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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宏斌:為什麼調解不適用於家庭暴力



侯宏斌:為什麼調解不適用於家庭暴力



導讀:絕大多數的家暴,在沒有出事,沒有鬧到死亡或重傷之前,都是隱匿的。


作者:侯虹斌,騰訊·大家專欄作者,媒體從業者。


最近,《十萬份離婚起訴書,告訴你哪裡的男人最愛打老婆》一文引起很大反響;這是《廣州日報》發布的一份大數據:由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傑臻律師應用人工智慧系統,統計了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法院公布的一審離婚判決文書94571份。

其涉及的內容還包括,自訴家暴的案件里,有多少最後被認定存在家暴行為?受害者一般尋求何種方式求助?家暴受害人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



侯宏斌:為什麼調解不適用於家庭暴力



《十萬份離婚起訴書,告訴你哪裡的男人最愛打老婆》一文中的相關數據



這些數據中,在這近10萬件家暴案件當中,99.9996%是男性被指施暴;男性是被家暴受害者的案例極少。


全國涉嫌家暴案件,山東以高達8205件穩坐榜首,河南、湖南分居第二。從最終認定家暴的數量來看,湖南省最多有400件,其次是浙江、湖北、河南、貴州、山東等。


問題是,94571家暴糾紛案件當中,僅有3741件被認定,接近30件只有一件能被認定。在尋求第三方幫助的途徑上,報警的案例只有8989件,報警率只有9.5%;在家暴行為的舉證上,僅有16632件案件有相關舉證,舉證率只有17.59%。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8989件報警的家暴案件里,受害人持有報警回執只有3326件,公安機關對受害人或施暴人做調查筆錄的僅有2290件,最終出具告誡書的只有77件。


光是這些數據,就有一種深深的無力感。也就是說,這些家暴糾紛案中,能達到告誡書條件的,不足千分之一;更不必說得到懲罰了。

然而,我們知道,以上的數據仍然遠遠不能代表真實水平。也許有的人雖然飽受家暴,但並沒有離婚;有的雖然被家暴卻以別的理由離婚;也可能有些家暴數據低的省份,僅僅是因為女性更能忍受家暴和不公,視離婚為畏途……


再告訴你一個數據: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2014年7月在全國反家暴聯動機制南寧試點啟動儀式上透露的信息,在我國,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選擇報警。


目前,全國約有 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統計);婦聯繫統每年受理4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 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約有 10 萬個家庭因為家暴而解體。


我相信很多人會說,怎麼可能,我怎麼從來沒有聽說過?那是因為,絕大多數的家暴,在沒有出事,沒有鬧到死亡或重傷之前,都是隱匿的。我以前也不知道,我身邊認識的女性,活潑開朗,工作如魚得水,每天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居然也是家暴受害者?怎麼看不出來?


然而,事實就是如此,家暴不僅可能發生在粗魯的沒受過教育的底層家庭里,也會發生在文質彬彬的高知家庭里;而後者,因為講究「體面」,不管是施暴者還是受害者,都更擅長於掩飾,更隱蔽。


可能有些人還記得,就在2016年中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的第5天,重慶就有一位女醫生,被前夫家暴重傷之後,喝葯自盡。她是個成功的女強人,事業有成,兒女雙全;但在被丈夫打斷腿之後,仍然對每個人說是自己摔的,小心掩飾傷口。——這樣一個獨挑經濟大梁的女強人,你很難想像她經常會被打得渾身都是傷。


此外,還有很多名流,如李陽、藍翔校長等,都是家暴「達人」;而很多有名有錢有貌的女明星,同樣會成為家暴受害者。



侯宏斌:為什麼調解不適用於家庭暴力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劇照


反家暴這個問題,值得年年講、月月講。它是一種全球性的現象;不過,在中國,又增加了深刻的社會文化的影響。這才會造成平均每四個家庭就有一個家庭存在家暴行為的普遍現象。


為什麼說要對家暴「零容忍」?因為,「家庭暴力不適用調解」,在國外已經漸成共識。調解,只能發生在勢均力敵的平等對象之間,施暴者與受害者一個是狼、一個是羊,你去調解,要求狼和羊共處一室相親相愛,怎麼可能?你要狼許諾不要再咬羊,要羊答應要寬容狼的撕咬,這種「調解」,有意義嗎?


家庭暴力危害的潛伏性還體現在「暴力循環」上,一種「衝突—和好—衝突」的循環模式。當施暴者懺悔自己的暴力時,家庭暴力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暴力隨時會再次出現;而且會越來越嚴重。中間間歇性的「和好」,只是一種精神控制,讓你產生幻覺,為下一次的施暴助跑。


這種循環多了,受害人就會習得性無助。因為她必須時時警惕,不知道下一次挨打什麼時候到來。而且,因為對方根本不可能改變,她不得不反思自己,誤以為自己是觸發家暴的開關,責任在於自己;從而變得更小心、更聽話、更賢惠。然後,被打的時候更加的無力反抗。


社會上也常常有這種看法,認為「有些女人不打不行」「女人就像鑼,不打不響」。甚至還有位賣美妝的百萬粉絲女大V號召網友們總結那些被家暴女人的過錯;當即就有很多女網友檢討自己「以前做得不好,不會看眼色,經常挨打,現在夾起尾巴做人,就被打得少了」。


然而,我們都知道,小羊即便在下游喝水,上游的狼也會罵它污染水源。這跟羊怎麼做是沒有關係的。教羊怎麼做、以便讓狼下口不那麼狠的,只是狼吃羊的一種策略,他們是一夥的。 ——是的,平等的男女不是狼與羊的關係,但是有人身控制關係的施暴者與受害人,則分屬生物鏈的兩端,是不可能教化的。


很多受害女性仍然反覆「原諒」施暴者(其實弱者哪有資格原諒強者),而不離開。原因之一,是傳統觀念是壓在女性身上的一重大山;把婚姻看成女人最重要的一件事,為了維持婚姻,不僅可以不要尊嚴、不怕毆打,有時候甚至可以不要命。


舉個例子,在一份調查中顯示:在家暴問題中,有83.4%的被調查人認為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施暴者性格」,41.71%的人希望施暴者可以受到批評教育,同時44.13%的人和 58.61%的人認為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分別是「試著改變施暴者的心態」和「依法嚴懲」(《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制度研究》,見《法制博覽》2015年10期)。說明其中一半受害者,不想離婚,不想解決問題,而是指望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忽然由吃犖改為吃素。你被打得半死了都不想改變關係,那可以主宰你命運的得益者,憑啥要改變?


實際上,2016年我國《反家暴法》出台之後,簽出的人身保護令,與遭受家暴的人數相比是不成比例的,並沒有預期效果。因為反家暴法草案規定,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只有28.49%的有家暴情況的受眾會選擇離婚。如果受害人不想離婚,那麼人身保護令對其而言就形同虛設。

在中國法律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堅決離開的意志,就基本上永遠禁錮在終身被家暴的境地之下。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則這樣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隱忍暴力,以分手離開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結束暴力。」



我只想探討一個問題:為什麼離開施暴者、用法律罰處施暴者,就是這麼難?


當事人的軟弱與愚昧,固然是一方面,這造成了一部分家暴案件當中,親戚朋友或警方的介入,都不足以令當事人堅決離開這段關係;另一方面,也與法律的缺失、執法者的輕視,甚至站在施暴一方勸受害人順從有密切關係。


這種把「家暴」當作「家庭事務」,視為「清官難斷家務事」,不能簡單地視為執法者的推諉,某種意義上,也是我國目前的一種法律精神,希望「家暴」能消彌於無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無罪。古代的《唐律》中就有所體現,「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由此可見,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暴力,比一般的暴力的處罰輕;毆打妾的處罰比毆打妻的處罰輕,而且處罰的基準是毆傷,重傷才會處罰。妻毆傷丈夫的規定有所不同,妻毆傷丈夫將得到高於凡人的處罰,體現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地位。


現代社會也好不到哪裡。舉一個基層的例子:在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去年她共經手337起離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當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這些案件最終都以民事的婚姻糾紛案件辦理。(見《觀察思考》2016年白陽、羅沙、王存福的《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攔路虎?》)


還有,在一部分案件中,即使有施暴者的保證書、悔過書或當庭承認曾經毆打過配偶,但法官仍然未將這些行為認定為家暴。在《廣州日報》列出的《十萬份離婚訴訟》的大數據里,就提到了三種情況都不算「發生過家暴」:


(1)保證書、悔過書內容過於含糊,只是大多為保證以後不再打罵老婆之類的表述,無法證明毆打的次數和程度。


(2)當庭承認曾經打老婆,但也未明確毆打次數和程度,甚至成為悔過的表現。


(3)對於這類自認材料,將「施暴次數」和「造成一定損害程度」作為認定家暴的標準;即有相當嚴重的傷害才算。

在這種法律意識之下,別說對家暴進行懲罰,連受害人想離婚都不允許。


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家暴案件只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嚴重後果,才會作為公訴案件處理。而在現實中,由於施暴者的威脅、恐嚇等因素,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者常常無力自行起訴。26歲的董珊珊,結婚10個月,8次報警,每次都勸和,她到處逃走,仍被丈夫抓回,活活打死。而丈夫只判了六年,服刑四年半出獄,又再婚。新娘再次被毆打四處逃亡,此事才被媒體曝光。


基本上,被家暴者如果不是在第一時間就逃出來的話,處境是極其危險的,法律對此幾乎是沒有幫助,甚至反而給受害者多加一道枷鎖。


我覺得,每一位陷於家暴困境中的人,每一位具體的執法者,都應該一直默念「家暴零容忍」「家暴不調解」,直到這幾個字眼成為每個人潛移默化的行為準則。「家暴離婚訴訟書」的出現,不能算一件壞事,至少讓人們進一步地意識到,我們生活在多麼恐怖的社會當中,更需要去改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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