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進一步為科研項目和科技活動經費「鬆綁」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 楊江濤)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過細過死」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大多數科研人員。7月17日,山西省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山西省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規定》。我省將進一步為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活動經費「鬆綁」, 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
勞務費與績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
《補充規定》明確,勞務費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製。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科研項目任務科學合理確定項目組成員及其應承擔的工作任務,體現酬績相當原則。同時,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實行科研經費開支負面清單管理
我省將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科技、教育、審計等部門聯合制定指導性負面清單,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制定符合科研項目實際的具體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之外的科研經費開支由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決定。
下放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制定許可權
《補充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明確,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同時,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擴大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採購自主權
第十二條規定,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由省財政部門實行備案制管理。省財政部門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嚴格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及時進行國有資產登記,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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