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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危機」背後折射的公司關聯交易法律風險

摘要: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中廣泛存在。根據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中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團隊將以「樂視危機」為例,對公司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分析關聯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以供參考。

一、樂視拖欠費用,資金危機再引關注

近日,網路上爆出消息稱樂視拖欠中國移動江蘇公司1426.25萬元IDC資源租用費,由於無法及時償還,或將被關掉流量埠。這份名為《中國移動江蘇公司關於下線樂視IDC資源的報告》的文件顯示,樂視是集團政企公司規定的TOP55重點互聯網客戶之一,目前在江蘇公司南京、蘇州、無錫三個地市合計租用30個機櫃和290G帶寬,自2016年7月起持續拖欠IDC資源租用費,截至2017年5月,全省合計欠費總額達1426.25萬元,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2017年4月起,江蘇公司集團客戶部針對樂視長期欠費情況開展重點催繳,4月底聯合公司辦公室、戰略與法律事務部正式發函給樂視公司,但樂視自身處於經營困境,現金流非常緊張,始終無法兌現繳費承諾。

自出現資金鏈斷裂問題後,樂視欠款問題屢次被披露,而此前受到廣泛關注的樂視公司2016年年報,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說明其資金方面的問題。

4月19日樂視網發布2016年年報,隨後,深交所向樂視網發出了關於年報的問詢函,問題涉及應收、預付賬款及關聯交易、未來業績預測及現金流等,其中,樂視網的關聯交易是深交所問詢關注的重點之一。樂視網2016年年報數據顯示,樂視網的關聯交易大幅增加,前五大客戶均為其關聯方,2016年樂視網與關聯方的銷售額相當於全年營業總收入的一半以上。也就是說,在樂視網2016年的收入中,超過一半來自於關聯交易。

從公開信息來看,關聯企業多、關聯交易金額大、關聯交易方式多樣,是樂視關聯交易的三大特點。

1. 關聯企業眾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關聯方可以是控股股東及其親屬,也可以是與上市公司有關的關聯企業,如子公司、孫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根據2016年年報,樂視網的關聯企業至少有90家(如下圖)。

2. 關聯交易金額大。根據中德證券關於樂視關聯交易事項的核查意見,2016年樂視作為買方涉及的交易金額為74.98億,作為賣方涉及的交易金額有128.68億,關聯交易總金額超過200億。另外,從報表看,樂視2016年219.87個億的收入中,應收賬款有86.86個億;而來自關聯方的應收賬款有37.98億;也就是說,樂視2016年的利潤中,至少有17%來自集團內部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的「資產轉移」。

3. 關聯交易方式多樣。樂視涉及的關聯交易基本涵蓋了關聯交易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或銷售商品或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擔保;資金拆借。

二、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解讀

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資關係或合同關係的不同主體之間所進行的交易,又稱為關聯方交易。公司關聯交易是一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的發展;但實務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係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現象。為此,各國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都有或繁或簡的相關規定,調整關聯關係,保護從屬公司及少數股東的利益。

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在人事控制、會計原則、公司財務控制等方面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法院也可以根據法律原則規定做出裁決;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和其造法功能,通常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裁判,所以後者對關聯交易的控制多表現在判例法中。

我國的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逐漸擴大、公司內部結構逐漸複雜而逐步增多的;特別是在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這一現象更是較多。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關於關聯關係、關聯方的界定,不同法律法規出於各自不同的監管需要,對其界定標準不盡相同。例如,會計準則重在財務核算與事後披露,以便反映一個完整會計主體的財務信息;稅收規則重在確定轉讓定價、核算所得稅,以避免損害國家稅收;證券規則重在決策程序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以下主要從財會、稅法和公司法角度對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

(一)財務會計制度中對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此處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從會計準則方面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會計上持股比例達到20%-50%的就屬於施加重大影響,超過50%的就屬於控制,因此基本上只要控股股東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超過20%比例的其他公司都屬於關聯方。

(二)稅法上對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三)《公司法》關於關聯關係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關聯方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相關規定體現了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正當關聯交易給予禁止。《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係的規定外,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三、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違法關聯交易的認定

在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關聯交易的案件中,如何認定違法關聯交易是審理涉及關聯交易案件的切入點和關鍵。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概括說明了合法關聯交易和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即"損害公司利益"是違法關聯交易的根本標準。。

實踐中,違法關聯交易損害的不僅僅是公司的利益,損害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關聯交易也大量存在,也屬於違法關聯交易的範疇。司法實踐中,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 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關聯交易行為過程方面的法律要求,為了制約關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各國對關聯交易的行為過程都規定了程序方面的條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雖然是保障關聯交易公正與公平的關鍵,但是披露與否與關聯交易的實質上是否公平、是否公正,並無必然的法律聯繫,也就是說,即使對關聯交易未履行披露義務,也不必然因此而導致關聯交易行為歸於無效;關聯交易的批准制度則與披露制度不同,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關聯交易的批准作了規定,即對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批准,關聯交易才能夠進行並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歸於無效。

2. 關聯交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關聯交易本身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則其明顯屬於違法關聯交易,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行為。

3. 關聯交易行為體現出的動機是否正當。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念頭。念頭是思想意識形態的東西,雖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據關聯方的行為來進行判斷。這實際是民法中善意與惡意的判斷標準。關聯交易實際涉及關聯方的利益,在交易時難免會有關聯人違反交易義務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關聯方交易行為體現出來的交易目的是否正當、交易動機是否出於諸如操縱市場、轉移利潤或財產、虛假報表、逃避稅收等惡意來判斷關聯交易的合法性。

4. 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依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如何認定交易行為是否屬於非常規的交易行為?司法實踐中,如何評估其交易價格,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如果沒有一個公平、科學的評估機制,任由交易雙方自己確定一個中介機構評估出他們需要的結果,必然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參照市場交易慣例,並參考審計、評估等專業機構的鑒定意見。在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這方面,還要注意根據交易結構關聯交易人的交易行為是否給公司帶來現實的或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來進行判斷。尤其是明顯可能發生的損失需要特別注意。

(二)公司關聯交易的風險防範措施

一直以來,關聯交易在很多公司中廣泛存在。為避免風險,公司在進行關聯交易時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著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藉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公司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 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準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 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 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公司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四、總結與反思

目前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合理充分地利用關聯交易來為企業帶來益處。因此,合法的關聯交易便成為了經濟、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統一的重要手段。但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說是把雙刃劍,從長期來看,關聯交易產生的後果也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也潛藏很多法律風險。公司從事關聯交易應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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