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途時間是否算加班?
梁燕玲 金杜律師事務所 商務合規部 合伙人
張晶晶 金杜律師事務所 商務合規部 主辦律師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異地出差時,經常需要員工在休息日甚至法定節假日出發。有些員工會主張,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出差在途時間是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員工的這種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呢?本文將通過幾則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辨析,同時也為用人單位提出一些實用建議供參考。
一、案例研究
觀點一:出差在途時間屬於為工作做準備的時間,不視為加班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審理的一個勞動爭議案中[1],員工主張其曾於2015年10月11日(周日)去溫州開會,並主張赴溫州的在途時間是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般而言,上下班時間、出差在途時間等為工作進行準備的時間並不認定為加班時間」,因此,沒有支持員工關於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長寧法院」)審理的一個勞動爭議案中[2],員工主張其在職期間多次去外地出差,並且存在雙休日出發或到達的情況。員工提交了機票以證明其出差在途時間,並進而索要加班工資。長寧法院認為,「機票可以證明其出差在途時間,但出差在途時間並不屬於加班」,最終沒有支持員工的訴求。員工遂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被駁回上訴請求。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均認為出差在途時間不屬於加班。這種觀點有一定合理性,畢竟出差在途時間與加班有本質區別:前者屬於為工作做準備的時間,員工除了投入時間之外,並不需要實際投入精力,也無需從事具體工作事宜;而後者除了投入時間外,員工還需要投入精力,完成具體工作職責。
觀點二:出差在途時間與工作有關,應當視為加班
但是,就上述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濱海新區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例中[3],員工也主張其曾於法定節假日出差在途,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濱海新區法院認為:「雖然2013年10月1日屬於在途時間,但仍與工作有關」,並進而判令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濱海新區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加班時,更加寬鬆,對勞動者更有利。
二、總結及對策
基於以上幾則案例,可以看出,出差在途時間是否構成加班,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兩種觀點均有一定合理性,就個案而言,法官更可能結合具體案情,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進行自由裁量。
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密切關注該問題,並審視現有的內部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出於合規的考慮,從用人單位的角度,我們提出以下幾條建議供參考:
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將員工在節假日的出差在途時間算為加班,並相應安排調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希望將員工節假日出差的在途時間算為加班,則可以考慮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風險:
在內部規章制度里建立加班審批制度,並且嚴格執行。
在內部規章制度里明確規定加班時間的統計和計算規則。例如,明確規定出差的在途時間不計為加班。
向員工提供出差補助,對員工的在途時間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助。相應的,再次強調出差的在途時間不計為加班。
總而言之,加班費相關的爭議是人力資源管理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之一。就用人單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勞動爭議、降低法律風險。當然,內部規章制度的相關內容也應當具有合理性,例如給與出差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助,這樣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夠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1](2016)京0108民初5053號
[2](2014)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958號
[3](2015)濱功民初字第504號
TAG:律商視點 |
※時間是否在加速的離你遠去?
※超過光速是否能回到過去,那是否代表根本沒有所謂的時間只有空間?
※時間是存在的,時間是沒有方向的!
※把貓咪寄養在阿嬤那裡,一段時間後差點沒認出來!
※時間倒流是可以的嗎?
※時間花在哪裡,都是看得出來的
※你不是沒時間,而是懶
※最值錢的是時間,最不值錢的也是時間
※如果沒有鐘錶,你怎麼去計算時間呢?
※你浪費的,不只是時間
※日久不一定生情,但必定見人心。有時候也怕,時間會說出真話
※秦始皇在被荊軻刺殺時,為何長時間拔不出劍?可能與這個原因有關
※時間過的真快,又是一年,你為誰辛苦為誰忙?
※那些輸出去的籌碼,早已被時間兌換為現金,永遠地不可翻盤
※在對的時間出現的,不可能是錯的人
※「我很忙,我沒有時間!」是你的時間管理有問題!
※睡覺期間,在凌晨這個時間總是醒,是肝臟發出的求救信號!
※立春是個節氣,卻有準確的時刻,時間能精確到秒鐘,怎麼測算的?
※看完哪部爛片,讓你覺得是在浪費時間?
※這3個時間段,最能看出女性是否易受孕,看你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