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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二)

夏秋 時拾史事

拖稿太久,自己都記不得第一篇寫了什麼……來來來,待我簡單回顧一下:睡虎地秦簡中發現的《封診式》中就有確鑿的關於刑事技術與醫學檢驗的內容,特別提到檢驗他殺屍體、自縊屍體和因傷墮胎活體檢驗的案例;我國古代的人體解剖記錄對法醫學發展起到的作用,最早有文字記載的人體解剖案例現於《漢書.王莽傳》。

那麼,秦代以後,到《宋提刑洗冤集錄》橫空出世前,司法檢驗技術的發展又有何突破呢?


1.

張家山漢簡中的「鑒證實錄」

多虧了近現代的考古重大發現,已出土的漢簡中也有關於醫學鑒定的記載。上世紀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出土的《張家山漢簡》,其中《二年律令》是漢高祖五年至呂后二年期間實施的律令,《賊律》部分將傷害行為按作案工具分為「金刃傷」、「手足傷」和「他物傷」。既然有這幾種分類,那麼必然有相應的醫學鑒定,不然怎麼知道創痕到底是什麼物件所傷的呢?

中國古代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二)

《賊律》還規定:「斗傷人,而以傷辜二旬中死,為殺人。」這和居延新簡及漢書中提及的保辜制度的內容相吻合。保辜制度是什麼?簡言之,鬥毆傷人案件中,被告要對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內的傷情變化負責,假設受害人在期限內傷情惡化甚至因傷而亡,那麼被告的罪行就要相應加重。打個比方,甲乙二人口角鬥毆,甲身強力壯,乙吃了虧只有挨打的分,當時乙只是有些萎頓,自己走回家去了,不幾日,乙突然傷重不省人事,最後死了,那麼甲犯的就不是斗傷人的罪,而是殺人罪了。

《漢書.功臣表》里有個真實案例:昌武侯嗣位人單德傷了人,傷者在受傷後的二十天內死了,單德就得負殺人罪責,「坐傷人二旬內死,棄市,國除。」

所以保辜制度最早是從漢朝就開始施行,不少人認為從唐代才開始,大概是受張家山漢簡出土之前的著述影響。但我國古代的醫學技術還不足以細分死亡原因到底是傷情惡化直接導致的,還是其它病因引起的猝死,又或者傷情惡化並非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間接誘因。這個時代局限造成的困境,就沒法深究了。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還有關於傷情檢驗的一例,一個叫「毛」的人,被誣與他人共謀盜牛,官府屈打成招,複審時檢驗了其被刑訊逼供的傷情。「診毛北(背)笞紖瘢相質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數,其臀瘢大如指四所,其兩股瘢大如指。」傷痕稠不可數,可見刑訊打得挺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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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延新簡的「犯罪現場調查」

七十年代發掘的《居延新簡》,保存了不少從西漢中期到東漢初期的重要文獻資料,摘錄其中一些涉及法醫鑒定的案例。其中□符號代表字體殘缺無法辨認的部分。

u 68.20-22簡「夏侯、譚爭言、斗,憲以所帶劍刀擊傷譚匈(胸)一所,廣二寸,長六寸,深至骨。憲帶劍,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銅鍭十一枚。持 大□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騎馬蘭越隧南塞天田出。案:憲斗傷。」

這條記錄了士兵譚 、憲因口角而持械鬥毆,憲用劍將譚的胸部刺成重傷,傷口寬二寸,長六寸,深至骨。之後憲帶著劍、弩及稾矢銅鍭等武器,又帶上乾糧,騎馬越過隧南塞天田出逃。官吏經過檢驗,作出「憲斗傷」的鑒定結論。

u 58.46簡「□□內郡盪陰邑焦里田亥告曰:所與同郡縣□□□□□死亭東內中東首,正偃、目罝、口吟、兩手卷、足展、衣□,□□當時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跡。實疾死,審皆證□。」

這條是一份法醫鑒定報告,分三個部分 :告訴人是內郡盪陰邑焦里一個叫田的人,死者為其同郡縣人;驗屍情況是這樣的,死者卧於亭東內中,頭朝東仰卧,目開、口閉,兩手握拳狀,足展,身體完好,無刀傷、木棒擊打或繩索勒過的痕迹;鑒定結論是,病死。

u 22.326簡:「乃□□□申,第三隧(隊)戍卒,新平郡苦縣奇里上造朱疑,見第五隧(隊)戍卒同郡縣始都里皇□□所持鈹,即以疑所持胡桐木丈(杖)從後墨擊意項三下,以辜一旬內立死。案:疑賊殺人,甲辰病心腹 □□」

這條也是一個驗屍報告,死亡的士兵似乎是被人用胡桐木杖擊傷頸項,十天內患心腹疾病而亡。整段話用了三個「疑」字,與上一段驗屍報告所用的「審皆證」這種比較明確的字眼大不相同,表明驗屍的官吏對死者的死因僅是推測而不作定論,顯得比較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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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漢的筆跡鑒定

東漢還有一些零散的關於傷情鑒定和物證檢驗的內容。比如班固(32-92年)所著《漢書.薛宣傳》中說:無理毆人致傷,皮膚青黑腫起但無創瘢者,與毆人成創而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樣的。

蔡文姬之父蔡邕(133-192)主張把創傷分為「及皮為傷」,「及肉為創」,「及骨為折」,「骨肉皆折為斷」四大類,一度成為當時傷情鑒定的重要方法。

現在《軍師聯盟》大熱,我這還有個能蹭熱點的案例。曹操主政期間,有人投匿名信誹謗朝政。秦漢時期,寫匿名信誹謗是件了不得的大事,司法官若收到匿名舉報的案件也是禁止審理的。魏郡太守國淵分析匿名信的內容,發現其文多引自《二京賦》。《二京賦》的作者是大名鼎鼎的張衡,張衡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科學術數無所不精,他寫的《二京賦》被國淵稱為「博物之書」,我瞄了一眼,立刻失去了讀下去的勇氣,在當時來講,研習者也是不多的。

中國古代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二)

那麼匿名信的作者就鎖定在了熟悉《二京賦》的人群當中,國淵接著發布告示,尋找能講授《二京賦》的聰明人:「所學未及,二京賦,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 告示發布後,研讀過這篇賦的人就一一上門,然後被要求寫幾個字。國淵將這些人的字跡與匿名信進行比對,最後抓到了人,結了案。這是史料記載的較早的一起有關筆跡鑒定的案例。


4.

南北朝至唐朝的醫學發展及檢驗制度化

南北朝名醫徐之才所著《明冤實錄》,是有關法醫檢驗內容的著作,但是很可惜內容失傳了。

隋代太醫博士巢元方著《諸病源候論 》,比較正確地指出了自縊的定義,並且系統闡述了溺死、凍死、餓死、中暑死、暴死等各種死亡的發病機理和臨床表現,此外還記載了水銀、砒霜、莨菪子、烏頭、鉤吻、毒蕈、河豚、食蟹等中毒的臨床表現。

這部書對後世法醫學專著的誕生產生了很大影響。舉個栗子,書里刀劍傷貫通體腔,造成腹腔大出血死亡的記載,我們現在稱作機械性損傷致死:「凡金創通內,血多內漏,若腹脹滿,兩脅脹,不能食者,死。淤血在內,腹脹,脈牢大者生,沉細者死。」

北魏開始,設立醫學博士制度,隋唐延用下來,唐代每州縣設醫學博士,除醫務本職工作之外,還須參與法醫學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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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醫檢驗,至少已經涉及到驗屍、傷情檢驗、胎孕檢驗、疾病檢驗、中毒檢驗等方面。而唐律還對檢驗不實的情況做了處罰規定:「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這條法令後來被《宋刑統》沿用。

唐律對損傷還有一些明確規定,比如「見血為傷」,還將損傷進一步分為手足傷、他物傷、刃傷、湯火傷幾類 。對於鬥毆傷者傷情惡化或因此死亡的難題,唐律的保辜制度比漢律更為詳細。《斗訟律》規定:「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以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論。」

拿保辜規定的最後一句話打比方,甲要是把乙打得肢體折斷,保辜期限是50天,乙方49日時傷重不治,那麼甲就得以殺人罪論;換句話說,乙方要是拖到51天才咽氣,那麼甲只需要按毆傷罪論處。這個規定有進步的地方,但按現代人的眼光來看,那還是有缺陷的。

中國古代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二)

考慮到共同犯罪傷害的案件,從犯與主犯的罪行有輕重之別,唐律還規定,減除被害人身上各處傷痕中最重或致命的一處,「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


5.

誕生於五代的神探斷案集

五代至宋初,和凝、和?父子合著的《疑獄集》,四卷收錄了漢至五代的疑難案件,其中涉及不少法醫學知識。摘錄其中幾個案例故事,分享給大家。

l 《李公驗櫸》篇: 「尚書李南公,知長沙縣。日有斗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偽。訊之果然。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肌,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棒傷,水洗不下。但毆傷者,血聚則硬,偽者不硬耳。」

這個案例介紹了如何鑒別傷者是真的受傷,還是偽造傷痕。真傷常常伴有皮下出血,傷處會紅腫,故「有青赤痕」以及「血聚則硬」。假如用植物葉汁塗擦皮膚偽造傷痕,皮色青赤好象真的被毆打過似的,但因沒有皮下出血, 所以「不硬」。再加上鬥毆雙方甲強乙弱,而強的甲方恰恰傷痕只紅不腫,因此判定乙真甲偽。

l 《張舉燒豬》篇,「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承。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乃積薪燒。察殺者口 中無灰 ,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果無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

這個案例講如何辨別死者是被活活燒死,還是先被人謀害,然後再被燒屍。張舉通過檢驗被燒死的豬,和後放入火中死豬之口的區別,發現死者呼吸道中無煙灰殘留,顯然他失火前就已經被人殺死,進而順藤摸瓜斷了這樁謀害親夫的案件。

《嚴遵疑哭》篇講,後漢時,杭州刺史嚴遵路遇某婦人,其夫被火燒死,婦人哭得很大聲,但卻感覺不到悲慟。嚴遵命人查看,死者頭部有蒼蠅聚集, 詳細檢查屍體髮髻,發現有嵌入頭部的鐵釘,頭部出血部位才吸引了蒼蠅。嚴加審問婦人,才終於真相大白。又是個謀害親夫的案例,不過我上篇提到過,戰國晚期至秦代的《封診式》里就已經清清楚楚地寫明了,頭髮內和會陰處是驗屍的重中之重,怎麼到了五代,越活越回去了呢?

嚴遵疑哭這個case,倒是涉及到了法醫昆蟲學的知識,暫時先不展開,待我自己多了解一些再說。

中國古代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二)

參考文獻

班固,《漢書》

程政舉,《秦漢司法審判中的事實探知方法及其對妨礙事實探知行為的處罰》

黃道誠,《宋代偵查制度與技術研究》

和凝,和?,《疑獄集》

湯茜,《法醫學視野下的<諸病源候論>與死亡原因》

王立民,《中國運用法醫學知識偵破刑案史論》

王宏川,《中國明以前法醫學著述考略》

周祖亮,《漢簡法醫檢驗文獻及其價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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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洗冤錄 | 你不知道的法醫和「犯罪現場調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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