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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中求變:1940年代國民政府圍繞琉球問題的論爭與實踐

1872年10月,日本廢琉球國為琉球藩,繼而在1879年3月派兵入侵琉球,設置沖繩縣。自此之後,琉球問題一直是中日之間一個懸而未決的外交問題。二戰後期,此問題再度浮出水面。有研究認為,國民政府應該趁日本戰敗投降之機收回台灣、琉球等島嶼,但《開羅宣言》並未提及琉球,在商討戰後對日和約的過程中,國民政府也未提及收復琉球問題。[1]本文利用新近開放的外交部檔案、《蔣介石日記》等資料,考察開羅會議前後中國政府對琉球問題所持的態度,試圖探討託管琉球是否就是國民政府真實本意;在漸入困境的情形下,國民政府採取了何種積極的應對措施,以及圍繞此問題展開的內部論爭。

一、開羅會議:失去的機會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琉球問題成為國民政府需要考慮的外交問題之一,美國顯然具有重要的發言權。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與蔣介石的一次會談,成為戰後解決琉球問題的基調。會議期間,羅詢問蔣介石是否想要琉球,面對羅的詢問,蔣介石並未明確表態,而是提議中美共管琉球。蔣介石的這一提議成為日後國民政府對琉政策的基本方針。

據筆者所掌握的資料,在1943年11月開羅會議之前,蔣介石本人一直堅持收回琉球,其態度並無動搖,在其內心深處,琉球是中國需要從日本手中收回的領土。早在1932年,蔣已經認真考慮收回琉球,「預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中秋節恢復東三省,解放朝鮮,收回台灣、琉球」。[2]琉球問題一直縈繞在蔣介石心頭,時隔8年之後的1940年,蔣再次提及,「昨夜偶觀二十一年九月十三與十八日日記,預定民國卅一年中秋節以前恢復東三省,解放朝鮮,收回台灣、琉球」。 [3]1932年9月18日是「九一八」事變一周年,日記表明了蔣介石對中日之間一些基本問題所持的態度,顯然琉球與台灣並提,在收回之列。1940年10月,隨著國際局勢朝有利於中國抗戰的方向發展,蔣深信收回琉球「自有可能」[4]。

在1940年代以前,囿於時局和形勢,收復琉球之議只是時而閃現於蔣介石或政治精英的個人記述之中。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關於琉球問題的言論開始增多。開羅會議前,國民政府集中精力研究戰後領土處置問題,琉球問題漸成熱點之一。雖然《開羅宣言》並無關於琉球的內容,但圍繞其所展開的外交折衝,顯然是此間外交最為引起研究者關注的焦點之一。[5]

目前發現的中國政府最早公開提出收復琉球的史料,是1942年11月3日發表在《大公報》上的宋子文談話,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宋子文提出「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6]。宋子文發表談話6天後,蔣介石再次明確對琉球問題的態度:「東三省與旅大完全歸還中國」,「台灣、琉球交還中國」。[7]

1943年3月宋美齡訪美。行前,蔣介石特別囑託與羅斯福談話的要點,希望通過宋美齡向羅斯福表明中國政府在戰後重大問題上的考慮,琉球問題也在其中。蔣寫道:「去年(1943年)交妻與羅談話要點:甲,東三省、旅順、大連與台灣、琉球須歸還中國,唯此等地方海空軍根據地准許美國共同使用。」[8]到美後,宋美齡呼籲美國政府及民眾支持中國抗日,贏得美國民眾的好感。與羅斯福會談後,宋美齡致電蔣介石,表示羅斯福在戰後領土問題上同意「琉球群島、滿洲及台灣將來應歸還中國」[9]。同月,蔣介石出版《中國之命運》,書中提到琉球在中國國防上的重要地位,仍將琉球與台灣、澎湖等視為中國領土不可割裂的一部分:「琉球、台灣、澎湖、東北、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之要塞,這些地方之割裂,即為中國國防之撤除。」[10]

可以認為,直到1943年3月,堅持收回琉球是蔣介石的既定方針,並且開始著手準備。蔣顯然認識到美國的態度非常關鍵,因此才有囑託宋美齡探尋羅斯福態度之舉。

在琉球問題上,國民政府內部一直有不同的聲音,這種不同聲音的存在當然會影響到蔣介石本人對琉球問題的思考。外交部在收復琉球問題上持消極態度,在1942年1月擬定的「解決中日問題基本原則」草案中,就表達了反對收回琉球的意見。該草案建議在遵守兩項限制的情形下將「琉球劃歸日本」。兩項限制一是「不得設防,並由軍縮會設置分會加以監督」;二是「對於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別待遇,一切應遵照少數民族問題原則處理。」 [11],而在此之前的1月17日,外交部亞東司司長楊雲竹就已經私下向美國駐華外交官謝偉思(John Service)表示中國不會收回琉球。[12]代理亞西司司長徐淑希也曾在致宋子文的備忘錄中作此表示。基於對琉球歷史的了解,徐認為,琉球與朝鮮類似,屬於中國傳統意義上的朝貢國,與台灣不同。[13]

為準備開羅四國會議,國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始籌劃相關提案,琉球問題也在其中。軍委會參事室和國防最高委員會國際問題討論會的提案都曾提出過收回琉球。軍委會參事室提出,日本應將下列領土歸還中國:甲、旅、順大連;乙、南滿鐵路及中東鐵路;丙、台灣及澎湖列島。[14]國防最高委員會國際問題討論會在其擬就的《日本無條件投降時所應接受遵辦之條款》中不但要求收回南滿、台灣及澎湖列島,也提出「琉球群島應歸還中國」。但此兩份文件均準備了變通辦法,即在不能收回的情形下,可將琉球劃歸國際管理或劃為非武裝區域。[15]

但隨著開羅會議日期的臨近,國民政府有關部門向蔣介石提供的參會決策也逐漸修改,對琉球的態度也發生了變化,不再明確提出收回,而是採取淡化處理的態度。隸屬於國防最高委員會的秘書廳的提案就沒有涉及琉球,其在《戰時政治合作方案》中只是提出「收復1894年以來日本所取得及侵佔之領土」,這當然不包括琉球[16]。此時,軍委會參事室的態度發生了變化。王世傑在《關於四國會議問題節略》中指出:「日本於九一八事變後自中國侵佔之領土(包括旅大租借地)以及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琉球顯然不在其列。[17]

1942年初,外交部就已經提出中國不必收回琉球,國防最高委員會、軍委會參事室在開羅會議迫近時也有放棄琉球之議,這些不同聲音的出現預示著政府內部對琉球問題態度的轉變。上述部門關於琉球問題的提議當然會提供給蔣介石本人參考,這些不同意見的集中出現,蔣介石不可能完全置之不理。

美國的態度是另外一個重要因素,而中美關係的親疏當然會影響到琉球問題。現有研究表明,抗戰後期中美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其嚴重性大大超過人們以往的認識,蔣介石本人對美國的不滿與猜忌自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就已經出現。蔣出席開羅會議「並不像以往人們所想像的那樣積極,甚至也不像一般文件所顯現的那樣積極」[18]。可以預見,蔣介石不希望因琉球問題而讓美國誤會中國,進而激化原本存在的中美之間的不信任。

11月13日,蔣介石自述與羅斯福、丘吉爾會談所採取的態度:「此次與羅、邱會談,本無所求、無所予之精神與之開誠交換軍事、政治、經濟之各種意見,勿存一毫得失之見則幾矣。」[19]蔣介石的此種心態影響到外交方針的制定,對琉球問題態度的轉變已經可以預見。

11月14日,蔣介石著手準備與羅、丘會談的資料及提案,在乙項「遠東政治之提案」中有3點建議,而琉球已經不在歸還之列。[20]11月15日,蔣介石自述其決定在會議時不提琉球問題的原因是:「琉球與台灣在我國歷史地位不同,以琉球為一王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故此次提案對於琉球決定不提。」[21]至此,蔣介石自「九·一八」以來所堅持的收回琉球之議似乎已被放棄,但蔣只是決定不提琉球問題,並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他已經放棄琉球。[22]

會談前,蔣介石曾向隨行的王世傑諮詢意見,其中提到領土問題。王世傑在1943年11月17日的日記中對此有簡要記錄:「晚間,蔣先生約談,詢問對於與羅邱會見時應採取之態度與應提出之問題。」王世傑向蔣介石提出了5個方面的注意事項,其中第5項是日本戰敗後中國關於領土問題的主張:「台灣及澎湖列島與九一八事變前之中國領土歸還中國」,「朝鮮應獨立」,「至於港九問題則可聽任羅斯福總統,相機設法解決,我可暫不提出」。蔣介石對王世傑所提方案「亦以為然」。[23]

在談話中王世傑並未提到琉球,蔣介石也未加詢問。蔣本人已經在兩天前考慮到琉球問題,並決定在會議上不主動提出,此次向王諮詢意見應包括琉球,但在王世傑所提方案未包括琉球的情況下,蔣未曾主動加以詢問。現有資料只能證明蔣介石只是決定不提琉球,但沒有設想羅斯福主動提出琉球問題時所應採取的應對方案。王世傑在起草軍委會參事室提案時已經將琉球排除在擬收復領土之外,沒有準備其他情形下的應對策略。

同日,蔣介石再次確定與羅、丘會談所持基本方針:「余此次去與羅、邱會談,應以淡泊自得、無求於人為唯一方針,總使不辱其身也。對日處置提案與賠償損失等事,當待英、美先提,切勿由我主動自提,此不僅使英、美無所顧忌,而且使之畏敬,以我乃毫無私心於世界大戰也。」[24]

著名的「蔣羅會談」是在8日之後即11月23日進行的,蔣雖然已經打定主意不提琉球問題,但羅斯福卻在會見時一再詢問此事,這的確超乎蔣的預料之外。

美國外交文件所記載的開羅會議之「蔣羅會談」是一個十分簡略的大概,眾多文獻所徵引的關於琉球問題的討論內容大致如下:羅斯福總統提及琉球群島問題時,再三詢問中國是否要求該群島,蔣介石答稱願意同美國共同佔領琉球,並根據託管制度與美國共同管理該地。[25]

與羅斯福會談後,蔣介石承認是自己主動表示要與美國共管琉球,「東北四省與台灣澎湖群島應皆歸還中國,惟琉球可由國際機構委託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議」[26]。蔣記載了作此提議的原因,主要是基於3個方面的考慮:(1)以安美國之心;(2)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屬日本;(3)以此區由美國共管比歸我專有為妥。[27]

最新的研究認為,開羅會議上蔣介石向羅斯福提議中美共管琉球的背景較為複雜,「道義因素、實力因素及策略考慮均發揮了影響」。國民政府對收復琉球的態度並不能一以貫之,而是隨著外交環境的影響和國內輿論的左右發生變化,「收回琉球似乎不是中國始終如一的追求,其收回的迫切性不僅不及台灣和東北,也不及外蒙古」。[28]

蔣介石在琉球態度上的轉變顯然受到了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國民政府決策部門的意見,包括上面所提國防最高委員會及軍委會參事室的意見;二是出於對中美關係的考慮,即「以安美國之心」。後來的材料證明,蔣擔心美國因琉球問題而誤會中國有全面擴張的企圖似乎是多慮。[29]總體而言,蔣介石在琉球問題上由堅持收回到提議託管的轉變,主要還是基於中美關係與自身實力而做出的選擇。但此種轉變並不代表蔣在琉球問題上的真正態度,託管琉球的外交政策背後蘊涵著新的變數。

二、籌劃對日和約:託管琉球政策的論爭

日本投降後,盟國開始研究對日和約問題,琉球問題再次提上議事日程,並成為坊間熱議的話題。由於蔣在琉球問題上已經表達了中國的態度,即與美國共管琉球,這一表態為國民政府外交部所重視。

社會輿論雀起之前,外交部經過認真研究,於1947年2月向蔣介石報告關於處理琉球問題的兩點意見,意見顯然秉承了蔣介石在開羅會議上的表態。外交部報告的第一點意見是 「不贊成以全部或一部歸還日本,防止日本再以琉球為侵略台灣南洋之跳板,及威脅我東方海防」,這是中美處理琉球問題的底線,也與《開羅宣言》的精神相一致。相比1942年所起草的對日問題處理原則,外交部的態度已經有了大的改變。外交部報告的第二點意見是「反對除由中美兩國聯合託管以外之任何其他辦法」,但中美託管「應有一確定而短速之時限,如以五年或十年為期,以完成其關於自治及獨立之各項準備,並防止其他勢力侵入琉球」。 [30]

學界研究戰後琉球問題時,很少提到蘇聯的影響。鑒於歷史及現實原因,蘇聯一向被認為缺乏在琉球問題上的發言權,但蘇聯因素的確曾被國民政府外交部考慮在內。駐美大使顧維鈞曾專電外交部,報告蘇聯對琉球問題的態度。顧維鈞稱蘇聯在安全理事會「贊成美國所提代治太平洋群島案」,而且 「無交換條件」,但「蘇聯對琉球島頗表興趣」。蘇聯對琉球島感興趣的消息,或許只是傳聞,但經驗豐富的顧維鈞不敢大意,最終從美國外交部人員方面得知「美國並無鼓勵之意」的消息後,才得以安心。[31]

顧維鈞電報還提及美國方面關於處理琉球島的不同意見,指出在美國國內並不只有中美聯合託管琉球一種主張:「有主張分為南北兩部,以人民及習慣與日本殆相同之北部歸還日本,其南部劃並與台灣」;「有提及將琉球全部交聯合國代治者」,但是具體辦法仍然未能確定下來。顧維鈞在電報中彙報其向美國方面傳達的其個人意見為「可交我國代治或交由中美兩國共同代治」。不論如何處置,顧維鈞表示他個人都不贊同「交由聯合國共治」,目的是防止受蘇聯掣肘。[32]

接顧維鈞電報後,外交部將已經擬好的兩點意見簡要告知,並希望其暫時保密。

此時,國內輿論的主流意見是收回琉球,但也有持不同意見者,主張中國單獨託管或中美聯合託管以及主張琉球獨立者,均有其代表。[33]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外交部雖然已經確定了對琉球的政策,但仍組織了3次座談會,聽取各方對日和合約意見,領土問題是討論的重點之一。

外交部長王世傑親自主持了第一次座談會。在主席報告中,王世傑明確了座談的基調:「就對日和約問題舉行商談,惟吾人並不提出方案討論,僅指出若干基本問題向諸位先生請教。」[34]領土問題被列為需要商討的第一個問題,報告指出日本領土大致已經確定,只有4處島嶼成為問題,琉球尤其沖繩島屬其中之一。此時外交部對琉球問題已經形成一套方案,在談話會上單獨提出,實乃聽取輿論意見,並冀此驗證所定方針的可行性。王世傑在報告中所述「我政府對琉球問題已擬有方案,但未作最後決定」,的確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形。王世傑總結認為,從歷史上看,琉球對中日雙方均有從屬關係,兩者勢力隨國力而消漲。然後話鋒一轉,提及開羅會議,「在開羅會議上言及琉球時,主席曾表示並無一定要求領土之意」。王世傑對在座人員表示目前對琉球政策為:(1)是否一部或全部收回;(2)是否共管;(3)是否託管。[35]

第一次座談會上無人針對琉球提出具體處置方針,而主要是討論一些對日和約的基本問題。座談會第二天即9月5日,王世傑即赴美參加聯合國大會,餘下的討論由外交部擇員主持。

王世傑的主席報告中尚把「是否一部或全部收回」作為一種先擇,然而在第二次座談會上劉師舜的主席報告則將其省去:「開羅會議時,我曾表示須收回台灣、澎湖,但對琉球則無意要求」,解決此問題方式有3種:「1,交中國託管;2,交中國、美國共同託管;3,由中國託管,而以沖繩島為美國軍事根據地。」[36]王世傑與劉師舜報告一前一後,劉的報告顯然在琉球問題上後退了一步。

或許作為一種回應,在討論中劉士篤、柳克述、萬燦等人表示中國應託管琉球,萬燦甚至表示,「要琉球歸還中國似不合法,只可主張由中國託管,成為一個緩衝地帶」。唯一提出收回琉球的是胡煥庸,胡認為「歸還中國是上策,由中國託管是中策,由中國託管而以沖繩作美國基地是下策」。其實胡的觀點並不堅持收回,只是認為收回要強於託管,而此點認識代表了輿論的主流意見。胡煥庸的認識之所以不同於要求託管的眾人,關鍵在於他作為地理學家認識到了琉球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中國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為太平洋國家。琉球若給日本拿去,台灣就危險了。」胡煥庸還建議支持蘇聯收回千島群島,以換取蘇聯支持中國收復琉球。[37]

第二次座談會對琉球問題的基調是託管,雖有胡煥庸的收回之議,但無人呼應和支持。

9月30日,在上海中國銀行四樓會議廳,外交部次長葉公超主持第三次座談會。在主席報告中,葉公超坦承,外交部研究對日和約的各種問題已經一年有餘,和約稿子也有若干版本,但在和會召開以前不便發表。葉公超的主席報告並未表明政府對處置琉球的態度,在這一點上不同於前兩次討論。第三次討論僅有王芸生一人就琉球問題發表意見:「琉球可交聯合國託管」,「力爭收歸我有,則大可不必」。[38]

就琉球問題而言,作為廣泛徵求意見的三次座談會,其討論結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主流輿論要求收回琉球的呼聲竟然被棄置一旁。此次外交部所聽取民意的結果,與其先前擬定的處理琉球問題的兩點意見相吻合,或許通過此番討論,外交部進一步明確了託管琉球的態度。

外交部傾向於託管琉球,是基於當時形勢所做出的判斷,其內部負責官員曾專門進行過詳細研究。透過其研究方案,我們可以深入體會外交部的立場。在外交部的研究方案中,張廷錚所起草的《我對琉球政策之研究》應屬一篇關鍵報告。[39]

張廷錚時任外交部亞東司東一科科長,主管琉球事務。他參與了琉球問題的全過程,也是基本政策的起草人。他在報告文稿中指出,關於琉球問題的處置不會超出兩個途徑:其一,仍劃歸日本領有或劃歸中國或其他國家領有;其二,實行託管制度。這份研究報告基本上涵蓋了當時的各種提議,在如何處置方面並無創新之建議,關鍵在於對各種可能途徑的深度分析。

報告分析第一種途徑的種種可能及結果,首先分析了劃歸日本後的影響:「琉球為日本過去侵略台灣南洋之跳板及封鎖我東方海洋之基地」,如仍劃歸日本領有,「則不但我海面失去前衛,而台灣尤受其重大威脅」,鑒於此種重大不利結局,我國對將琉球交還日本管理之議「應堅決加以反對,絕不能作絲毫讓步」。戰後的中國國內,沒有人贊成將琉球重新劃歸日本版圖,由於琉球重要的戰略地位,外交部當然知曉其中的利害關係。關於劃歸中國領有,張廷錚認為我國可以提出將琉球併入本國領土,但「琉球與我止於朝貢之關係,就種族文化言,均與我不同」,如果提出此等建議,「既難獲國際間之支持,復有惹起盟邦疑忌心之慮」,仍是不提為好。

在張看來,歷史上其他國家與琉球素無聯繫,自不便提出吞併要求。美國屢次聲明對琉球並無領土野心,「縱對琉球有長期佔領之意,亦不致提出領土要求」。因此,收回琉球於現實礙難實行,「惟余採取託管之途」。

張廷錚將中國單獨託管列為第一個選擇,並舉述理由:「地理上接近我國,毗連台灣,歷史上曾奉我正朔,受我冊封,種族文化雖不盡同,但受我影響甚深,由中國單獨管理感情易於融洽,治理易於奏效。」此項提議的不利因素是:「我國力未充實,保衛或治理或恐難周;此次敗日,美國為佔領此島出力最大,我有不易啟齒之苦衷。」雖然從結果上這是一個最佳選擇,但並不為張廷錚所看好,而這也正是外交部的意見。

中美共同管理是張廷錚列舉的第二種選擇。張的理由是:「如我國單獨管理,不易為各國所承認,可主張中美共同管理,因基於我與琉球之地理歷史關係,美在實際上之力量與貢獻合作共管,當為最妥善之辦法。」

即使是中美共同託管這種「最妥善」的辦法,張廷錚也考慮到了唯一的不利因素:「蘇聯如不能達到託管目的,可能反對我或美國或中美兩國為托管國。」

由美國單獨管理是張廷錚所列舉的第三個選擇。如其他國家反對中國管理,而美國又願意擔任管理之責,「基於中美邦交之親密,自應予以支持」。實行普通託管制由聯合國託管是第四種選擇。出現此種可能性的前提,是中美兩國之單獨或共同託管,均不能獲得各國支持。如果是這樣,則只能實行普通託管制,由聯合國託管。該研究報告認為,一定要反對蘇聯託管,並將其列為第五種選擇。據報蘇聯有要求託管琉球之意,「蘇聯此種企圖如獲實現,於我至為不利」。

研究報告最後是對琉球問題所做的總結。張廷錚主張採取積極態度應對琉球問題,並應與美國保持一致,相互支持。整個研究報告所提的不利因素是蘇聯,在總結中,張廷錚進一步將蘇聯可能採取的政策予以強調,以期引起注意。「蘇聯如堅決反對美國託管,則不但可能反對我為托管國,甚且可能主張以琉球留與日本,此不可不防者」,如果萬一出現此種不利局面,「我可主張由聯合國託管,以為退步」。[40]

在此報告的空白處,有「有理」、「可采此態度」等毛筆批示,雖無具體署名,但可推測應是外交部亞東司司長或具有相當地位的人員,但不會是外交部長王世傑。因為王世傑在此報告的最後部分用鉛筆做了批示,並署名「傑」。王世傑批示內容如下:「應由對日起草委員會就(1)中美託管(2)聯合國託管,各擬一具體方案送核。」[41]

雖然外交部已經向蔣介石建議託管琉球,但此消息並未直接公開,國民政府內部仍然在試探各方反應。

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向國民政府參政會作報告,在關於外交的部分中提到對日和約問題。報告認為,日本領土已經由《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限制,只有「若干島嶼的歸屬問題懸而未決」,其中「琉球群島對我國關係最切」。張群認為,琉球群島前途的解決, 「不外乎中國收回,或中美共管,或聯合國託管三種方式」,對於如何處理該問題,政府「正密切注意」,但「無論如何必(須)反對該群島歸還日本」。[42]

此時國民政府內部已經形成一種共識:雖然歸屬問題未定,但琉球屬於剝離日本的領土,其所有權已經不屬於日本,託管琉球雖然並未被主流輿論所認可,但已經成為一種最為現實的選擇。相對於蔣介石在琉球問題上的一貫態度及國內主流輿論要求收回琉球的壓力而言,國民政府託管琉球的建議似乎陷入一種困境:由於先有蔣介石本人在開羅會議上對琉球問題的表態,因此國民政府當然要以此為外交基調,但實際上託管卻並不為蔣本人和國內民眾所認可。國民政府外交部初步確定將以託管的方式解決琉球問題,並預先準備好了各種託管的形式,該項方案雖已呈報蔣介石,但並未得到明確的回復意見。國民黨最高決策層對琉球問題並未得出最後的結論,而這當然與蔣介石本人的態度有莫大的關聯。此時的關鍵在於,如何才能在琉球問題上尋求一個突破口,打破現有困境。

三、困中求變:琉球革命同志會及收復琉球5點辦法的出台

如依靠外交途徑解決琉球問題,似乎除託管外別無他途,外交部對此有明確的對策和分析。如何跳出外交框架,尋求一個真正符合中國利益的解決琉球問題的辦法,成為蔣介石面臨的一項難題。以喜有名嗣正為首的琉球革命同志會的來訪似乎給處於困境中的琉球問題帶來一絲希望。[43]

事實上,早在1946年,琉球革命同志會的前身即琉球青年同志會就曾上書蔣介石,要求歸附,外交部檔案所記該次上書的時間是1946年10月28日。[44]此次上書是否送達蔣介石本人,未見相關記錄。顯然,當時的國民政府未對此次上書做出積極應對,琉球青年同志會繼續尋找途徑。

1948年,終於找到機會。通過軍統在台的分支機構,琉球革命同志會將相關信息轉呈蔣介石。[45]蔣介石本人在1948年3、4月間已經了解到琉球革命同志會的相關情形。在琉球問題處於困境的情形下,該組織的出現無疑豐富了蔣介石對琉球問題的思路。蔣介石終於找到解決琉球問題的突破點。

1948年6月15日,蔣介石授意吳鼎昌密電中央黨部秘書長吳鐵城,要求其考慮如何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達成收復琉球的目的。蔣轉達國民黨黨內的意見大旨如下,「琉球原屬我國領土,現雖有美軍管治,人民均甚內向,擬請秘密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秘密組織掌握政權,冀於將來和會時琉民能以投票方式歸我統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動內向,以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鎖鏈」。秘書處收到蔣通過吳鼎昌傳達來的意旨後約集各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初步交換意見,「認琉球為我東海屏藩,在國防上價值甚巨,我國實有爭取之必要」,而且「現部分琉胞既具內向情緒,且已有革命同志會之組織,自應特別予以鼓勵和協助」。 [46]

8月2日,吳鐵城向蔣介石彙報了約集有關人員的和議結果,「飭研究琉球問題,遵經約集有關人員先行初步交換意見,並飭台灣省黨部物色琉胞來京,詳詢一切。茲有琉球革命同志會理事長喜有名嗣正,由台灣省黨部幹事李德松同志,偕同來京」,並特別指出「喜有名君擬於返台前,向鈞座致敬」。[47]5日將密電轉達行政院長翁文灝、外交部長王世傑。

可以肯定,在喜有名嗣正一行秘密訪問大陸之前,蔣介石本人在託管琉球問題上的態度就已經發生改變,已經設想通過琉球革命同志會收回琉球。此種轉變看似突然,其實有其內在必然性,因為這與蔣介石本人在琉球問題上的真正態度是一脈相承的。自是之後,國民政府在琉球問題上出現了明暗兩條路線:明線是外交路線,依據開羅會議上蔣介石的表態,尋求最佳的託管途徑;另外一條是暗線,寄希望於琉球革命同志會,策劃琉球獨立,並最終實現收復琉球的目的。

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的安排下,喜有名嗣正訪問中國,並相繼會晤各政府部門官員,呼籲中國政府收回琉球。[48]外交部檔案中有一份1948年8月3日上午王世傑會見喜有名的談話記錄,透過該談話,我們可以直觀了解有關琉球革命同志會的一些具體情況。

會談地點在外交部部長會議室,從上午11點30分談到12點15分,共45分鐘,時間並不長。喜有名此次來訪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向中國政府表明自身立場,轉達其心向中國的誠意。王世傑則是希望藉機了解琉球同志會及琉球島內的一些基本情形。喜有名嗣正的開場白非常簡短,僅有數句話介紹琉球與中國的歷史聯繫,介紹完後,直奔主題,徑直告訴王世傑,「戰後琉人莫不內向中國,琉球革命同志會即為主張琉球歸屬中國之團體」,經過這樣的表白之後,喜有名直接向王世傑提出,希望「外交部今後時予指示,多所聯繫」。喜有名表明態度後,王世傑並未接著話題談及琉球歸屬問題,而是詢問喜有名的工作及家鄉的情況,在簡短回答王世傑所提關於自身工作及家鄉情況後,喜有名再次表明他關於琉球問題的看法:「琉人希望歸附中國,但亦可在中美一體中尋求解決」,但是「絕對反對歸屬日本」,還進一步強調是「誓死反對」。王世傑此時才轉入正題,表示「(琉球)歸日本,中國亦反對」,並告知喜有名,目前需要知道琉人的真正意圖,以便在對日和會時做到心中有數。會談到此,雙方均表達了各自的想法及願望,接下來的談話,雙方進入一些實質性問題。喜有名表示目前琉球由美軍佔領,物資上雖有援助,但主要注意力仍在軍事而非經濟,著重強調「琉人生活困難,希望中國多多關心」。王世傑並未直接回答該問題,而是詢問喜有名是否曾經到過琉球,以及琉球目前的教育及文化狀況,目的在於探尋日本統治對琉球所造成的影響。[49]喜回答以「七十年來琉球全用日文」,並解釋造成此種局面的原因是「光緒五年後禁止使用(漢文)」。王世傑問及琉球的人口及目前行政狀況,喜有名告知琉球現有人口70萬,40萬在沖繩,30萬分布在其他各島,「現在有琉球民政府,完全為琉人」。問及在琉球的華僑情形,喜有名答以「約二千人,多系商人」。談話最後,喜有名提出由於琉球知識分子曾協助盟軍,「如一旦重歸日本,則生命不保,知識分子無不絕對反對歸日」。王世傑答道「一定不能歸日」。[50]

8月9日,蔣介石在中央黨部接見了來訪的喜有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蔣本人對琉球革命同志會的重視。喜有名一行的來訪,燃起國民政府收回琉球的希望。就在蔣介石接見喜有名嗣正的同一天,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迅即召集相關部門密議收回琉球方略,並達成了5點初步意見。

8月10日,外交部收到《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文件批示處有王世傑印章,表明其已經收到並閱讀完畢。該秘文的關鍵之處在於其開頭部分有「逕啟者奉,總裁已刪,交秘代電為據」,此處總裁就是蔣介石本人。文件封皮上還有四行小字,值得格外注意。「此件請用部長私人名義函復,辦後並請將來往函件送交部長秘書室收存,如令行所屬機關辦理,可單獨辦稿,歸入部檔,但以避免泄露報告來源為限。」[51]這段內容表明,此件不便公開,尤其要避免泄露報告來源。

集會達成5點意見如下:

1.由台灣省黨部秘密與琉球內向團體聯絡,並商同台灣省政府及警備司令部,協助各該團體或個人從事回歸祖國運動;

2.各地政府對留居當地琉胞之管理應特予放寬,俾增加其內向情緒;

3.請台灣省政府修正僱傭琉籍技術人員登記規則第五條,對船隻僱傭琉籍技術人員不作比例限制,並准許該項被僱傭人員及其家眷在僱傭市鎮轄區內居住;

4.請台灣省政府及台灣警備司令部對被僱用琉籍技術人員之有家眷在琉者,准其自行設法以用品送返其家中,勿予留難;

5.由台灣省方面選派小學教員分赴琉球各小島施教,以爭取第二代並籍以從事宣傳。[52]

此5點計劃首次為學界所知,改變了以往學界對國民政府處理琉球問題的既有認識,從中我們至少可以推出兩點結論:一是,在直接收回琉球無望的情形下,國民政府曾做出過具體的應對措施,著眼長遠,而不是簡單的不作為;二是,外宣託管,內實收復,才是蔣介石在琉球問題上的真正策略。

蔣顯然希望從琉球內部著手,通過文化滲透,籠絡人心,達到收復琉球的目的。此文件表明,蔣介石在開羅會議期間所宣布的由中美託管琉球的言論或許並非其真實想法,而只是一種權宜之計。

8月14日,外交部接到吳鼎昌要求研議琉球革命同志會的電文後,即展開調研。8月25日,以最密件形式向蔣介石呈報處理琉球問題的最新考慮,從琉球隸屬關係,日本統治的現實及影響方面舉出了影響琉球歸屬問題的三個因素:

1.琉球與我止於朝貢關係,就種族文化言,均與我有別,且據史冊所載,琉球亦不時向日本朝貢受封;

2.《開羅宣言》所列舉應歸還中國之領土,並未提及琉球,而我自身則聲言不願為自身擴張疆土;

3.美軍進攻琉球犧牲甚重,戰後積極建設基地,決不肯言去,故我如要求歸併琉球理由似欠充分,至於准許琉球立即獨立,理論上雖無不可,然琉球地脊民貧,經濟上向難自給,加以七十年來之日本奴化教育,毒素亦非短期所能盡除,萬一國際局勢變化,日本乘機再入,亦屬可慮,則獨立之議,事實上亦頗困難。

外交部認為,琉球問題的最後解決「有待對日和會加以決定」,琉球歸併中國「必須獲得國際間之支持及大部分琉球人之同意」。琉球問題之處置「似以託管為唯一可循之道」,而託管辦法似以「中美共同託管較有實現可能」。對此等託管唯一可以預見的曙光就是託管15年後「採用公民投票辦法,決定其獨立或是否與中國合并」。[53]此種分析,主要是基於外交方面所做的考察。應該說這是個消極的處理辦法,只看到了中國歸併琉球的種種眼前困難及事後不利因素,缺乏大戰略考量。

此時國民政府在琉球問題上的明暗兩條路線都已確定,通過外交途徑託管琉球已成定論。此時如何改變對策,力爭取得最大利益當成為國民政府外交的優先考慮。在國民政府各部門研究對日和約的草案中,中國駐日代表團的「琉球劃界」建議是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

駐日代表團在方案中研究了琉球劃界問題,並將其列為收復計劃的一部分,此點顯然並未被一般提案所重視。如琉球未能收復,而通過劃界將部分領土劃歸我國,顯然在技術層面上更有可操作性,因此此提案對劃界部分的討論頗具價值。駐日使團所提琉球劃界問題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與日本的劃界;二是與中國的劃界。

琉球與日本劃界問題「焦點在於北緯二十七度零四分至北緯三十度間之各島嶼」是否應劃入琉球範圍,這些島嶼包括與論島、永良部島(原文如此)、奄美大島、喜界島、德之島等5島及其附屬小島。日本主張上述各島並非明治維新之後侵略所得,因此不屬於琉球範圍,中國認為事實顯然並非日本所述,「明清兩代琉球王國繼續受冊封,其範圍為三府三十六島,即包括北緯二十七度零四分至北緯三十度之間各島嶼在內」。[54]

琉球與中國劃界問題焦點「在於八重山列島及宮古列島是否應劃入琉球之範圍」。晚清政府在與日本交涉琉球問題時,日方曾建議將此兩島割讓與中國,其理由是此兩島與中國領土相接近,「我國似可根據此點要求將此二島劃歸我領土」。方案注意到了釣魚島問題,將其列為琉球與中國劃界問題的一個部分,如「八重山及宮吉二列島未能劃歸於我,則尖閣列島及赤尾嶼二地之劃歸問題似亦值得注意」。[55]

作為解決琉球問題一攬子方案的一部分,駐日代表團籌劃將劃界問題提交討論,無疑具有實際操作意義,且極有可能取得突破。在琉球問題無法確定最終解決途徑的情形下,如中國提出劃界問題,顯然有關各方無法拒絕。

該提案曾送達外交部,供其參考,亞東司司長黃正銘、專門委員張廷錚均已閱讀此件,但顯然外交部並未採納駐日使團的提案,而傾向於託管一途。為應對各種可能的託管情形,外交部曾認真設計各種託管方案,頗為詳盡。其中包括亞東司第一科陳劍橫擬就的《琉球託管協定草案——聯合國託管》、《琉球群島託管協定草案——中美共同託管》。

雖然在蔣介石的直接授意下,國民政府制定了逐步收復琉球的長遠規劃,並寄希望於琉球革命同志會,但琉球問題最終解決,須取決於戰後的國內外環境。然而,1949年後的國內外環境都不利於國民黨當局的琉球政策。國民黨政權在中國大陸的潰敗,使其失去了在對日和約中的發言權,而朝鮮戰爭的爆發,使得日美逐漸接近,與美共同託管琉球的計劃最終並未體現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之中。國民黨集中精力於台灣自身的防衛以及地位問題,其對琉球革命同志會的支持力度也日漸微弱,琉球革命同志會所主張的琉球獨立運動並未取得想像中的成果。

縱觀此一時期關於琉球問題的論爭與實踐,國民政府和蔣介石對琉球的政策並不是一條完全重合的路線,政府內部可以分為兩派,而蔣在內心深處並不願放棄琉球,這也是整個琉球政策的歷史主線。總體而言,1940年代的琉球政策經歷了一個由力主收回,到形式託管,再到策劃獨立的轉變過程。琉球革命同志會是蔣介石在處理琉球問題上的一個變數,蔣介石顯然希望藉助來自琉球內部的力量,達成其收回琉球的長久心愿。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所集議的5點辦法表明,國民政府曾認真策劃收回琉球。然而即使是託管也有爭取國家利益的選擇,如琉球與中國和日本的劃界問題,可惜國民政府未能抓住機會。不難發現,在制定具體的方針政策時,國民政府受制於太多外界因素,而不能直接表達自己的國家利益訴求,而且很大程度上論爭多於實踐。託管琉球政策雖然並非蔣介石的本意,但其制定政策時顯然缺乏足夠的勇氣與信心。困中求變的琉球政策,終因國民政府的自身不保而陷入流產境地。

參考文獻:

[1]目前學界關於戰後琉球問題的研究主要有:石源華《論戰後琉球獨立運動及琉球歸屬問題》( 「第五次中華民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參會論文,浙江溪口,2006年7月。);許育銘《戰後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中國』のインパクトと東アジア國際秩序」學術研討會論文,大阪:大阪大學千里生命科學中心,2006年11月11日);王海濱《中國國民政府與琉球問題》(《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任天豪《中華民國外交部對琉球歸屬問題的態度及其意義(1948-1952)》(中國近代史學會第八屆第一次年會,台北政治大學2008年12月);汪暉《琉球:戰爭記憶、社會運動與歷史解釋》(《開放時代》2009年第3期);汪暉《冷戰的預兆:蔣介石與開羅會議中的琉球問題——補正》(《開放時代》2009年第5期) 。

[2] 《蔣介石日記》,1932年9月13日,美國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院檔案館藏(下文不一一註明藏所)。

[3] 《蔣介石日記》,1940年9月30日。

[4] 《蔣介石日記》,1940年9月30日。

[5] 《開羅宣言》關於日本領土處置問題的內容是:剝奪日本在1914年以後所佔得之太平洋各島嶼。所有日本竊奪之中國一切土地,如滿洲、台灣、澎湖,均應由中華民國恢復之。日本因貪戀武力所佔之土地,亦應予剔除。《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5(上),台北:中正文教基金會,1978年,449頁。

[6]關於國民政府最早何時提出收回琉球問題,本文採用王建朗研究員最新研究成果。詳見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33頁。

[7] 《蔣介石日記》,1942年11月9日。

[8] 《蔣介石日記》,1943年10月24日補記。

[9] 秦孝儀總編纂:《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5(上),台北,中正文教基金會1978年版,第287頁。

[10] 蔣介石:《中國之命運》,台北,正中書局1953年版,第6—7頁。

[11] 《外交部修正擬定解決中日問題之基本原則》(1942年1月29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2編「外交」,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頁

[12] Service to Gauss, 17 June, 1942, The U. 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2, China(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6), pp. 732-733.

[13] 參見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35頁。

[14] 《戰時外交》第3冊,第499頁。《建朗愛的i

[15] 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35頁。

[16] 《戰時政治合作方案》(1943年11月),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3編《戰時外交》(以下稱《戰時外交》)第3冊,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版,第505頁。

[17] 王世傑:《關於四國會議問題節略》(1943年11月11日),葉惠芬編:《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籌設篇》,台北,「國史館」2001年版,第50頁。

[18] 王建朗:《信任的流失:從蔣介石日記看抗戰後期的中美關係》,《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49-55頁。

[19]秦孝儀總編纂:《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第5卷上冊,第430-431頁;《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13日。

[20] 蔣介石提出的三點是:1、東北四省與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2、保證朝鮮戰後獨立;3、保證泰國獨立及中南半島各國與華僑之地位。(秦孝儀總編纂:《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第5卷上冊,第431頁)。

[21] 《蔣介石日記》, 1943年11月15日。

[22] 台灣學者許育銘注意到,「蔣介石在開羅會議中,並未明確提出對琉球的領土要求,只要求共同託管。其背後存在如果戰後琉球如經託管,而琉球當地人民又表示願意歸併中國,中國理應接受的可能發展。」許育銘:《戰後處理與地緣政治下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中國』のインパクトと東アジア國際秩序」研究會發表論文,大阪:大阪大學千里生命科學中心,2006年11月11日)。

[23] 《王世傑日記》第4冊,1947年11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90年版。

[24] 《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17日。

[25] 全文如下: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ould want the Ryukyus. The Generalissimo replied that China would be agreeable to joint occupation of the Ryukyus by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ventually, joint administration by the two countries under the trusteeship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請見「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11/2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 p. 324。

[26] 《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23、24日。

[27] 秦孝儀總編纂:《總統蔣公大事長編初稿》第5卷上冊,第438、439頁;《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23、24日。

[28] 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37、133頁。

[29]王建朗:《大國意識與大國作為——抗戰後期的中國國際角色定位與外交努力》,《歷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37頁。

[30] 《擬就琉球政策兩點敬祈核示》,1947年4月2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檔案(以下簡稱「外交部檔」,419/0005,第40-41頁。

[31]《 駐美顧大使來電》,1947年4月16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43-44頁

[32]《 駐美顧大使來電》,1947年4月16日,外交部檔,419/0005,43-44頁

[33]本文不再一一列舉,具體內容可以參見《對日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領土組,1947年7月—10月)(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與日本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檔案號18/761)。

[34] 《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一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4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外交」,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下同),第363頁。

[35] 《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一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4日),第364頁。

[36] 《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二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15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外交」,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下同),第371頁。

[37] 《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二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15日),第378頁。

[38] 《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二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30日),第389頁。

[39] 報告並未註明起草時間,根據其內容及在檔案中的位置來看,應是1947年下半年。

[40] 張廷錚:《我對琉球政策之研究》,外交部檔,419/0005,第25-27頁。

[41] 見張廷錚《我對琉球政策之研究》空白部分之批註,外交部檔,419/0005,第25-27頁。

[42] 《行政院院長張群向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作關於軍事政治方面報告》(1947年10月18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5輯第3編「政治」(1),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頁。

[43] 琉球革命同志會成立於1941年5月,原名琉球青年同志會,主要活動於台灣和琉球。1947年1月改為現名,並致電蔣介石宣誓效忠中國。琉球革命同志會基本上是以在台琉人為主,主其事者為喜友名嗣正,其中國名為蔡璋,後來台灣方面多以中國名稱之。關於該會的詳細情形,請參考許育銘論文《戰後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

[44] 《琉球青年同志會上書蔣中正主席》(1946年10月28日),外交部檔,419/0008。

[45] 許育銘:《戰後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中國』のインパクトと東アジア國際秩序」研究會發表論文,大阪:大阪大學千里生命科學中心,2006年11月11日。

[46] 《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53頁。

[47] 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檔號0100.20。轉引自許育銘:《戰後處理與地緣政治下的國民政府對琉政策——以40、50年代為中心》。

[48] 未查到喜有名訪問南京國民政府的具體日期,據現有資料推算,應在1948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49] 王世傑本人曾於1947年9月赴美國參加聯合國大會,期間路過琉球,並留有初步印象。「午前抵沖繩島,此為琉球之主要島,島上有不少日人,均已遣回日本本土,現除琉球土著外,僅有美國駐軍」。《王世傑日記》,1947年9月5日,第124頁。

[50] 《琉球革命同志會會長喜有名嗣正謁王部長談話記錄》(1948年8月3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11-17頁

[51] 《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52頁。

[52] 《運用琉球革命同志會人員冀收回琉球事經集議決定辦法五點函達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檔,419/0005,第53-54頁。

[53]《外交部呈蔣總統》(1948年8月25日),外交部檔,419/0001,第6-8頁。

[54]駐日代表團:《關於解決琉球問題之意見》,外交部檔,419/0005,第66頁。

[55]駐日代表團:《關於解決琉球問題之意見》,外交部檔,419/0005,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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