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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電國際部主任傅維雄:國際訴訟怎麼打?鬥氣、斗理、還是斗利?

7.19

T.O.D.A.Y

「導語

因利而訴才是根本,訴而有利,訴而能贏。如果沒有充分的「理」,但有較大的形象之「慮」,和解仍是最大的利。

為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倡議,中資企業到境外開展投資等業務的規模越來越大,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一定的糾紛。當在國際業務中有了難以調和的糾紛,打官司便成了自然而然的選擇。但官司打還是不打?如何才能打贏?這裡有決策問題,需要權衡、比較;也有策略問題,需要把握、運作。

鬥氣,還是斗利?

在打不打官司的決策階段,鬥氣還是斗利是必須想清楚的問題。

很多時候,對簿公堂是因為咽不下一口惡氣。比如對方居心不良,蓄意違約;比如對方無理取鬧,惡意索賠;比如對方態度蠻橫,毫無誠意;比如對方個子很「小」,卻胃口超大……

某EPC糾紛仲裁案就是如此。該案起因是因為某中資企業在承包某國外工程項目時,在項目已經完工驗收之後,業主沒收了中企的保函,且拒付工程尾款。中企在多方溝通無果後,便申請了國際仲裁,且決絕異常。

之所以如此,除了經濟利益,也有「氣」的因素。因為前述的各種毛病對方都有,讓中企憋了一肚子窩囊氣,於是忍無可忍,無須再忍。即使後來對方伸出橄欖枝時,也果斷而強硬:你先把保函退回來再說!

是不是有利怎麼看?一是經濟利益。真金白銀能拿回來,不管是少虧了還是多掙了,都是好事。就像前述EPC案,仲裁標的達一億多元,如果能要回一個億,甚至反訴回幾千萬,豈不是大好事。二是形象利益。打官司對品牌形象的影響肯定不小,但影響是好是壞,可不是輸了就反面影響、贏了就正面影響那麼簡單。比如EPC案,只要官司一打,對作為國企的中方而言影響肯定是負面的。媒體一報道,上級一追責,壓力自然就來了。甚至債也發不成了,上市也泡湯了,因為案子未結,有訴訟污點。在漫長的訴訟期里,這口沉重的「鍋」就得一直背著,因此中企的擔心肯定是更多些的。

當然,對方也會有這些問題,但如果他是私企,是小公司,這種影響會小得多,他甚至還可以從中漁揚名之利。再如轟動一時的「三一」重工訴奧巴馬案。如果只問一句「三一」贏了嗎?回答肯定是贏了,因為「三一」和中方媒體都這麼說。如果再問一句,「三一」真贏了嗎?也有人會說沒贏。因為項目還是不讓你干,更沒賠你一分錢。如果又問一句那「三一」輸了嗎?城府更深的人一定會說,當然沒輸!在這之前國際上有幾人知道「三一」啊!

顯然,因氣而訴是要不得的,氣大傷身。盲目出拳,要麼打到的是一團棉花,毫無效果;要麼打到的是一塊鋼板,鮮血淋漓。因利而訴才是根本,訴而有利,訴而能贏。

當然,打官司之前,除了想清楚不是鬥氣、不是衝動之外,還要認真評估利益的點和面。「點」是指利益的著眼點,是經濟利益還是形象利益?是官司打完的利益,還是利用打官司獲得和解之機的利益?「面」是指贏面,理由靠譜不?證據充分不?訴訟能力具備不?這需要內部的認真研判,也需要律師的初步諮詢。

斗理,還是斗利?

既然要打官司,就得有理,就得做「理」的準備。為此需把握幾點:

>>>>(一)理由充足不充足?比如EPC案,質量保函一定牽涉到工程缺陷。但這缺陷是已整改還是未整改?已整改的對方是驗收了還是沒驗收或拒絕驗收?未整改的是可以繼續處理還是無法處理,是對方不願配合還是我方不願處理,或者雙方已達成不處理的協議?……以上諸多問題中,我方哪些符合雙方約定,哪些符合法律規定?哪些行為有瑕疵,哪些主張不合理?這都需要認真評估,要做到心中有數。

>>>>(二)證據充分不充分?要證明我方的主張,要辯駁對方的說法,我們得有充分的證據。證據的準備要專業、完整、準確,否則很容易有理無據吃啞巴虧。造成證據不充分的情況很常見,比如不夠重視,沒有事先安排足夠力量認真收集、分析證據,只能臨時抱佛腳,在法庭上憑口舌之利見招拆招;比如證據不專業、不準確,違反專業知識,曲解合同要求,反而被對方抓住把柄。

從經驗來看,證據問題往往是中資企業的弱點。中方一般在工作中不習慣於留存通信、文件、資料、物證,遇事時也常常因人員調動或組織不力而疏於準備證據。而對方則經驗豐富,在通知、執行、驗收的各環節都做好了保全證據甚至製造證據的安排。對方有的不僅習慣「找縫」,緊盯對方毛病,認真收集證據。有的甚至故意「挖坑」,利用合同漏洞,刻意給我方製造違約陷阱。比如口頭通知中方開展額外工作,中方一般礙於面子總是習慣於幹了再說。其結果是要麼對方不認賬,要麼幹得不好還倒打一耙,甚至處心積慮,靠訴訟掙黑心錢。

另外,筆者擔心的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證據不真的問題。比如項目負責人為了免責,在上級追問損失原因時都強調是對方問題,在我方律師的訴前調查中刻意隱瞞自身過錯,隱瞞事實真相,讓單位和律師都造成誤判,做出錯誤的訴訟決策;比如在訴訟舉證時為了勝訴,以僥倖之心,梗著脖子,強詞奪理,以假充真,以致造成更大被動。

需要強調的是,國際訴訟的難點,最難的還是執行。官司贏了,是出了一口惡氣,但若無法執行,則會讓你氣到吐血。其原因,一是對方公司可能惡意賴賬,拒不執行;二是我國、訴訟裁定國、項目東道國都無法或很難協助強制執行;三是對方企業註冊所在國出於自身利益,不願意配合執行。筆者在一些貿易糾紛仲裁案中就有切身體會:比如一印尼煤供應商與我方產生貿易糾紛,經新加坡仲裁庭判決,對方應賠付我20萬美元。

但對方耍起了無賴,仲裁庭也無法管,其企業通過層層設置,有履約能力的公司又是註冊在某群島,註冊地更是只管收費,不會配合訴訟執行。直到我方拿出殺手鐧,告訴對方我們將上報中國國際商會,一旦全國通報,你就別想再和中國企業做生意了。如此,對方才被打回了原形,乖乖賠付。

因此總體而言,如果沒有充分的「理」,如果有較大的形象之「慮」,和解仍是最大的利。因為和解不僅能達成折衷後的經濟之利(止損或增利),而且可以減少甚至避免品牌受損。媒體一炒作,污點一形成,其後果難以評估,更難以控制。

>>>>(三)有理就一定能贏嗎?有理不一定就能贏官司。要贏還得至少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準備充分,要會打官司;二是要會把握機遇,利用形勢。而這兩方面,恰恰是我們最薄弱的。

1、準備充分不充分?有理有據只是贏下官司的基礎,還得做好其它準備。比如:

證人。許多情況都不是物證能說明的,許多時候物證也不一定充足,因此證人很重要。那找誰來當證人為好?證人的出庭表現能達到要求嗎?這都很重要。比如證人是否真正知情,是否精通專業;比如是否心理素質過硬,是否反應敏捷,是否能抓住實質,是否能清晰而富有邏輯地表達等。一般而言,證人往往也是中資企業的難點。要麼是證人素質不過硬,有理也說不出來;要麼是證人都可能找不到了。訴訟時間一長(往往長達2-3年),可能當事證人都離職了,或者不願意出庭了。

專家。專家的結論構成事實認定的基本支撐,專家是關鍵。但是不是真專家?是不是有魅力的專家?是不是適合國情的專家?是不是認真的專家?這都需要特別關注。由於專家不好找,找來的專家「掉鏈子」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專業不過硬,不僅說不服對方專家,甚至鬧出笑話;比如其思維、語言、作派,法官不喜歡,徒增不利印象;比如只懂得歐美標準和習慣,不熟悉本項目的要求,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現實;比如工作簡單馬虎,現場求證不認真,答辯解釋不積極。

盡到我方責任。此處的責任主要不是指合同履約責任,而是強調產生糾紛後我方在協商、溝通、挽救等方面的工作,以體現我方的誠意和善意。而這些在訴訟尤其是仲裁時是有用的,至少是加分因素。比如EPC案中,如果我方進行了主動的溝通協商,聘請了第三方進行協調,積极參加管理委員會的友好協商,在時間上給了對方足夠的餘地等等,則都是盡責和善意的表現。

2、形勢是不是有利?此處的形勢之利是指訴訟程序啟動後的勝算。形勢要有利,一在理,二在機。理是理由、證據,機是時機、火候。時機與火候的把握是個瓷器活,得觀察認真、拿捏精準。

形勢有利的關鍵,一是對手要有薄弱環節,比如出現了重大失誤,比如心理防線突然崩塌,不再叫板,不再胡攪蠻纏;二是我方工作進展順利,比如對「理」都已有數、現場取證效果良好、證據交換結果對我方有利、我方的能力和決心讓對方感到了壓力等等。

3、怎麼把握獲利了結的最好時機?一是對「理」進行判斷。根據律師對我方理由合法性的判斷,根據內部調查對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的判斷,根據專家或第三方人士對我方證據充分性、有效性的抽查等,綜合評估出我方「理」的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性,最好還能打打分。如果把握性在75分以上,則勝算較大;如果50分以下,則應格外慎重。

二是對「利」進行判斷。一方面是判斷利益。打官司能贏回多少錢,執行效果有多大。另一方面是判斷形勢。比如對方怕不怕打官司?在EPC案中,對方可能就不怕。因為保函、工程尾款在他手裡,即使輸了,最多也就是還給你一些。官司一打就是幾年,國際訴訟也缺乏理想的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這些錢對於一個不大的公司來說幾年裡可以做很多事。他甚至也不怕名譽影響,說不定他就是吃定你了,利用你怕打官司的弱點,蓄意為之,惡意牟利;比如對方是不是感到他可能官司要輸了,判決結果將比和解結果更不利?比如對方是不是出現困難了?外部的壓力、內部的經營狀況、不菲的訴訟費用,都會讓他難受;比如我方的表現。我方態度的堅決,我方準備的專業,我方反訴的壓力,也會讓對方緊張。只要出現以上情況,都是和解的機會。機有因緣,機也需要拿捏。

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選擇和解是一種策略,達成和解也需要策略。後者的關鍵,一是要有誠意。不要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把對方又嚇回去了。二是要給台階。要把打官司前的「氣」收一收,通過給「面子」,最終拿回「里子」。就像EPC案,當對方在我方申請仲裁後有和解之意時,更好的做法可能就是同意談判,但按我方提出的時間、地點商談。這樣既體現了我方「身段」的柔軟,也觀察對方是真想談判,還是仍在試探。

總體而言,如果理無把握、利無先機,則應該創造和解機會;如果理有把握、利無先機,或者理無把握、利有先機,則最好等待和解機會;如果理有把握、利有先機,就應該隨時獲利了結,積極呼應和解機會。但不管何種情形,都應該認真做好訴訟準備,這既是打好官司的需要,也是壓迫對方,營造和解環境的需要。

版權聲明|稿件為能源雜誌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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