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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或可會見近親屬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只能會見辯護律師。(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浦峰 攝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看守所條例》實施27年後即將升格,公安部日前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經案件主管機關許可,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

相比現行《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法》徵求意見稿將「超期羈押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等刑訴法中已有規定、實踐中已有的做法納入法條,同時增加社會監督等方面規定,如看守所應當聘請執法監督員,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

與《看守所條例》不同,徵求意見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說法代替了「人犯」。

公安部在公告中稱,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以1979年首部刑事訴訟法為主要依據制定的《看守所條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訴訟、執法管理、執法監督、人權保障等方面都滯後於國家法制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這次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包括羈押、警戒、看守、管理、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共124條。其中「隸屬關係」明確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看守所工作。

■ 背景

現行條例與立法法要求相悖

現行《看守所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法制定,於1990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對於其「升格」為《看守所法》已在社會各界中取得共識。

2015年4月,受國務院法制辦委託,中國法學會曾組織法學專家研討《看守所法(送審稿)》,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釗受邀參加了這次研討。對於「看守所立法」的問題,熊文釗昨日告訴新京報記者,看守所立法是為了解決現行《看守所條例》與《立法法》相悖的問題。

2000年3月通過、2015年3月修正的《立法法》明確規定,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看守所條例》只是行政法規,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必須上升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此外對看守所的管理體制也在改革當中,一些理念和做法也需要更新和修改,需要上升到法律規定當中去。」

記者注意到,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立法規劃中就包含看守所法,屬於「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其「提請審議機關或牽頭起草單位」為國務院。

編輯:艾崢

看點1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會見近親屬須經許可

徵求意見稿增加「近親屬會見、通信」相關內容,第九十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會見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視頻進行。

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監護人會見、通信,以及外國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需要翻譯人員在場的,應當經案件主管機關許可,案件主管機關視情派員在場。

中國人民大學刑訴法專家程雷副教授注意到了這一變化,他告訴新京報記者,《看守所法》的主要立法依據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很多內容在新刑訴法中已有體現,但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近親屬和監護人,這是新增的內容之一。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能夠會見的也只有自己的辯護律師。

對於《看守所法》這一新增規定可能帶來的影響,程雷說,家庭生活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權利,犯罪嫌疑人的此項權利不應該被剝奪,「家屬會見可以有力地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家屬會見之後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發生了什麼,從而在看守所之外發揮一定的監督作用。」

看點2

涉嫌嚴重危害社會犯罪懷孕哺乳婦女亦可收押

現行《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這一規定在《看守所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有變化。

按照徵求意見稿第三十條規定,看守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應當建議案件主管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但是涉嫌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不羈押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以及自傷自殘的除外。

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將嬰兒帶入監室哺養。

程雷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和看守所的內部文件,對於上述兩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予收押的,《看守所法》的這一新規則有可能改變這一做法。

投訴處理機制和執法監督員也是較新的做法。徵求意見稿中寫到,看守所應當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訴調查處理制度,設置投訴信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訴、控告、檢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約見看守所負責人、駐所檢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訴、控告、檢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訴、控告、檢舉,看守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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