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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狀是一種怎樣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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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香港之所以有今天的繁榮和發展,並享有「東方之珠」的美譽,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而律師則是香港社會維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隊伍。

香港律師制度概況

香港律師制度的發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間最高法院開始,香港便有了執業律師。1858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律師執業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規範律師行為的法例。該法例先後修訂了十數次,現行的《律師執業條例》是1981年的修訂本,共有條文70餘條,主要規定各種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和喪失,執業的限制以及律師的收費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還規定了律師從業規則和操守,專門行使對執業律師的管理職責,包括安排律師資格考試,律師註冊登記,維持律師的專業及道德標準,查處市民對律師的投訴,對違紀律師進行懲處等。

香港的法律幾乎全部承襲了英國法,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著英國的做法,將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和律師(Solicitor),這在英聯邦國家已鮮為可見。

律師資格的取得

香港律師雖有大律師和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並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範圍不同而已。不過,要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卻須經過不同的途徑。

一般來說,無論要成為大律師或律師,首先要取得法律學士學位(LLB)。學生修完上述課程後,還須在模擬法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後方可畢業,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學生畢業後,有志成為律師者,還必須申請攻讀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憑課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簡稱PCLL)。在PCLL期間,擬成為大律師的學生,會側重於判例、辯護以及訴訟法方面的學習;擬成為事務律師的學生,則側重於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實體法的學習。

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後,即進入實習階段。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實習方式不同。要成為大律師,須以學生的身份跟隨一位「師傅」實習1年,「師傅」必須是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大律師。實習期內,學生要協助師傅準備各種上庭文件,陪同師傅上法庭,出席聆訊,從而取得實際經驗。實習期的後半年,學生可以在師傅的指導下獨立處理法律事務。一般來說,前6個月的實習期內,實習律師是無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後6個月處理一些簡單案件時才有一些酬金。實習期滿後,經大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師資格。

要成為事務律師,學生要跟隨一名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事務律師實習2年,學生以實習律師的身份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以掌握成為律師應具備的實務技能。學生在實習期內,可由律師事務所發給固定薪金。

實習期滿後,經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由律師公會頒發的執業證書。除上述途徑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外,已在英國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請執業。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學校法學院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可以此為理由申請律師執業資格。

香港的律師業務

香港法律對大律師和律師的執業範圍作了明確的劃分。大律師和律師執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並受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的紀律約束。

大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大律師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訴訟,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師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的案件,不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須由從事訴訟的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除非時間不許可或對某種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師不得拒絕接受律師的聘請。大律師不得直接與當事人接觸,也不能直接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只能向事務律師收取。

另外,法律規定大律師必須單獨執業,不得與其它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合夥開業。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師會共同租用一個寫字樓作為大律師事務所開業。在大律師事務所里,每個大律師都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和秘書,有的則是二人共享一個秘書,每人的法律業務、財務、專業職責都是獨立的,與同一事務所的其它律師毫不相干,一大律師毋須為另一大律師的行為負任何責任。因此,經常會出現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作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分庭抗禮的情形。

在同一事務所里,大律師之間的關係就是按辦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擔房租,共同僱用若干名職員來負責接電話、接待、清潔等日常事務。另外,每個律師的圖書資料都是敞開的,相互之間可以借閱。 在法庭訴訟中,律師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於香港法律屬普通法體系,法庭審訊採取辯論(adversary)方式,訴訟雙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決定審訊的進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現往往能決定其能否勝訴,加之香港法律龐大而複雜,許多當事人不熟諳法律和訴訟程序,要想打贏官司,就必須聘請律師。

在正式的庭審中,大律師依照慣例必須頭戴假髮,身穿法袍出庭,通常從大律師身上的法袍能辯認出該律師的地位,身穿絲質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師,身穿布質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擔任,一般案件均由該署律師出庭負責檢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員的案件,則委託私人執業大律師作為控方律師出庭。

在香港,法庭的訴訟費很少,法庭僅就一些需要做技術性處理的項目收費,但律師費卻非常昂貴,一些資深律師以每小時3千至4千港幣的標準收費。有些官司打下來,律師費往往比索賠數額還高,一旦敗訴,非但承擔本方律師費,還需賠償對方的律師費,這使得一些索賠數額不大,又沒勝訴把握的案件,當事人只好望洋興嘆了。

那麼是否窮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並非如此。為了使經濟狀況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幫助,香港政府實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計劃,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免費或低收費的服務,該項計劃的律師費由政府支付。

和大律師必須個人開業不同,小律師(Solicitor)可以個人開業,也可以與其它律師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還可以受雇於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合夥組織,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里,一般可分為合伙人、助理律師和職員。合伙人是較有威望的律師,也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他們按合夥比例分紅。助理律師稱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師事務所僱傭的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報酬。另外,還有大量的行政人員和職員,負責處理律師事務所繁雜的日常事務,在一些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里,律師、職員多達幾百人。

小夥伴們,如果您對香港律師感興趣的話,可以在後台留言您的姓名+電話,小編將助您一臂之力!

本文來源於律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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