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這十年,改變了什麼——專訪《企業破產法》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整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經濟觀察報:2007年,您說《企業破產法》的通過標誌著中國市場經濟進入中級階段,最近您又認為這句話早說了十年。為什麼?
李曙光:從立法理念上講,立法精英、知識精英和企業精英的接受度層面,這部法律沒有問題。隨著市場條件的變化,我們發現還是有很多的問題。包括在觀念上面,人們思想深層害怕破產,特別是底層法院、企業、債務人,他們對這個法律知道還是不夠。再加上當時更多考慮政策性破產到市場性破產過渡的問題,但2006年舊破產法機制下的政策性破產已經到尾聲,當時感覺總算把政策性破產結算了,我們需要開啟一個新的時代。
《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的受案量那麼少,是我當時沒有想到的。
我認為受案量應該上來,當時我對《破產法》的認識,某種程度上雖然認為他很重要,但沒有放到整個社會環境、社會條件、社會體制的角度來看,總覺得市場化的《破產法》通過後,受理案件數量應該會上來。
但是由於市場要素很多,《破產法》不能單兵突進,他是一個社會整體的系統,實際上特別是這些年,我們中國十多年的市場經濟實踐,從2006年以來11年的市場經濟實踐,使我們感覺破產法實際上是整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整個市場經濟一部憲法,它的實施要有很多實施條件。而且破產法一旦能夠發揮效應,說明這個市場已經到了一定的水平,到了比較高的水平,這個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和市場要素都比較成熟了。
一部法律的實施,要依賴於人,依賴於整個社會的頭腦,包括文化、觀念,這些都融合在一起,但是恰巧我們在文化觀念,對於破產法理念的認同上,在整個市場的頭腦上,在一些體制性要素上,我們當時的改變還不足以依靠這部法律能夠很快見效。
經濟觀察報:這十年以來,你覺得中國的比如說政府、債權人、債務人,還有配套的機制這些社會要素改變了嗎?
李曙光:有變化,但是進展不是特別大,現在我們仍然面臨著十多年前面臨的一些基本問題。比如說政府的作用還是太大,我們看到很多的案子,特別一些比較大的案子,更多的是政府之手在運作。我們市場上的自由走破產程序的企業還是偏少的,更多的是各種體制的制約。
我們的破產法本身在立法時有一個很大的缺陷,就是它沒有一個執行部門。一門法律要實施,需要人推動,我們沒有這樣一個部門去推動,所以我一直建議要成立破產管理局,在政府層面推動這個事兒。我們司法體系也沒有及時跟上,債權人、債務人對於破產法的認知,還是處於非常膚淺的階段等等。這些因素應該說有一些變化,但是還沒有根本性的變化。我們只能說現在又是在政府推動下,現在好一點。特別現在經濟體量、規模這麼大,企業數量的這麼多,有形之手是正常的現象,但具體怎麼一個使法,怎麼在企業病情危重的時候去救他,是一個問題。
政府考慮的主要還是社會穩定和地方財政。我們很多企業還是有這個觀念,「找市場不如找市長」,特別是具有國有身份的企業,面臨一些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要找大樹,政府是一顆大樹,他沒有想到市場這顆大樹,事實上市場大樹確實沒有成長起來。政府自然而然,在社會的期待中,他接受這種事兒了,而且政府也覺得應該接受這個事兒。出於政績考核,地方穩健高要求,尤其是面臨一些大企業的破產案件時,政府沖在前面,像東北特鋼,江西賽維,中鋼這些比較大型的企業,面臨困境的時候,甚至現在上升到省政府。
而我們整個體制,還必須需要一個協調機制,現在法院、管理人、債權人都協調不了,政府必須充當這個角色。
經濟觀察報:破產程序中,作為管理人的會所、律所、清算事務所是否發揮一個市場性的作用?
李曙光:現在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純市場的作用夠嗆。因為本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他們為主,但是現在更多是由地方政府組建的,把他們吸納進來,領導者還是地方政府或者國資委,或者國資委設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這些問題。這些處置者有很多本身也是債務人,也是債務人代表,當然也有這個因素在裡面。
但是我們看到大多數模式,是以政府成立的清算組作為管理人。某種程度上來說,目前我們很少讓法律規定的管理人來承擔。但是在目前的條件下,法律規定的管理人很難承擔一個大型破產案件。
經濟觀察報:個人破產制度為什麼沒有寫進《破產法》,2006年起草小組討論過這個問題嗎?
李曙光:因為市場經濟的《破產法》在十年前的爭論就很大,個人破產制度的爭議就更大。我們起草組當時是想把它寫進去,通過《破產法》當時的適用範圍,在第一章總則當中我們稍微擴展一些,擴展到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當時的想法就是想把個人破產寫進去,我記得在一審稿當中是有的,但二審稿當中就拿掉了,只留下留了一點點尾巴,三審稿中被全部刪除。
為什麼被拿掉了呢?因為大家都不同意。
很多人認為個人破產沒法實施,中國沒有實行的成熟條件,特別是財產的執行存在很大的問題。其實現在來看,執行也是很大的問題,因為你根本不知道當事人有多少財產。我們的金融體系也不聯網,這種情況下,比如一個人在工商銀行存錢,建行並不知道,你在建行存錢,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並不知道,所以連我們金融體系當時都不了解對方的一些存款、財產的情況,更不要說執行了。要搞個人《破產法》的話,需要政府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做,因為我們講個人破產的人,一般都是一些弱勢群體,當然也有坑蒙拐騙。但這部分主要是一些弱勢群體、貧困人口,他們更加要政府來幫助,來推廣,所以很多方面的條件都不是很成熟。
經濟觀察報:破產程序實施之後,新生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是否有一些制度上的缺陷?
李曙光:一個破產企業,它經過重整成功了,重整方案批准了,但是這個企業原來危機狀態的時候,它的很多不良信用已經有信用記錄,比如說央行的記錄、商業銀行的記錄,還有工信部的黑名單制度。如果進入到這樣一些黑名單,銀行對新生企業的貸款,社會上一些人對企業負面認知,都會對企業的聲譽造成傷害,企業這時可能有再融資等事情做不了。這一塊需要各個部門通力合作,主要是工商、稅收、銀行這三大塊比較重要,三方面合作起來,事情就好解決。
具體操作當中會有這樣的問題,我們現在重整的企業,又想拿這個企業去重新融資,那當然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如果你沒有信用修復問題,你要去融資,也會有很大的影響。別人憑什麼給你錢,你得讓銀行看見你賺錢的可能性,更何況你是一個破產企業。就算是不破產,銀行給你錢也是考慮很長時間,所以這個影響不能說很大,只能說在技術上,是一個要解決的問題。
經濟觀察報:起草這部法律時,有沒有考慮到當時10年後,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變化?
李曙光:當時我們假設市場已經是一個相對不錯的環境。我認為2006年的水平是挺高的,其實現在說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也很難。所以我當時比較樂觀,我覺得應該通過《破產法》這樣一個頒布,中國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進入到中級階段,它是一個標誌。
這個標誌我說得也沒錯,理論上是這樣,因為你有一個市場經濟的退出規則,有一個大家遵守的東西了。但它能不能落地,能不能實施,還有很多條件。文化、心理、體制、機制、市場環境這些方面,我們還沒有完全把握。
但是中國的改革有一個特點,這還需要一個過程。這些東西專家也好,立法者也好,有的時候也很難去判斷,很難作為一個很確定性的東西。
所有的立法者專家,嚴格上說對於市場的發展、整個社會以及深不可測的市場來說都是無知的。立法者或專家在一個龐大的市場經濟面前,都是無知的,但是對於其他人來說,是相對專業的。只能說我們比別人看得遠一點,但是要看到全部,是不可能的。市場是無知的,所以每一個在市場上的人也是無知的,包括立法者和專家。
我們只能說比當時時代的人看得遠一點,看得廣一點,看得多一點,但實際上你是做不到先知先覺,全知全覺,那是不可能的。所有的立法都是一個遺憾的藝術,都要經過實踐的檢驗。
經濟觀察報:立法過程中爭論的焦點在現在看來,這10年的實踐中,有沒有達到您的預期效果?
李曙光:應該還是有比較好的結果,但是也有少數法律沒有解決的問題。比如說職工債權和擔保債權誰優先的問題,這個博弈的很厲害,基本上這個問題解決了,這是當時爭論最大的一個問題。職工在破產程序當中,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問題,當時爭議也比較大,這個問題也解決了。管理人由誰來管,誰來選擇,這個問題當時爭議也很大,我覺得最後選擇由法院來主導的方案也不是那麼好。
現在反過來說,我當時理解是對的,很多人都贊同我的這個結論。另外還有一些重大制度,像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還有跨境破產制度,還有清算當中,債權委員會有什麼樣的職權,這個都是爭議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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