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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專稿:法律專家解析肉身佛海外追索為何如此困難?

撰文/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

上圖:章公祖師肉身佛像

自2015年3月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在匈牙利展出的消息傳出以來,如何讓坐佛早日回家,就成了福建大田陽春村全體村民的夙願。然而,追索之路漫長而艱難。如今,兩年多過去了,荷蘭法院剛剛進行首場法庭聽證,且未對任何事項作出裁決。村民們焦急萬分,民眾也逐漸失去耐心。越來越多的人感到困惑:在中國國力與影響力空前強大的當下,一件有證據證明為被盜自中國的文物,追索起來為何會舉步維艱?今天,我們先從這起案件的特殊性談起。

肉身佛像作為標的物 在文物追索史上堪稱罕見

上圖:章公祖師肉身佛像

首先,在這起跨國文物追索案中,我們要追回的文物是極其特殊的,在文物追索史上,堪稱罕見。不同於普通文物,這座佛像內部暗藏了一位高僧的軀體,這也是自其展出之日起吸引世界目光的主要原因。對於這樣一個極具特殊性的爭議標的物,遍觀各國法律,尚未有對之準確定性者,各國法院亦無審理的先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其定性?是物,還是人體遺骸,抑或屍體?對荷蘭法官而言,這顯然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司法任務。而從法律上說,對其予以不同定性,會對本案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如果是物,這尊佛像就要適用《荷蘭民法典》調整物之歸屬的法律規定;如果人體遺骸,它介乎於物與屍體之間,既具有財產屬性,也具有精神屬性,法官需要綜合考慮涉及所有權歸屬的法律規則與道義精神層面的原則;如果是人體屍體,那麼,它就毫無財產屬性,只具有人身與精神層面的屬性,依據荷蘭《埋葬和火葬法》,無人能對屍體享有所有權,須將其歸還給家屬、後人或其族人。審理這樣一起標的物如此特殊的案件,荷蘭法官自然慎之又慎。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不僅是在審理案件,也是在書寫歷史。

中國政府為什麼沒有出面提起訴訟

上圖: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時拍攝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局部。

第二,在本案中,提起追索之訴的是陽春村村民,原告是該村村民委員會,那麼,中國政府為什麼沒有出面提起訴訟呢?對於不少民眾而言,這也是讓他們感到困惑的問題之一。從法律上說,由村民,而非國家提起追索訴訟,是由這尊坐佛在所有權歸屬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依據現行中國《文物保護法》,文物所有權依其主體不同分為三種形式,即國有文物所有權、文物集體所有權和文物私人所有權。這座肉身坐佛原本是供奉在陽春村普照堂中的佛祖像,是全村人共同祭拜和所有的,既不屬於出土文物,也不屬於古墓葬等,因而不是國有文物,屬於集體所有的文物。既然所有權不屬於國家,以國家之名提起訴訟,自然名不正言不順,由村民提起訴訟就成為唯一可行的選項了。然而,村民委員會是中國特有的組織,荷蘭法官對其性質與職權毫不知曉,這也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與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村民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成為首次庭審辯論的焦點問題,就不足為奇了。

沒有可適用的國際公約導致藏家態度日趨強硬

荷蘭博物館為章公祖師肉身佛做CT「體檢」。

第三,對於這座肉身坐佛的追索,中國政府曾積極嘗試推動荷蘭政府的介入與配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在政府層面上的互動漸趨停止,這又為什麼呢?前已談及,這尊坐佛屬於集體所有文物,儘管如此,文物原屬國政府仍然可依據對彼此適用的國際條約,向現持有人所在國政府提出返還以及協助調查的請求,這一點,被中荷均為締約國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所確認。既然如此,中國政府為什麼不能依據"1970年公約",要求荷蘭政府履行協助義務呢?通俗的說,這是由荷蘭加入公約與這座肉身坐佛流入荷蘭的時間差造成的。

具體而言,荷蘭與中國雖均為"1970年公約"締約國,但加入公約的時間不同,中國於1989年加入公約,而荷蘭直到2009年才受公約約束。現有證據表明,本案所涉佛像於1995年自中國香港入境荷蘭,依據國際法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不溯及既往"的規定,"1970年公約"不能溯及既往的適用於1995年左右入境荷蘭的文物。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難理解,雙方政府間就本案的互動與合作緣何會逐漸停止。

事實上,正是由於確信不存在可適用的國際公約,荷蘭藏家的態度才日趨強硬,改變了其最初願意促成返還的表態,不斷的漫天要價,甚至在被訴至法院後依然立場頑固,不願意與村民展開談判。跨國文物追索之難,由此可見一斑。

向私人藏家提出追索難上加難

科學家在章公祖師肉身佛像體內發現寫有中國古文字的紙卷碎片。

第四,這次追索肉身坐佛,我方是向作為私人藏家的荷蘭現持有人提出的,這也大大增加了追索的難度。從文物追索的國際實踐來看,成功返還案例多集中於博物館或類似機構作為現持有者的情況,而從私人藏家索回的案例要少得多。這是因為博物館或類似機構,一般非常在意其聲譽與業界形象,因而一旦出現收藏被盜或非法流失文物並被追索的情況,往往會用更高的道義標準與行為規範自我要求,甚至在追索缺少直接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也會做出相應的返還安排。

例如,20世紀90年代,日本美秀美術館購買了一尊盜自山東省博興縣的北魏朝青石圓雕菩薩立像。數年後,中國發現這尊菩薩像後,準備啟動追索程序。但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這尊菩薩像面臨重大法律障礙。首先,當初購買這尊北魏朝青石圓雕菩薩立像時,美秀美術館曾向國際刑警組織查詢,系在確認其未列入各國被盜文物名單後,才決定購買;同時,這尊菩薩像被盜失竊後,中國方面並未向國際刑警組織報告,這導致美秀美術館可依《日本民法典》的規定,獲得善意購買者的地位。其次,當時日本還未加入"1970年公約",因此,中國無法依據公約追索。鑒此,中國主管部門認為,不宜訴諸司法,只有採用友好談判、協商的方式才有可能促成菩薩像的回國。鑒於購買並展覽這尊菩薩立像的美秀美術館是日本宗教組織"神慈秀明會"的博物館,追求"真善美"是其辦館宗旨,而收藏這樣一件被盜流失的文物,對於這個新興的美術館來說,顯然是一件極不光彩的事情,我方因而研判,以《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為依據與之展開協商與談判促成返還具有可行性。事實證明,我方的追索策略是正確的。經過數年談判,美秀美術館終於同意返還。在闊別中國14年後,這尊雕菩薩立像終於2008年回歸故里。

說到這裡,大家對這座肉身佛的追索可能會有一些新的認識。其實,跨國文物追索向來不是容易的事情。為了追索國寶級文物,有的國家甚至花了上百年時間依然未有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其等到文物流失後再舉國追索,文物資源大國更應該意識到,切實做好文物保護,打擊文物犯罪與販運是一件更加迫切與現實意義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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