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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慈善 快樂慈善

一、慈善思想

儒教講仁愛,佛教講慈悲,道教講積德,殊途同歸,均蘊含著救人濟世、福利為民的思想。

孔穎達疏《左傳》有云:「慈者愛,出於心,恩被於物也。」慈是一種發自內心世界的愛,她的恩惠遍施於萬物。

《管子?心術 下》云:「善氣迎人,親如兄弟;惡氣迎人,害於戈兵。」慈善二字合用,即是仁慈善良,富於同情心。 先秦諸子百家,孔子創立以仁為核心的思想體系,將能「愛人」作為人的一種本性。有些人將此作為慈善思想的淵源。

二、慈善、慈善行為及公益行為

1、「慈善事業」指:「私人或社團基於人道主義精神或宗教觀念,對貧困者或災民進行金錢、實物捐助的社會救濟活動。」 ——《現代漢語詞典》

「慈善事業」條目的釋義是「最悠久的社會傳統之一 ,它藉由金錢的捐助和其他服務,來提升人類的福祉。」 ——《大美百科全書》

2、在英文中有兩個詞:「charity」 原意是「基督之愛」,表現為以寬厚仁慈之心樂善好施。「philanthropy」 意思是「愛人類」,引申下去就是促進人類的福祉。通常是「公益」一詞代表。例如在一次水災中,個人和團體紛紛捐款捐物賑濟災民,這屬慈善行為;若把它組織化、經常化,可稱為慈善事業;若設立進一步探尋災害根源的研究項目或機構,建立植被造林等計劃,則屬於公益事業。

三、以案說法

1、朋友圈網路求助

2016年11月底到12月,在網路上的「羅爾事件」的捐款求助,令無數人再次反思網路慈善的對與錯。

在患病女童羅某某的父親羅爾將這篇文章在朋友圈發出後,數小時就籌集了兩百多萬的善款。但事件隨後變得複雜起來,有人公開質疑羅爾家底豐厚卻故意隱匿財產,有網友曝光了羅爾擁有三套房產、一輛汽車並擔任數家公司法人代表的內容。救治羅某某的醫院及社保機構亦對外表示,羅某某的救治費用並不像羅爾所描述的那樣,截至羅爾發文求助時,治療花費共計20萬元左右,其中社保報銷大部分,羅爾僅自費承擔3萬餘元。其與P2P平台合作是在「帶血營銷」。在不同的輿論聲中,有人同情,有人憤慨。

2016年12月初,經過多方協商,最終決定,網友給羅爾微信公眾號及其合作P2P平台微信公眾號打賞的超260萬元資金將原路退回給網友。

但是,羅爾事件卻並未因此畫上句號。其引發的個人朋友圈募捐合法、合理、合情途徑的思考,沒有停止。

法律分析及啟示

1、如何界定依據《慈善法》第110條規定,對在社區內的募捐是持鼓勵態度的,對於很小範圍內的募捐、朋友之間的互相幫助也是持鼓勵態度的。在一定程度上,所謂的朋友圈實際上就是熟人社會層面的募款,法律上只是界定到這個層面,但具體方式沒有說得很詳細。」

募款是公佈於社會,發布賬號,希望別人進行匯款,這才是典型的募款。但是,羅爾事件是為自己,其並不是募款,而是一種求助行為。區別在於,求助的目的是利己,而募捐的目的是利他

朋友圈的捐贈應該是一種慈善的贈與行為。但如果求助人是以非法獲取為目的,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可能會涉嫌詐騙罪。

2、啟示二,如何募捐

(1)定向募捐

即在自己的熟人、朋友圈子內部,僅限於此範圍。如果通過朋友圈募捐後,鼓勵或者默認朋友進一步將信息擴散併產生向不特定公眾募捐的事實,那麼就構成了「公開募捐」。

(2)公開募捐

依據《慈善法》第24條、25及第26條規定,總結如下:

其一,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收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應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其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可以與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涉及自然災害類,還應在民政部門備案。(獅愛操場項目與紅會合作)

2、公益捐贈

浙江首例「慈善捐款失信案」 2005年8月,世紀汽車城找到浙江三江拍賣公司,商量在「寧波首屆汽車文化節」期間進行新車慈善拍賣,並承諾將1%拍得款無償捐贈給市慈善總會。

2005年9月,三江公司與世紀汽車城簽署《全新現車慈善拍賣合作協議》,約定活動結束後,世紀汽車城以世紀汽車城、三江公司的共同名義,將拍賣成交價的1%捐給市慈善總會,並將收據複印件備存三江公司,此事宜在當地媒體刊登拍賣公告,明確將拍賣所得的1%無償捐贈。活動中共拍出16輛,成交額273.1萬元,3次拍賣均由區公證處公證。按約定,世紀汽車城應及時將27310元捐款交寧波慈善總會,但對方反悔不履行承諾。後在拍賣公司將此訴諸法院,法院判決汽車城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慈善總會履行捐贈義務。

案例啟示一

作為繼市場、稅收之後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手段,慈善事業對社會關係的平衡作用正越來越受重視,但也有個別商家將其作為謀取利益的手段。

法律絕不允許愛心、社會道德「打折」,從法律角度而言,這是企業誠信行為的表現;從深層次說,是企業對社會道德、愛心行為評判標準的一種取向、一次考驗。

案例啟示二

慈善法中的涉及義拍作為公開募捐活動要具備公募資格或與其合作。在拍賣中用於慈善目的款物,應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其他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對社會公開。事先有協議,事後要將信息公開。邀請媒體參與,對募捐行為進行報導,但媒體不參與募捐。

3、以案說法之剩餘捐款處理

2010年11月1日,廣西橫縣地方稅務局職工餘輝生前因患慢性粒性白血病需作骨髓移植手術,但其父為給兒子治病四處借錢,已不堪重負,該地稅局為此專門召開會議,決定向社會募捐,並自發成立「搶救餘輝資金管理委員會」,向全國稅務系統發出「緊急求救」信募集捐款,此後陸續收到全國各地捐款共計22萬餘元。但餘輝還沒來得及做骨髓移植手術就病逝了,捐款除已用於救治的外,尚餘14萬元,地稅局將此餘款存入銀行。但意想不到的是,餘輝的父親認為這14萬應為兒子留下的遺產,自己可以繼承,而地稅局卻不這樣認為,於是餘輝的父親一紙訴狀將地稅局告上了法庭。

剩餘的捐款並非無主,它仍歸捐款人所有,只是暫由地稅局管理,應由地稅局根據捐款人的捐款意願,轉給公益事業機構用於公益事業。在此,「捐款人的捐款意願」是不可省略的。

2016年9月1日訊慈善法實施首日,民政部就對一個名叫「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慈孝基金會)的組織開出罰單,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慈孝基金會成立於2014年1月6日,原始基金為26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韓學臣。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慈孝基金會以建設「慈愛陽光公寓」為名,向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以下簡稱張清豐基金會)撥付資金2890萬元,向濮陽天聖機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聖公司)撥付90萬元。張清豐基金會又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的名義將2890萬元支付給濮陽市宏豐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豐公司)。經查,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1、屬於虛假公益項目,項目申請材料弄虛作假。2、慈孝基金會原始資金2600萬元由宏豐公司捐贈,之後又以租金等名義轉回宏豐公司共計2890萬元,將基金會資金基本抽空,嚴重違背公益目的;還存在偽造一份落款為濮陽市民政局的「關於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籌建慈愛陽光公寓的批覆」的國家機關公文。3,該項目中242.5萬元裝修款僅有濮陽市黃河路雙龍門窗裝飾部開具的兩張各100萬元和一張42.5萬元的白條作為憑證,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不能證明資金支出的真實性;4,該項目至今不具備投入使用條件,與慈孝基金會有關項目材料所述「原樓房的改建已基本完成,電梯安裝完畢已能正常使用」等內容嚴重不符。項目亦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無實際受益人。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項目存在關聯交易行為,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案例啟示一,基金會及慈善公益機構的的資產屬於公益資產(捐贈、募捐及孳息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私分、挪用。基金會必須嚴格按照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如實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依法依規開展活動。隨著《慈善法》的正式實施,對此類違法違規社會組織依法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案例啟示二,慈善組織應當健全財務規範。

四、 捐贈可享受稅收優惠及關聯交易

《慈善法》第72、80規定,如果當年的捐贈額大於當年年度會計利潤的12%,因而無法將捐贈額全部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度中扣除時,企業可以將之前未享受稅前扣除的捐贈額向後累計結轉三年。兩年追加是可以理解為年度會計利潤的36%的稅收優惠。前提是企業每年利潤不變。

關於關聯交易的問題,在《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比如說我是一名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又在一個機構擔任理事,如果這個機構正式聘請我擔任法律顧問,他是需要和律師事務所簽署合同的,這個也構成關聯交易,甚至可以說免費提供服務也構成關聯交易。不管是不是收取價款,只要有資源或者是義務的流轉,都會構成關聯交易。所以,其實還是相對比較嚴格的。

還有一種情況,各地獨立的具有相同名稱的機構間的交易也屬關聯交易,不限於金錢,還包括一系列的合作,資源,或者是義務的轉移。

五、 再啰嗦幾點

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生存和發展,就要形成各種關係,有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情感關係、婚姻關係、財產關係,所有的行為形成一種社會關係、法律關係。這個行為的結果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則、規範,要由法律來評價。假如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範,就有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譬如說一個人違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被行政機關處罰,嚴重的話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應當用法律的意識和思維去行為、去慈善、去公益。如果我們的行為合規、合法,就能夠安全的發展壯大。

法律觀念並非僅是規定你可以干這個,不可以干那個,殺人要償命等作為一種統治工具、武器來理解。其實,法律就是大自然,給我們提供空氣、水分、養分,規範整個社會秩序,讓整個社會安全、平和、穩定,如果沒有法律社會就亂了,我們要在更高層面上認識法律,把法律變成一種生存方式。

作者:楊永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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