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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設有專門的毒品法庭,處理非暴力性毒品犯罪

美國司法系統對於涉毒案件之處理包括兩大類,一類在普通刑事法庭進行審理,另一類則分散於各種非普通刑事法庭中處理。本文所述涉毒類專門法庭為涉毒案件司法處理程序之集群,屬於「問題-解決型」法庭模式的成功範例,其適用對象通常為非暴力性毒品濫用者以及與毒品具有關聯性案件的犯罪者與被告人,適用領域某種意義上處於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交叉地帶,包括對輕罪初犯者與重罪案件的審理。1989年,美國首個毒品法庭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戴德郡成立,法官尋找到一種相對平和與合理的解決模式,將對被告者的癮癖治療與司法授權完美結合——以團隊為單位形成責任主體,致力於對受審者之生活方式與行為模式的改進施加持久性影響。考察各種數據,顯而易見,邁阿密-戴德郡的涉毒類專門法庭觸發了全美庭審模式的改革,對整個司法系統的影響深遠而持久。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美共計設立492個毒品法庭,審理案件數高達日均2734件。

美國涉毒類專門法庭的種類

涉毒類專門法庭的出現與成功運轉,催化了「問題-解決型」法庭模式的運作與推廣,並成為該類法庭模式之先行者,致力於更好地解決美國司法進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涉毒類專門法庭還包括如下幾類取得顯著成效的法庭模式。

成人毒品法庭

這是針對特殊人群設置的涉毒類專門法庭,旨在通過一系列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措施與服務,使得癮君子再犯與復吸之可能性顯著降低,增加其脫離藥物濫用、戒除癮癖之成功率。該類法庭經常採取的措施包括早期持續性介入、司法監督強制治療、強制性藥物定期測試、社區監控、適當(溫和)的懲戒性措施以及其他一系列康復性理療服務。

家庭主導型治療法庭(家庭毒品法庭)

該類法庭的特色是以家庭為主要陣地,對癮君子施以癮癖戒除措施,主要適用於青少年或者家庭群體吸毒者。該類法庭受理的吸毒案件中,整個家庭或者家長與監護人本身即為吸毒者或酗酒者,因此對青少年所施加的影響佔據基礎性地位。該類法庭的運轉需要多方合力配合,其中包括法官、律師、兒童保護組織與民間戒除癮癖服務團體,其不僅致力於為吸毒的青少年提供安全、舒適、持久的居所與心理慰藉,同時也為那些已經形成癮癖的父母們提供精神與物資支持,幫助他們早日戒除癮癖。

聯邦毒品法庭

聯邦毒品法庭屬於裁判後矯正法庭,通常與法院、聯邦公共律師以及律師協會合作,對接受判決後的罪犯處以適用緩刑等措施,為非暴力吸毒者提供治療與懲罰相結合等處置模式,促使其早日戒除癮癖、重返社會。該類法庭具有提前釋放試驗項目的典型特徵,被處以監禁刑的吸毒者得以提前一年轉入毒品法庭,相對恢復人身自由,前提是接受嚴格的藥物監督與控制。針對吸毒者而言,該聯邦項目包括十個自選項目,但無論選擇哪一種模式,均必須接受12至18個月的嚴格監控與藥物測試。

青少年毒品法庭

青少年毒品法庭適用於輕微違法且尚未構成犯罪的青少年,該類案件通常由聯邦專門指定的法官進行審理。該類法庭的出庭受審者均為酗酒或者吸毒的青少年,因此法庭審理必須基於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之特殊性進行區別對待,並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法官們幾乎每周都會對如下問題進行斟酌、選擇與判斷——如何才能為這些孩子們提供更為合理與優良的處置措施,如何正確處理青少年吸毒與其他相關問題,從而保證青少年與其家庭能夠受到聯邦司法系統的公正平等對待。

美國涉毒類專門法庭的處遇特徵

對於非暴力性的毒品犯罪,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處遇措施,其特徵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處遇決定司法化。涉毒類案件中,美國普通刑事法院受理暴力性案件與大宗毒品交易案件,而毒品法庭則處理非暴力性毒品犯罪,例如少量持有毒品、吸食毒品、非法兜售少量毒品等輕罪案件。

第二,處遇措施社會化。普通刑事司法程序關註定罪量刑,作用領域局限於法庭與監獄,對是否再犯與能否徹底消除犯罪動因在所不問。涉毒類專門法庭則重視案件處理後的實際效果,追溯犯罪產生原因,這就不得不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形成合力,將被告置於社會化空間進行監督與輔導,為涉毒案件被告戒除癮癖、重返正途鋪平道路。此外,除卻對被告人行為矯治與預防再犯外,還需要考慮被告人社會化矯正對受害者、被告人所居之社區之潛在性、長久性影響。這樣才符合該類法庭致力於消除犯罪原因、降低再犯率、滿足被害人合理需求以及創建更加健康的社區之設立宗旨,整合司法人員和當地居民的力量,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過程性評估多元化。就庭審角色扮演而言,美國普通刑事法庭採取典型對抗制,即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激烈對抗的訴訟結構。而涉毒類專門法庭則採取的是妥協制與合作制結構,傳統訴訟色彩減弱,更多體現出的是一種過程性評估。該類法庭中,法官之角色並非裁判者,而是特定癮癖戒除醫療團隊的牽頭人與負責人,帶領某一交叉合作的專業團隊,對被告人與犯罪者進行項目執行與監督。該團隊一般包括檢察官、被告人律師、治療機構專家、執行機構官員等。法官根據被告的人生閱歷、家庭背景和社區綜合狀況等具體情況,斟酌適用司法處遇手段,並調動社會資源幫助被告戒除癮癖。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與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二者的對抗色彩亦不若普通刑事法庭之濃厚,他們作為癮癖戒除醫療團隊的參與人,與其他團隊成員一起,共同致力於助力被告戒除癮癖、防止再犯、回歸社會。

第四,處遇效果非固定化。普通刑事法庭中,由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法官負責決定其量刑,這一程序即告終結,裁決具有確定且唯一性。而在涉毒類專門法庭中,對於被告人的處遇措施處於不斷變化之中,並不會呈現出絕對的確定性。具體步驟如下:第一步,如果被告作出有罪答辯,律師或者檢察官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推薦其進入毒品法庭,由法庭篩選適格被告,前提是被告自願走毒品法庭程序。經過法庭與被告人之雙向選擇,被告與法庭簽訂保證書,自願配合毒品法庭的輔導與監督。該協議要求被告人自願停止吸食毒品、按時參加社區治療活動、定期進行尿液測試和向法院報告治療情況。第二步,在確定適格被告後,根據所收集被告相關信息,法官所主導的治療團隊在醫療機構的指導下,針對吸毒者個體情況制定個性化治療方案,方案必須獲得被告人認可並簽字確認。第三步,進入執行過程,被告定期到法庭報到、直接與法官會晤交流、報告戒除癮癖進展過程;提出疑惑,獲取專家解答與心理輔導。法官則根據被告與治療機構人員提供的實時更新信息,確認被告的治療現狀,及時調整處遇方案。第四步,法官採取獎勵與懲罰雙重手段,對被告進行監督,或者在法庭上公開對被告的配合行為進行褒獎、重塑被告自尊、督促其儘快完成治療計劃,或者對被告的消極違反治療協議的行為採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包括訓誡、增加報到頻率、短期羈押等。如果被告在法律與醫療協議規定的時期內不再吸毒,法庭可能撤銷指控或者刪除違法記錄,並為被告舉行「畢業典禮」,頒發畢業證;反之,如果被告人不積極履行和配合治療計劃,無法從毒品法庭「畢業」,則可能再次回到普通刑事法院,依據普通刑事訴訟法程序定罪量刑。

從以上對美國涉毒類處遇制度的介紹可以看到,其運行軌跡具有適應社會綜合環境的客觀規律性,其誕生與發展是司法系統內部創新,亦是對涉毒行為多樣性的及時回應。我國涉毒類刑事司法運作環境與美國具有差異性,同時亦具有相同性與共融性,至少體現於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從司法資源效能最優化角度考慮,與涉毒類重罪相比,與毒品相關的非暴力案件對司法資源的佔用與消耗亦較為可觀。如何構建較為合理的司法體系,使得二者在司法效能範圍內得以平衡發展,此乃觸發我國涉毒類犯罪精細劃分的大背景。其次,從降低毒品再犯率層面考慮,我國傳統以懲罰為導向、以剝奪犯罪人財產與自由為主要震懾手段的司法體系對吸毒類犯罪的處置難以達到預期目的,並未徹底解決犯罪滋生土壤,具有類似問題的被告不斷進出法庭——吸毒、被監禁、出獄、再次陷入准犯罪境遇,以賣淫、扒竊、搶劫等方式獲取錢財供自己滿足毒癮,循環往複。目睹現狀,希望我國司法理論者與實務工作者能夠秉持憫人悲天之情懷、開拓創新之精神,借鑒美國毒品處遇制度之合理思路與實務經驗,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兼顧懲罰與輔助手段,重新設計毒品犯罪處遇模式,使得僅關注程序與實體、不解決犯罪成因與土壤的傳統做法得以轉變。

(作者系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原載6月9日《中國禁毒報·理論專刊》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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