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呼格、聶樹斌、趙作海等冤案不再重演!國家出台新規劍指非法證據
小夥伴們,你聽過一句話嗎?叫:「毒樹之果」不可食。
「毒樹之果」,通俗說是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比如,一個人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口供,就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重要源頭。
如今,一部新規正式向「毒樹之果」亮劍!它只有42個條文,卻瞬間引爆了輿論場,它叫——《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有了它,準確懲罰犯罪與切實保障人權,非法證據排除自然會更加嚴謹、規範。
什麼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呼格、聶樹斌、趙作海、浙江叔侄……翻開中國司法的發展史,有這麼一些鮮活的名字,曾經蒙受冤屈,如今,終於等來了正義的曙光。
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梳理髮現,自2013年至2017年1月,最高法直接提審或監督指導全國法院,糾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錯案共計34起,涉及54人。據媒體報道,其中多起案件被糾正的理由,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原判決中,「毒樹之果」的陰影時隱時現。
如果說,在冤案平反中有深刻的教訓,那便是——依靠刑訊逼供獲得的非法證據斷案,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新規正是基於此而來。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門聯合出台新規。它的宗旨,是簡短的18個字——「準確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
一字一句,重千鈞。
在論述司法公正時,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都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長安君看來,危害「水源」的污染物之一,就是非法取得的證據。
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
正基於此,中央才會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非法證據宣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制度,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這些理念,必須靠細緻的規則來「落地」。
2010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納了這一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今,操作性更強的新規應運而生,再一次明確宣告——對於採用刑訊逼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都應當予以排除。而對於非法實物證據,則依據具體情況實行裁量排除。
這,就是打響公正司法的「水源保衛戰」。
「賦權定責」,新規亮點多多
長安君通讀了新規,發現亮點多多!概括而言,就是四個字:賦權,定責。對此,社會各界期待已久。
給誰賦權?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給誰定責?給司法機關。
比如,對警察蜀黍說,他們的責任,多了「全程留痕」。新規明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錄音錄像。在提訊時,看守所應當對單位、事由、起止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在長安君看來,當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接觸的每個環節,都有據可查、「有像可看」,在高懸的追責之劍下,刑訊逼供的可能,自然大大壓縮。
對檢察官來說,他們的責任,是「監督前移」。新規中說,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可以應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對是否存在非法方法進行調查。而對於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在偵查終結前應當主動介入,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
在長安君看來,這將打破偵察機關的「主場優勢」。在監督加碼之下,權力的運行自然會更加規範。
對法官來說,他們的責任,是嚴格依法裁判。長安君注意到,新規中有近一半的條文,是對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可貴的是,新規說,當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而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就是說,被告人無需證明確實存在刑訊逼供,只要能夠引發法庭對存在非法證據的合理懷疑,公訴方就有責任證明證據來源合法,否則就應當啟動排除程序。
此外,新規同時明確了對非法證據的當庭裁判原則,以「有所呼必有所應」的制度,防止被告人的質疑「石沉大海」。
改革不是「獨角戲」,用正義的方式實現正義
在正義的天平上,給司法機關「加碼」之餘,也要給另一端「賦權」。
新規同樣注重通過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賦權」,來倒逼司法權的正當行使。比如,法律援助申請權、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權、調取證據申請權,都意在充分「激活」被追究的那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觀照與保護。
這無疑是在宣告:司法,應當是通過實質化的舉證、辯論,來發現真相的過程,而絕非一邊倒的「獨角戲」。
長安君知道,一定有聲音問:都去保障公正了,會不會影響案件的偵破?會不會「輕縱」了壞人?新規的出台,是要讓公權力「束手束腳」嗎?
客觀來說,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確會對司法機關執法辦案產生影響:原來「屢試不爽」的「手段」,可能再也沒有重見天日的機會;「高效」卻「大手大腳」的證據收集方式,可能會讓工作成為無用功。但是,非正義的手段從來不是實現正義的「權宜之計」。
新規要實現的效果是,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天平的哪一端,都很重要。
一切刑事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原本就是要以確鑿可靠的證據,實現對受到犯罪侵害的社會正義的恢復。中國對於非法證據排除不斷「加碼」,正是因為我們清醒地意識到,權力的運行需要規範,司法的水源不會自動澄清。為「脫臼」的權力「正骨」,這是包括司法體制改革在內的一切改革的必然邏輯。
而在大數據時代,公權力要獲取一個人的定罪證據,正道坦途恰恰是,通過偵查手段的現代化、高科技化來找到板上釘釘的證據,讓真正有罪的人「啞口無言」。
這條正道上,永遠不可能有「毒樹之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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