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國: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
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
戴建國
編者按:自唐中葉起,中國傳統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要變化,宋代在這場變遷進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這諸多變化中,較以往流行更盛的典權制和租佃制發育衍生出來的多種土地產權形態,引人注目。這是宋代以降土地產權形態演進的歷程,而宋代則是這一歷史進程的開端。明代中葉以後,東南地區普遍流行永佃權和田底田面權,對中國傳統社會後期的農業經濟發展影響深遠。
那麼,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是如何演變的呢?為此,本期小編特為您呈現該文的學術創新成果,以便閱讀,具體如下:其一,論證了典權與田面權的關係和區別,探討了兩者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影響力,論述了典權的歷史局限性和田皮權的土地經營優勢。其二,論證了宋代土地產權形態演變的內在原因和發生過程。其三,將宋代與明清時期的產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將研究的視角放寬至一個長時段的歷史過程,通盤考察問題,拓展了研究視野,揭示了中國租佃關係的重大變化和土地產權形態發展演變的脈絡,學術上有所突破。
此外,該文對於當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完善也不無借鑒意義: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收益權、部分處分權等權能的分離可以使資源配置和利用更加合理,從而激發權能所屬各方的經營和生產積極性,提升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
本期微信刊登上海師範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教授戴建國的文章《從佃戶到田面主:宋代土地產權形態的演變》,原文刊於《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03期。
摘要:歷史上的永佃權和田底田面權最初產生於宋代。宋代日趨成熟的典權關係為土地流通、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開闢了新的途徑,促進了地權的進一步分化,為後來田底、田面權的流行提供了條件。北宋時官田佃戶的永佃權事實上已經形成。到南宋,獨立的田面權在官田中已經清晰出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學田租佃關係中也已經產生了永佃權。在民田方面,宋代佃農已經擁有穩固的租佃權,但永佃權尚處於發育成長階段,只在局部地區出現。宋代土地產權多元化的發育成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對於進一步激發產權權能所屬各方的經營和生產積極性,提升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對明清時期的土地產權關係和中國傳統社會後期鄉村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關鍵詞:宋代 土地產權形態 典權 永佃權 田底田面權
【內容節選】
一、宋代典權制下的土地產權形態
典權制是早於永佃制和田底田面慣例而率先成熟的重要產權形態,是傳統中國土地產權形態演進的關鍵性制度之一。宋代典權制促進了土地產權權能的分化,為土地流通,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開闢了新的途徑。明清流行的田底、田皮權,通常指的是基於一塊田地而形成的田底主與田皮主彼此可以不受干擾地經營各自土地的權利,田底主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體現為土地稅的繳納和向佃戶收取地租。宋代典權關係下的土地所有權與佔有、使用收益權權能分離的經營模式同田面、田底權分離的經營模式相比較,既有相似面,也有不同面。相似的是,兩者都擁有土地的部分處分權,可以自由支配土地的使用權;不同的是,其一,承典主的土地處分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其二,承典主擁有的權利內涵要大於租佃關係下的田面主。
《清明上河圖》局部一覽
土地典權制在實施過程中亦產生了一些問題。首先,在土地出典的情況下,土地的價格分成兩部分:即田根價和土地出典價。出典主為避免家業的流失,其保留的土地所有處分權——田根,在某一段時間內往往不進入流通領域,產生不了實際價值,處於價值休眠狀態。這對於小農經濟社會下的農戶來說,無疑是一個損失。
其次,典權制始終存在一個潛在的被回贖的逆向交易問題,除非承典人獲得了該田的田根。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使用者對土地開發成本的投入和改造加工的積極性,不利於土地收益率的提高。
複次,由於典與贖實行的是對價原則,出典主贖回田地時,返還的是原典價,土地使用者如果在土地上付出過的改造加工成本一般不予酬賞。這種傾向性的規定也妨礙了承典主對土地的投資改造。
與典權制下的承典主相比,田面主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完全從土地地權中獨立出來,可以自由處分,沒有使用時間的限制,無後顧之憂,不影響對土地改造的積極性,更能合理配置利用資源。田底、田面權的普及和發展,對中國傳統社會後期土地經營方式的優化起到了更為積極的作用。這種產權形態實際上在宋代已經悄然萌生了。
二、宋代佃戶的土地租佃權
宋代租佃制的普遍實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一)南宋佃農已普遍取得穩固的租佃權
宋代社會已非常普遍地使用契約來確立土地租佃關係。宋代文獻資料關於民田中永佃關係的記載十分匱乏,不少學者轉而對傳世的南宋學田碑記作了細緻的研析,以探討當時的租佃關係。學田碑刻揭示了學田的佃戶擁有租佃權,反映了當時民田流行的慣例。南宋的佃農總的來說已經穩固地獲得了租佃權,而穩固的租佃權是邁向永佃權的一個先決條件。
(二)民田租佃中已出現永佃權
乾道五年(1169)戶部侍郎楊倓奏言:「江南東路州縣有常平、轉運司圩田,見今人戶出納租稅佃種,遇有退佃,往往私仿民田,擅立價例,用錢交兌。」楊倓所謂「遇有退佃」云云,是指原佃種官田的人戶退佃,他們仿照民田慣例,用合適的價格向其他佃種者轉讓其佃種權,一次性獲得其對土地長期投入的補償,這與江西屯田佃戶「立價交佃」的性質是一樣的。關於江西屯田佃戶「立價交佃」,後面將要詳述。所謂「私仿民田,擅立價例」,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民田中也已出現永佃權。
三、宋代官田租佃關係下的產權形態及其變化
(一)官田中永佃權的形成
所謂永佃權,是一種可繼承的永久性的租佃權。進入宋代後,佃農的身份普遍有了提高,永佃權首先在部分官田中出現。《文獻通考》載曰:(徽宗政和元年)知吉州徐常奏:「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邊地,其所立租,則比稅苗特重,所以祖宗時,許民間用為永業。如有移變,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史載徽宗採納了這一建議。這是學者們常用以論述宋代官田出現永佃權的重要依據。
所謂「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就是老佃戶明碼標價,將佃種權轉讓給新佃戶承佃。徐常所言「立價交佃」之「價」,當指佃戶改良土地付出的成本,是佃農長期對土地投入的價值體現。江西的屯田自「祖宗時」就「許民間用為永業」,由來已久。日久天長,租佃關係遂演變成永佃關係。這類田的所有權最終屬性仍為官田而非民田。「立價交佃」反映的是永佃權開始向田面權過渡的狀況。
(二)南宋官田中田底、田面權的衍生
關於宋代官田中田底、田面權的衍生,我們先看南宋前期江西的屯田佃種發展狀態,陸九淵有過如下評述:歲月寖久,民又相與貿易,謂之資陪,厥價與稅田相若,著令亦許其承佃,明有資陪之文,使之立契字,輸牙稅,蓋無異於稅田。……今有屯田者,無非良農,入戶有資陪之價,著令有資陪之文,立契有牙稅之輸。比起前述北宋的屯田,南宋江西屯田中的永佃關係和產權形態有了進一步發展,出現了法律允許的輸納牙稅的「資陪」現象,這是一種公開的買賣行為。
牙稅是一種交易稅,宋代轉佃土地無須繳納,而買賣則要支付。這表明官田的所有權關係已形成田底、田面權分離狀態。佃戶已經獲得田面權,可以自由買賣其佃種的土地。關於江西屯田戶「資陪」,《清明集》有一件范應鈴撰寫的訴訟判詞可以作解釋:今有周春執出契要……作黃仁元贖回黃義方資陪與阿廖屯田,號數雖同,似可影占……仍申使、州照會。此判詞為范應鈴嘉定十六年(1223)前後任江南西路撫州崇仁縣知縣時所作。案例反映的土地產權經營狀態可以接續解讀前述江西屯田的買賣問題。
所謂資陪,實質是一種買賣行為,應是特指屯田類官田佃種權的買賣而言的。其所言「作黃仁元贖回黃義方資陪與阿廖屯田」,是說黃仁元依據宋代的親鄰法贖回了被黃義方資陪給阿廖的屯田。換言之,屯田雖然名義上為官田,卻是可以自由買賣的,且有買賣契約,「投印分明」,得到官府認可。從土地經營方式來看,至遲南宋前期,江西的屯田戶中毫無疑問已經出現了可以獨立經營處分土地使用收益權的田面主。
宋代官田中出現永佃權的現象並不局限於江西地區,其他地區也存在。淳熙十年(1183),兩浙西路的嚴州分水縣縣令王自中言:今兩淮、荊襄、西蜀三邊之地,田之在官者往往散而為民田,……曰元請佃田,曰承佃田,曰買佃田,曰自陳、續陳田,此邊田之在民也。王自中所言「邊田之在民」是指百姓佃種的官田,共有四種類型,從其分類來看,「元請佃田」,應是最初的土地租佃者所佃之田。
既然列出「元請佃田」,那麼相應的「承佃田」當是從「元請佃田」主轉佃而來的;而「買佃田」,系佃戶從他人手裡買到的租佃田。它與轉佃的承佃田並列,兩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這一史料也清晰表明官田中除了存在轉佃關係外,還出現了土地使用權——田皮的買賣現象。
四、結 語
如果說從唐代的賤民部曲到宋代良民佃戶的身份演變,反映了中古以來身份制的消滅和社會政治的進步,那麼佃戶到田面主的身份再演變,顯示的則是土地產權關係多元化發展和社會的又一大進步。
宋代日趨成熟的典權關係下田根與典業的分離,為土地流通,合理配置、利用土地資源開闢了新的途徑,促進了地權的進一步分化。典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為後來田底、田面權的流行提供了條件。北宋時官田佃戶的永佃權事實上已經形成。到南宋,獨立的田面權在官田中也已清晰地出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學田租佃關係中至遲南宋時也已經產生了永佃權。在民田方面,宋代佃農已經擁有穩固的租佃權,但永佃權尚處於發育成長階段,只在局部地區出現。
北宋和南宋在產權關係發展程度上存在著差異,宋代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也不平衡。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川峽地區,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還較濃厚,分成租和勞役地租也很有市場。這些都或多或少地影響了土地產權關係的發展。
然而不管怎麼說,宋代土地產權多元化的發育成長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產權權能的分離可以使資源配置和利用更加合理,從而激發權能所屬各方的經營和生產積極性,提升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為此后土地產權關係的進一步演化開了先河。到了明清時期,田底田面慣例普遍流行開來,對中國傳統社會後期鄉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作者介紹】
戴建國,歷史學博士,上海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宋史研究會原副會長,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訂工程修纂委員會委員,《宋史》修訂主持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宋筆記》編纂整理與研究」首席專家,《全宋筆記》主編。主要學術著作有《宋代法制初探》《宋代刑法史研究》《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
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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