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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效」朝廷——中國近代股份制企業的特點

作者:朱蔭貴

編者按(范國平):

朱蔭貴教授是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是我國著名的經濟史專家,也是我的老師,雖然不是我的導師。朱蔭貴教授非常平易近人,很多時候碰到他,都是老師向我這個學生先打招呼,因為我還沒有來得及向老師問好。他在我心中的經典形象是,他戴著橢圓形的寬邊眼睛,穿著西服,略顯花白的頭髮梳得一絲不苟,笑眯眯的,和藹可親地看著我,然後關心地詢問我的近況。

朱蔭貴先生,本科畢業於北京大學歷史系,碩士博士均畢業於中國社科科學院研究生院,在東京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師從日本著名中國史專家濱下武志教授。他先後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經濟所中國經濟史研究室主任,兼任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東京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客座研究員。1998年他擔任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03年他被複旦大學人才引進,擔任歷史系教授。他在復旦歷史系先後擔任中國近現代史教研室主任、歷史系學術委員會主任。

朱蔭貴先生1993年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有突出貢獻的社會科學家證書,並從該年度起終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他的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經濟史學會理事、近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商業史學會理事、副會長;中國日本史學會理事、全國日本經濟學會理事等。

朱蔭貴先生主要研究集中在中國經濟史領域,對中國、日本近代史其他學術領域也有深入的研究,著作等身,成果卓著。值此先生榮休之際,季我努學社特地聯絡先生,將其在《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經濟研究》等頂級學術刊物發表的論文整理出來,組成朱蔭貴教授榮休紀念特輯,與學界同人和廣大讀者朋友分享。

所謂「報效」,是指社會中某些地位低的個人或集團向地位高的個人或集團所做的無償貢獻或貢賦。股份制企業在中國近代出現後,具有的第一個特點,就是需要對政府進行「報效」。

總體看,晚清時期股份制企業數量並不是很多,且大多採取「官督商辦」的體制。企業對政府的報效,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成立時就已經明確為股份制企業的類型。這類企業向清政府進行報效的狀況可以輪船招商局、漠河金礦和電報局為代表。表1反映出這三家企業向晚清政府報效資金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外國列強在華輪船企業的競爭和國內社會環境的嚴酷,輪船招商局成立後很長一段時期股本難招,內外債負壓力沉重,儘管如此,當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後,在所借官款尚未歸還完畢的1890年,就不得不向政府進行報效了。電報局和漠河金礦分別成立於1882年和1887年,這兩家企業也都是在成立兩年就開始報效的。

(表1)

第二種是成立時是官辦企業,後在經辦過程中改變性質吸收商股成為股份制企業的類型。這種類型的企業,清政府除了在改制時對其中官款的歸還明確規定外,同時對報效也有明確要求。

湖北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是這種類型企業中典型的例子。湖北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的前身漢陽鐵廠原是官辦,後因經費困難加上官費難籌,遂由湖廣總督張之洞奏准清政府於1896年吸收商股改為商辦。清政府在批准將其改為商辦時,對過去官辦時期已經花費的官款庫平銀5586415兩,「概由商局承認,陸續分年抽還」。具體做法是,「俟鐵路公司向漢陽鐵廠定購鋼軌之日起,即按廠中每出生鐵一噸,抽銀一兩」的辦法,「將官本數百萬抽足」。與此同時,又明確規定,在官本還清以後,「仍行永遠按噸照抽,以為該局報效之款」。這種報效方式並非首創,而是沿用了此前清政府對電報局和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某些規定和做法。

(漠河金礦聖碑)

電報局在成立前,先由李鴻章派盛宣懷在天津設電報總局,另在紫竹林、大沽、濟寧、清江浦、鎮江、蘇州、上海等處設分局,由北洋軍餉籌墊費用,從1881年4月開始架設電線,準備在電線建成後仿照輪船招商局章程,招集商股,採用官督商辦方式經營,並分年繳還此前清政府墊借的官款。電線架設完竣, 1881年12月投入使用。1882年初,盛宣懷和鄭觀應受清政府委派邀集商人籌議章程,議定於1882年4月起將電報總局改為官督商辦股份制企業。對於此前清政府墊借的官款,則規定從1882年5月起,先歸還官款6萬兩,以後在5年內分期續繳2萬兩,免計利息。剩餘官款墊款(約9. 8萬餘兩)則以軍機處、總理衙門、各省督撫及出使大臣的洋務、軍務電報作為頭等官報,將其應收的電報費「陸續劃抵」剩餘官款墊款,待將墊借的官款歸還完畢,「別無應還官項」之時,「則前項官報」仍然「毋庸給資,以盡(商人)報效之忱……」

上海機器織布局在經過多次波折於1890年投產後, 1893年即因火災被焚。事後清查該局官私股本及債款約計110萬兩,但火災後所余機器、地基和所存花布等項合計價值不過40餘萬兩,損失達70萬兩。李鴻章事後在恢復紡織廠的計劃中,除了準備在上海再建立一個「官督商辦」的紡織廠外,還計劃在上海、寧波、鎮江等地「招集華商分設十廠」,將上海機器織布局「被焚無著各款」的損失,採取「悉歸以後商辦各廠,按每出紗一包提捐銀一兩」的辦法,「陸續歸交」。

(上海機器織布局)

可見,上述這種類型股份制企業不僅要承擔報效清朝政府的責任,還要承擔此前企業官辦或有官款墊借時遺留下來的債務和損失。

如果說清朝政府要求以上兩類企業報效,是因為這些企業在開辦和發展過程中,曾得到過政府墊藉資金和某些特權優惠的話,(如招商局在開辦過程中得到清政府墊藉資金和貸款,獲得漕糧專運權利;上海機器織布局和電報局獲得一定期限的專利權,以及某些減稅和免稅的優惠措施等。)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條件的變化,此後某些僅僅要求清政府給予其開辦權的股份制企業,也被要求報效,並把有無報效條款和報效額的多少作為批准企業開辦與否的主要前提。這種企業可視為近代股份制企業報效政府的第三種類型。這類企業主要出現在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以中國通商銀行和內河小輪船企業的申請開辦最具典型性。

1896年10月,盛宣懷上奏清政府准許開辦通商銀行並呈送開辦章程22條,總理衙門在批覆的迴文中,就公開責問:「第九條報效國家之款,於每年撥給八厘官利並公積花紅以外,按十成分派,以二成報效,試問國家能得幾何?自應於官利花紅之外,按十成分派,應提五成報效公家。其鑄銀錢一項,所獲利益應別訂章程,另提加成報效,自不必在銀行報效之內」。除此之外,還提出,「又聞英國國家設有要需,或數百萬,或數十萬,以一二厘利息責成滙豐,便可咄嗟立辦,現在銀行開設後,能否照此辦理?」商人原來就害怕銀行開辦後會遭到清政府的勒索而不敢投資。聞此消息,十餘天的功夫,好容易招集的股本出現了「商股退出六七十萬」的情況,籌辦中的通商銀行面臨垮台的危險。在此情況下,盛宣懷為了挽回頹勢,一方面向李鴻章、翁同龢、王文韶、榮祿等支持他的清朝大員致電請求疏通,強調「華商氣散膽小,本不易合,原議悉照滙豐初開時辦法,勢難過於抑勒。此事若使聚而復散,鐵路招股更難」,請求「俯念商務成敗所關,迅賜核准見復,俾得早日曉諭華商趕緊收股開辦」。另一方面,盛宣懷再向總理衙門去電,說明「據律師雲,西國銀行並無餘利報效國家……西國索取商民之利最為煩苛,而於銀行不索報效者,因銀行關係通國商務樞紐,國家得其無形之利甚宏。如有虧空賠累皆在股商,國家不任其害。如一有苛索,必致商人裹足」。又說,「據滙豐雲,倫敦國家從無向滙豐借款數千百萬之事。香港國家借款,亦須與銀行隨時隨議,其利息系照商借一律」。並再次強調:「其各條扼要之處皆詳詢問管銀行之大班律師,復與各總董及大班再四考訂,凡可通融者,悉已勸諭遵行,實有窒礙者,勢難過相抑勒,致使已成之局墮於半途,則今日之商情既沮,將來之糾合愈難。」同時,盛宣懷還採取以退為進的辦法,以從此不管銀行事務為要挾。此時由於英、俄等外國勢力加緊了覬覦中國金融權益的活動,清政府擔心外國銀行勢力乘機而入,總理衙門才不再堅持要通商銀行增加報效份額。如此,通商銀行在原定開辦日期一個多月後,終於得以成立開業。

(中國通商銀行)

1895年簽訂的中日《馬關條約》中,有允許外國輪船企業進入中國長江以外的內河「附搭行客,裝運貨物」的條款,在此情況下,清政府也電令各省督撫准許「內河行小輪以杜洋輪攘利」,同時又附帶報效等種種條件。湖廣總督張之洞接到電令後,就認為「此舉乃於商輪大有利益之事,只有令其捐助餉需,方准承辦」。針對江浙一帶商人申請集資招股開辦小輪公司的情況,張致電上海道黃建筦,要求他設立一個總局和四個分局以便統管,對於新設立的公司,除「厘金於上輪及到岸時兩頭分收」外,每年利益還要「以一半報效充餉,行浙之輪其捐款與浙省各半分解」,並強調「不入此局者不準行駛限於史料,以報效為開辦條件設立的企業當時有多少難以統計,但這種現象並非個別則是可以肯定的。

以上所舉這些事例,僅是報效狀況的一部而非全部,(這裡之所以說僅是報效狀況的一部分,是因為上述提到的報效金額,只是當時企業報效政府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例如輪船招商局為政府運輸漕糧,因清朝政府低減運費,使得招商局在1899—1911年的12年中,就因漕糧運輸運費太低的緣故積虧984800餘兩白銀,實際上這也是報效的形式之一。又如招商局為清政府運輸官物、軍隊和賑糧等時,有時是免費,有時是比正常運費低減很多的折扣運費,實際上也屬於一種「變相報效」。)從中可見,晚清時期股份制企業向政府的報效涉及交通、礦業、電報、紡織、銀行、鋼鐵等各行業。實際上,當時經營稍有成效或清政府認為有利潤的企業,均需報效,報效數額也相當大。除表1所反映的情況外,按照每出生鐵一噸抽銀一兩的規定,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到1911年時,報效數額據說已達到800萬兩。?

值得注意的是,晚清企業向政府的報效出現了制度化的趨勢。如果說,像電報局、上海機器織布局和湖北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的報效都還帶有某些特定原因的話,那麼, 1899年清朝政府派遣欽差大臣剛毅「徹查」盈利比較明顯的招商局和電報局,規定兩局「除股商官利外,所有盈餘之款均著酌定成數提充公用」,則使企業報效朝制度化的方面邁進了一大步。按照規定兩局除每年報效南北洋兩公學常年經費8萬兩外,每年再報效政府實銀6萬兩(主要用於北洋兵輪費),合計每年14萬兩,此為按餘利70萬兩的二成計算,如餘利超過70萬兩,「照數加捐」,「如遇虧折不敷」商股官利,「此項報效展至下年分攤補繳,」而中國通商銀行和內河小輪公司沒有報效或報效數額達不到清政府的要求就不許開辦的事例,表明新興的股份制企業需要向政府報效,已經成為晚清朝野的共識。

進入民國後,在朝野收回利權、實業救國與列強進行「商戰」呼聲日高的情況下,形成制度的直接報效表面上看受到了遏制,政府對企業進行勒索的變相報效卻以更加惡劣的方式表現出來。例如1926年7月北洋政府「徵發招商局全部江輪專供軍用」,九艘江輪全被扣用。10月,又有三艘招商局海輪在汕頭被扣,使得招商局「南北洋各船相繼停駛」。這些被徵調的輪船不僅得不到運費,反而還得承擔發生意外造成的損失,是年招商局蒙受的直接虧損即達173萬餘兩之巨再如1932年南京國民政府強行收購招商局,將之改造成國營企業時,以不到十分之一的代價,就將這家中國最大的輪船航運股份制企業收歸手中,如果不是利用政府權力從上至下強行操作,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1935年南京政府以一紙債券作為官股,強行加入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進而一舉控制這兩家股份制企業的事例,同樣可以看成政府利用強權勒索企業的一種表現,是要求商民回報政府的一種變相報效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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