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終判:究竟是輿論治國,還是依法治國?
熊兒子出品執筆|對不起我姓趙
於歡案終於判了。
結果很「輿論化」: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自首,原判認定故意傷害罪正確,但量刑過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於歡案宣判現場
這是一場曠世奇案。
南周挑頭,網易助力,最高檢作梗……總之,眾聲一片喧嘩。
宣判現場
在輿論的巨大壓力下,於歡案被重新判決,這自然是輿論的正面作用;但其負面作用更應該被予以忽視:究竟是輿論治國,還是依法治國?
誠然,「民意」滿意了,「朝廷」也聖明了,這樣的結局自然是喜大普奔。但是,撥開「民意」的「輿論迷霧」,法律的身影又在何處呢?
可能有人會說了,人山東高法不說得很明白嘛,於歡屬於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連依據都給得明白的。
可問題也來了,於歡的行為真的屬於防衛嗎?
筆者瞅了一眼判決,沒看出來;心想著可能自己對法律不是太了解,就問了幾個律師朋友以及在法院工作的姐們,結果答案非常一致:防衛過當的判決非常扯淡!
當然,此時的「事後諸葛亮」只是些無用之功;畢竟,法院和檢察院都一致欽定的事實,你一個屁民說再多也無勞。更何況,「民意」都滿足了,你還想咋的?
所以筆者寧肯選擇尊重判決。
但是不論結果如何,這場由媒體所造成的「矯枉過正」盛宴,在一陣喧囂過後,有關部門是不是也該有所行動了?
縱然輿論可以介入司法,甚至是對司法不公進行監督,但前提是輿論不能干擾司法決斷;可媒體們在於歡案中的表現顯然不僅僅只是監督。
「雞吧蹭臉,網易二等功;陰莖塞嘴,南周A類稿」以及「於歡熱血好青年」……共同奏響了「第四權力」的「狂歡曲」。
而在當下的中國,「第四權力」顯然是缺乏有效監管的。
千萬別跟筆者說什麼「約談」、「責令整改」等無關痛癢、只能一時爽的敷衍話,看得太多已經麻木了。
行了,關於這事就逼逼這麼多吧,筆者要抓緊時間多認識幾個記者朋友了,以後出事還得請他們多擔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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