,但是聽說他曾經主動向朝廷說明公孫淵準備反叛的情況,雖然是主事者的親族,還是可以得到寬赦的。如果公孫晃真的有陳述類似的情況,那麼就應該將其赦免,如果沒有則應當按照法令處死。現在進不發布赦免其罪的命令,退又不公布其罪行,只是把他投入監獄,讓他自殺,這樣容易讓周圍的人產生疑惑。魏明帝沒有聽取高柔的意見,最終還是在獄中讓公孫晃吞下金粉自盡,這也給後世留下了諸多猜想。在此例中,高柔表達了案件的處理需要明晰而不留疑點的觀點,在當時雖然飽受爭議,但時至今日,仍能夠給予司法透明建設一定的思路。


曹魏政權雖然時間並不長久,但筆者看來其司法特點經歷過變化。在曹操掃平北方到曹魏立國伊始,其主要的司法理念是「撥亂之政,以刑為先」,重點放在刑罰的制定和執行上。這樣表明了這一時期的執政官敢於突破「德主刑輔」的成說,以積極務實的精神,面對社會現實,調整治國策略。然而,嚴刑峻法雖然能夠起到治亂的作用,但是過度嚴苛的法律只是特殊環境下的權益之計,長期實行必定會使得社會緊張程度提升,也不利於百姓的治產和休養生息。因此,到了魏明帝曹叡時期,天下的局勢趨於穩定,曹魏政權中士家大族開始重新回到「德主刑輔」的軌道上,主持和制定符合歷史傳統的法令,將嚴法轉向教化。可是,在此期間也出現了不少保護特權階層的制度。典型代表即「八議」入律,「八議」源於西周時期的「八辟」,即八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觸犯刑律,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減輕處罰的一種特權。這種制度雖然溯源於周禮,但縱容了統治者包庇親貴犯法,不利於法令的執行,是中國古代司法反面制度的典型。高柔居於曹魏政權的始終,經歷了曹魏司法變化的這一過程,在此過程中他既能夠認識到嚴法的弊端,也敢於指出統治者越過法令肆意妄為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可謂是「明於法理」。


三、恪盡職守,勸諫獻計


高柔為人以身作則、恪盡職守,早年擔任菅縣縣令,由於良好的名聲,使得縣內數名奸吏因羞愧而主動辭官,高柔聽聞後卻主動挽留他們,包容他們以往的過錯,勸說他們向善,最終使這些官吏都變成了良吏。在刺奸令史任上,高柔處法允當,獄中沒有滯留未判的犯人,他每晚都仔細查看文書,甚至於抱著文書睡著,曹操因此都十分感動。

此外,高柔斷獄也頗有章法,史載軍士竇禮無故失蹤,時人誤以為其逃亡,按照軍營的法令,逃亡者其家屬受牽連。竇禮之妻多方申訴無果,最後拚死求見高柔。高柔首先詢問其妻:「你為何能肯定你的丈夫不是逃亡?」竇禮之妻回答:「竇禮為人謹慎孝順,年少時期失去親長,由一位老婦人撫養成人,在他成年後一直恭謹地供養著這位老婦人,而且對家裡的子女都很愛護,對家庭的成員不離不棄,不是那種輕薄寡義的人,不會無緣無故出走而沒有留下一句話的。」高柔又問:「你的丈夫和別人有仇嗎?」竇禮之妻答道:「丈夫為人善良,沒有與人結仇。」高柔繼續問:「你的丈夫有借給別人錢財嗎?」竇禮之妻回答:「曾經有借錢給同營的焦子文,之後向焦討要,但是焦一直沒有歸還。」適逢焦子文因為小罪羈押在獄,高柔便先詢問了焦子文因何罪羈押在獄,在詢問多時之後,高柔突然話鋒一轉,輕描淡寫地問道:「你曾經借過別人錢財嗎?」焦子文心中一驚,臉上變色,過了片刻才支吾道:「我因為孤單貧窮,並未敢向他人借錢。」高柔察覺了焦子文神色的異樣便正色道:「你曾經借過竇禮的錢,為什麼不承認呢?」焦子文聽罷,知事敗露,更加支吾。最終,焦子文在高柔的質問和相關證據下承認了因錢財殺害竇禮的經過。可見,高柔既有忠於職守的態度,更擁有高超的斷獄技巧。


高柔不僅為曹魏的司法制度建設做出了極多貢獻,同時也提出了不少其他有益的建議。例如:魏國建立初期,三公幾乎不參與朝政,高柔認為,應當積極發揮三公這類高級官員的作用,讓他們多參與朝政、提出意見,這樣有利於廣開言路和弘揚教化(見《三公與朝政上疏》)。又如魏明帝朝,知識分子的上升空間有限,高柔主張應當大力拔擢知識分子以勉勵學者積极參与國家建設(見《請待博士以不次之位疏》)。再如魏明帝朝,皇帝好大喜功,多次大興土木、廣納嬪妃,高柔勸諫,認為不應當過度奢侈,而應當厲行勤儉、與民休息(見《諫大興殿舍廣采眾女疏》)。無論是積極發揮閑置官員的作用,還是強調大力選拔知識分子,抑或是禁止奢侈、厲行勤儉。這些建議不僅在當時,對於當下仍然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高柔作為古代的司法官吏,其思想受到儒、道、法三家的影響,其中法家不必言,高柔關於恤刑、輕刑、不濫用刑罰的主張是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而與民休息的態度則和道家的觀點相契合,可以說其在曹魏司法任職期間的表現雜糅了諸多學說,也體現了「外儒內法濟之以道」的中國法制史的特點。時值今日,高柔作為封建司法官的思想已不再適應當前的法律制度建設。但是他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主張如審慎對待司法、不濫用刑罰、反對不當干預司法等卻仍然值得我們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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