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表決通過 「河長制」正式入法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6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以149票贊成,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對比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後的新法寫入了「河長制」,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主要解決三個問題:「河長制」入法;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保護。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童衛東說,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其中對推進河長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職責、組織保障等都作了規定。在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他說,本次修法,「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確提出,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他表示,近些年飲用水水源發生了幾起突發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執法檢查的結果表明,飲用水保護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等問題。「過去都關注大城市,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這次(修法)針對這些問題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如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時如果發生了水污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編輯:戴玉璽 劉喆 校對:范錦春
焦點1:「河長制」如何解決跨省流域治理問題?
22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嚴雋琪和委員謝小軍、方新、蘇曉雲等,都提出「河長制」如何解決跨省流域治理這個問題。
謝小軍當時表示,「建立『河長制』,我理解是針對現在各級政府涉及水污染防治相關部門比較多,存在『九龍治水』的現象要統籌,要協調。因為是省、市、縣、鄉都有『河長制』,跨這條河的幾個鄉由縣來協調,跨幾個縣的流域由市來協調,跨幾個市的流域由省來協調,但問題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誰的責任,誰來協調?這一點應該明確」。
他舉例說,「比如長江,我感覺要協調涉及十幾個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乃至責任的明確,如果由各省級政府橫向協商,可能有相當的難度,是不是原則上規定『國務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
在27日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也提出問題:關於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沒有納入河長制?
童衛東回應說,「現在我們的水污染治理實際上還是以屬地為主。當然,水是流動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加強流域綜合治理。這個問題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點問題。此次修改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至於『河長制』,『河長制』主要是在其負責的行政區域內組織領導水環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實屬地責任。當然,如果每一個地方都把自己所負責的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自然水質也就好了」,他說。
他表示,「河長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機制。「原來我們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住建部門等等。由於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所以,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他稱,「河長制」的履職情況也會納入到黨政領導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陞獎懲等都會有影響」。
焦點2:製造「滲坑」可處百萬罰款
今年4月,河北、天津等地多處污水滲坑曝光。在27日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防治滲坑?
「我們其實也關注到了相關的報道,環保部也聯合河北、天津政府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調查」,童衛東說,「應該說利用滲井、滲坑等手段違法偷排現象一直存在。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對這種行為作了規定,並且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
「當然,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懾力還不夠。2014年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這種偷排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了行政拘留。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媒體報道的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的上限,最高可達一百萬。如果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產關閉。這一系列措施是組合拳,只要嚴格執法,就會對此類違法行為予以有效打擊。」
《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表決稿)》中,防治「滲坑」條款作出如下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否則,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編輯:戴玉璽 劉喆 校對:范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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