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分割,這些法律知識你不可不知!
一、存款分割
非常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由於種種原因,一方整日忙於事業,平時不注意家裡面的經濟錢財情況,共同財產主要存在一方的名下,另外一方可能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存在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一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也可向法院起訴,並且能夠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如果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這樣雖然簡潔,但卻有不利之處。
如果還有一方向對方隱瞞存款情況,因為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處理方法,即使離婚後又知道對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隱匿銀行存款者有利,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
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金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要求再次予以分割,即便對方拒絕,仍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二、股票分割
離婚協議中可能還會涉及到股票的分割。假如分割一方名下的股票,在協議中只是寫上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恐怕過於簡單,如果持股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起訴到法院後,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票賬戶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困難。
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持有股票的市值等信息,將會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
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他人不承認代為持股關係或股票賬戶借用關係,或對代為持股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若在離婚時存在這樣的情況,制定必要的條款讓代為持股人簽字,甚至另行制定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三、房屋貸款的分割
如果離婚時,遇到分割有按揭貸款抵押的房屋需要注意了,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後,如果變更主貸人的,銀行一般不會同意,畢竟這樣不僅增加了銀行的工作量,更會給銀行帶來經營風險。
因此,夫妻雙方在協議分割房產前,最好詢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再簽訂離婚協議書。
如果銀行不同意,可以採取另行提供擔保等補救措施,或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
如果銀行同意變更主貸人,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未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委託書一般需要辦理公證。
四、公司股權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某公司擁有股份,離婚財產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補償數額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決定將一方擁有限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種:夫妻雙方就出資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如果出現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的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甚至持股方不願意給予配偶補償,以及出現其他股東反對持股方的配偶成為股東的情形時,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往往將股權問題不予審理,待判決離婚後由當事人另案訴訟解決。
即便是另案訴訟股權分割問題,股權價值的認定是案件審理的核心,這需要非直接持股一方提供證明公司股權價值的相關證據,往往具有很大的處理難度。
圖片來源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本文轉載自《離婚那些事》,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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