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勝劣汰」不是人類社會的規則
「優勝劣汰」不是人類社會的規則
來源於邏輯與正義
作者:關敏laiyan來源
達爾文認識到《物種起源》的理論並不適應人類。
「效率優先於公平」會踐踏公平正義。「優勝劣汰」是自然界的規則,不能作為人類社會生存競爭的規則,這是因為:
1.生物競爭是異類競爭,人類競爭是同類競爭
達爾文提出的自然選擇的進化論是以物種或亞物種為單位。物種之間的關係更多的是一種工具性意義上的關係,是己類與異類的關係。當生存的資源有限時,這種己類與異類的關係往往就表現為你死我活的鬥爭關係。因而,優勝劣汰就成為這種生存競爭現象的準確歸納。
但是,社會進化論者無一例外地將競爭限於人類自身,是物種內部之間的一種競爭關係。物種的內部關係與物種之間的外部關係不同的是,同類之間除了有競爭的關係外,還有合作的關係,特別是群居性的動物。
我們在電視上經常可以看到:集體遷徙途中,河馬對小河馬的保護;燕子為其他病弱的同類尋覓食物;螞蟻等社會性昆蟲甚至寧願犧牲自己來保護種群。這些例子充分表明:物種同類之間的關係並非一定是你死我活的生存淘汰的競爭關係。
這種發生同類之中對病弱者的照顧與保護在人類中更是普遍。
人類總是千方百計地阻礙淘汰的進行;人類建立各種法律制度和建築各種醫療或休養的場所,來收容各種痴愚的人、各種殘廢之輩和各種病號。這樣,人類的弱者就照樣繁殖他們的後代。因此,簡單地以自然進化的規則來說明人類之間的競爭完全不具有說服力。
2.生物對自然環境只是被動適應,人對社會環境具有主動建構的能力
生物進化論解釋的是生物之間的關係,是生物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問題。社會進化解釋的是人與人的關係,是人對社會環境的適應問題。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不同,社會環境是人的互動和相互作用的結果,它注入了人的意志和目的。社會規則是人類建構的,融入了人類的意志,並非完全的自生自發。在社會進化中,文明是作為對自然選擇進行限制而起作用的。
在一定的限度內,對未來命運的把握取決於人類自己。人類社會規則的道德性以及人們的正義感主要是通過習慣的作用而不是自然選擇,直接或間接地被邏輯理性、教育、宗教等推向前進。
因此,在社會進化中,人類對社會環境具有主動的建構能力,因而對於人類的競爭規則可以進行篩選。對於社會環境,人類可以通過制度加以安排。「制度安排通過讓一些選擇不可能、排除特定的行為過程,以及限制特定的資源分配模式來限制個人的行為。」
優勝劣汰是自然環境中生物競爭的自然規律。自然規律與人類社會的規則不同。自然規律是人們基於自然界現象重複概率的事實歸納,與參與者的意志和目的沒有聯繫。
它是對先在的實然性事實的描述,反映了的是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因果定律,而不是對應然性的一種期盼。人類的社會規則則不同,它是基於目的律支配下的人類意志的反映。
因此,在生物進化中的自然選擇往往是隨機的和盲目的,而社會進化中的社會選擇則是理性的和有計劃的。當然人類的選擇可能是建設性的,也可能是毀滅性的。因此,決定人的生存狀態,不僅僅是自然,而更多的是精神和生活方式以及主宰人類生活方式的態度。譬如「安樂死」從生物層面看,屬於「優勝劣汰」,但大多數國家法律不容許。
3.進化論最大的缺陷:人的智慧、道德如何進化
人區別於動物的本質是人有理性智慧。依照進化論,人類和其他動物的智力演化是連續的、逐步提高的。但眾多證據顯示,人類和其他動物的智慧有著巨大的差距。人類可以運用符號、隨意組合概念、進行抽象思考,更有道德觀念的發展,這些理性能力不是一般動物所具備的。
譬如,人類和黑猩猩的基因有99%相似,但是黑猩猩卻成就不了人類1%的文明。更重要的,人類和黑猩猩這1%的差異,正說明了物質不能決定一個生命的全部,還需要一個意識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人。但意識的起源與演化,進化論無法解釋清。更為重要的,人有善良的心,有道德感,這是其他動物所無的,進化論更難以解釋。
達爾文在《人類的由來》這部書中也開始強調人類的道德性,這是其他動物所不具有的。他說:「人和低等動物之間的種種差別之中,最為重要而且其重要程度又遠遠超出其它重要差別之上的一個差別是道德感或良心。」
「道德意識源於性本能、親子本能、社會本能的次第發展,並由感情和理性發展到頂端。」在人類的層次上,儘管生存鬥爭重要,但是,「道德品質」更為重要。無論一個人多麼自私,然而在人的天性里都明顯地有著某些天性,使他關心他人的命運,使他需要他人的幸福,儘管他從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東西,除了看了感覺愉快以外。
屬於這一類的天性就是憐憫或同情。達爾文認為,道德意識在幕後塑造著個人與社會,它是人類社會隱藏的動力。在社會進化中,「道德能力被一般地和公正地認為比智力更有價值。」
「對於嚴格意義上的社會動物,自然選擇有時是通過保存只對共同體有利的變異間接地對個體發生作用的。……道德水平高的部落肯定會比道德水平低的部落更有優勢。毫無疑問,如果一個部落的許多成員具有這樣的品質:獻身精神、忠誠、服從、勇敢、同情、隨時願意為他人提供幫助、隨時準備為了共同利益犧牲自己,那這個部落就會在與其他大部分部落的對決中取勝。這就是自然選擇。」
生物界的事實也一再證明,崇尚侵略的生物最終總是毀滅自己,而懂得如何合作和共存的生物總是在地球上得以延續下去。
「對於生存而言,生命的相互合作和創造力比它們之間的相互鬥爭重要得多。」因此,達爾文在晚年也開始認識到《物種起源》的理論並不適應人類,在《人類的由來》中反覆強調道德在人類社會進化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4「優勝劣不汰」是人權保障的底線
哈耶克指出,生物學中的「自然選擇」、「優勝劣汰」等觀念,不適用於人類。優勝劣汰,如果僅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不無道理。因為在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旨義,它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一項有效的制度,有力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但從人權保障來說,並不符合正義。競爭的確分出優劣,然而,優勝劣汰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劣勢者(弱勢群體)喪失權利,況且經濟市場不是每個人都必須進入的,也不是每個人都適宜競爭。市場經濟活動只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側面,而不是人類生活的全部。
因而在一個伸張人權的時代,效率不得不以人權為基礎,所以兩者最好的相容便是「優者能勝出,劣者也能生存」,「適者生存,不適者也能生存」。尤其重要的是,優者的發展不能以犧牲劣者的生存權利為代價。換言之,優勝劣不汰是人類競爭的道德底線,它既能保持競爭活力,又能維持人的基本生存。
羅爾斯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有利於社會之最窮成員的利益。如果「一個每年擁有大量剩餘農產品和極為充足的工業品的富裕社會,任憑它的某些公民死於飢餓、無處棲身,以及對其可以治癒的疾病絲毫無動於衷,它對正義的麻木感就的確是非常罕見的了。如果一個國家能生產出多於它需要的產品,而又不允許它的某些公民充分滿足其基本的生理需要,這肯定是不公正的。」
因此,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承認人人都有生存價值、都有法律保障的權利。
因而,也就是一個優勝劣不汰的社會。在這樣一個優勝劣不汰的社會裡,優秀者通過公平的競爭能勝出,而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也能得到基本保護,強勢集團不能對弱勢階層進行掠奪與欺壓。
也就是富者有別墅,窮者有其屋。具體到國家經濟政策來講,保護弱勢群體,其中就涉及到精準扶貧。因此,優勝劣不汰作為人類競爭規則的道德底線實際上就是為弱勢群體最基本生存的權利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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