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淺論:「之」字的語法功能之三——用作指代詞的「之」
漢語淺論
(150)
「之」字的語法功能之三
用作指代詞的「之」
朱英貴
漢語的代詞有三類:稱代詞、指代詞、疑代詞。用作代詞的「之」既可用作稱代詞,又可用作指代詞,但不能用作疑代詞;用作指代詞的「之」,既可用作近指(這),也可用作遠指(那)。如果從詞義演變的源頭來看,用作遠指(那)的指代詞跟「之」的動詞義聯繫更為緊密,因為「之」的原始意義是「往」或「到」的動詞義,由「往那裡」或「到那兒」的動詞義很自然地容易引申出「那裡」、「那兒」或者「那個」的表遠指「那」的指代義;隨之而來的便可引申為「這裡」、「這兒」或者「這個」的表近指的指代義。事實上「之」在用作指代詞的時候,究竟是表近指還是表遠指,要根據上下文的具體內容來定奪,有時候又不必過於較真,理解為近指或者遠指都講得通,下面分三種情況各舉幾例:
其一,「之」用作遠指意義的指代詞
在具體表達語境中,「之」所指代的對象不在表達者近前,即含有遠指意義,通常可理解為「那、那裡、那兒、那個、那麼、那樣、那麼樣」等遠指意思。例如:
恆公聞之,撫其仆之手曰:「異哉,之歌者非常人也。」(《呂氏春秋·舉難》)。
這段話的意思是:桓公聽到歌聲後,撫摸著自己的車夫的手說:「真奇怪!那個唱歌的人不是個平常人哪。」其中「之歌者」的「之」用作定語,是表遠指的代詞,相當於「那」、「那個」,可翻譯作「那個唱歌的人」。
於是,六國之士,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之屬為之謀,齊明、周最、陳軫、召滑、樓緩、翟景、蘇厲、樂毅之徒通其意,吳起、孫臏、帶佗、倪良、王廖、田忌、廉頗、趙奢之倫制其兵。(賈誼《過秦論》)
這段話的意思是:在那時,六國的士人,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那一類人為他們出謀劃策,齊明、周最、陳軫、召滑、樓緩、翟景、蘇厲、樂毅那一類人溝通他們的意見,吳起、孫臏、帶佗、倪良、王廖、田忌、廉頗、趙奢那一類人統率他們的軍隊。其中「之屬」、「之徒」、「之倫」的「之」都用作定語,是表遠指的代詞,相當於「那」、「那些」,可翻譯作「那一類人」。
聖人無常師。孔子師郯子、萇弘、師襄、老聃。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孔子曰:三人行,則必有我師。(韓愈《師說》)
這段話的意思是:聖人沒有固定的老師,孔子曾經以郯子、萇弘、師襄、老聃為師。郯子那一類人,他們的道德才能不如孔子。孔子說:「多人同行,其中就一定有我的老師。」這段話中「郯子之徒」的「之」用作定語,是表遠指的代詞,相當於「那」、「那些」,可翻譯作「那一類人」。
其二,「之」用作近指意義的指代詞
在具體表達語境中,「之」所指代的對象就在表達者近前,即含有近指意義,通常可理解為「這、這裡、這兒、這個、這麼、這樣、這麼樣」等近指意思。例如:
之主者,守至約而詳,事至佚而功,垂衣裳,不下簟席之上,而海內之人莫不願得以為帝王。夫是之謂至約,樂莫大焉。(《荀子·王霸》)
這段話的意思是:這樣的君主,掌管的事情雖然少而又少(至約),但卻又處理得十分周詳,工作起來儘管極其安逸(至佚),但功效卻是十分卓著;他似乎只是穿著大褂,根本不必從坐席上走下來,而全天下的人卻沒有誰不希望由他來稱帝為王;這就叫管事越少,快樂就越大。其中「之主也」的「之」用作定語,是表近指的代詞,相當於「此」可譯作「這樣的君主」。
秦以城求璧而趙不許,曲在趙。趙予璧而秦不予趙城,曲在秦。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這段話的意思是:秦國請求用城換璧,如果趙國不答應,理虧在趙國;如果趙國給了璧而秦國不給趙國城邑,那麼理虧在秦國。衡量一下這樣兩種對策,寧可答應它,使秦國來承擔理虧的責任。」這段話中「均之二策」的「之」用作定語,是表近指的代詞,相當於「這」、「這樣」,可翻譯作「均衡這樣兩種對策」。
故為之說,以俟夫觀人風者得焉。(柳宗元《捕蛇者說》)
這句話的意思是:所以(我)寫了這篇「說」,以期待那些朝廷派出的用來考察民情的人得到它。其中「之說」的「之」用作定語,是表近指的代詞,相當於「這」、「這樣」,可翻譯作「這樣一篇說」。
其三,「之」用作指代詞時遠指近指意義皆可通
在具體表達語境中,「之」所指代的對象並無明顯位置特徵,通常可以理解為「這、這裡、這兒、這個、這麼、這樣、這麼樣」等近指意思,也可以理解為「那、那裡、那兒、那個、那麼、那樣、那麼樣」等遠指意思。例如:
蜩與學鳩笑之曰:「我決起而飛,搶榆枋而止,時則不至,而控於地而已矣,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為?」適莽蒼者,三餐而反,腹猶果然;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之二蟲又何知!(《莊子·逍遙遊》)
這段話的意思是:蟬與學鳩(雀)笑它說:「我迅速的飛起,碰到榆樹、檀樹就停下來,有時如果飛不上去,就落在地上罷了,哪裡用得著飛到九萬里的高處再向南去呢?」到郊野去的人,一天之內返回,肚子還是飽飽的;到百里之外去,出發的前一天晚上就舂米備糧;到千里之外去,出發前的幾個月就要開始備糧。這兩個小動物又懂得什麼!其中「之二蟲」的「之」用作定語,是表近指或者遠指的代詞,可翻譯作「這兩個小蟲」或者「那兩個小蟲」。
其妻獻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列子·湯問》)
這段話的意思是:愚公的妻子提出疑問說:「憑你的力量,連魁父那樣的小丘都剷平不了,又能把太行、王屋這兩座山怎麼樣呢?況且把土石放到哪裡去呢?」其中「魁父之丘」的「之」用作定語,是表近指或者遠指的代詞,可翻譯作「魁父這樣的小丘」或者「魁父那樣的小丘」。
需要說明的是,「之」用作指代詞的時候,通常是作修飾成分,用作主語或賓語的時候則應視為用作稱代詞。至於指代詞「之」用作修飾成分的時候,一般是用在名詞前作復指性定語(如上面所舉各例),極個別情形也可能作狀語,例如:
夜聞漢軍四面皆楚歌,項王乃大驚曰:「漢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史記·項羽本紀》)
這段話的意思是:深夜,聽到漢軍在四面唱著楚地的歌,項王則大為吃驚地說:「難道漢已經完全取得了楚地?怎麼楚國人這麼多呢?」其中「楚人之多」的「之」用在形容詞「多」的前面作狀語,是表近指或遠指的代詞,相當於「這麼」、「如此」或者「那麼」的意思,可譯作「楚國人這麼多」、「楚國人如此多」或者「楚國人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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