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方知前夫婚內與情人生兒育女 法院:賠3萬元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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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這3萬是精神損失
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雲法
女子離婚後才發現,前夫竟然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兒育女。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小麗與阿滿(均為化名)1999年喜結連理,婚後4年得一「小棉襖」瑩瑩(化名),不幸的是,瑩瑩在10歲那年被查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甲狀腺功能低下。
夫妻二人在為孩子治療的同時,也在籌劃著二胎,並成功懷孕。但是,懷孕5個月時,丈夫阿滿的異常行為導致了孕婦小麗流產。
但阿滿卻認為,流產不能歸因到自己頭上,稱婚前就知道小麗患有梅毒,還一直不離不棄,並且小麗作為高齡產婦,本身懷孕就有風險。流產之後,二人經常吵架,最終小麗提起了離婚。
離婚後,小麗發現阿滿竟然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與小雲(化名)在2013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一子。
小麗認為,阿滿的惡意欺騙以及對婚姻的不忠行為,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還傷害了無辜的女兒,更敗壞了社會的風氣。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滿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
小麗與阿滿2015年10月辦理離婚手續,阿滿隨即於2016年4月與小雲登記結婚。
對於2015年10月生育的兒子,阿滿予以承認,但是對於2013年8月出生的女兒,阿滿一直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後經法院查證,確屬阿滿與小雲的女兒。
對此,阿滿認為,他與小雲生兒育女的事實是小麗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也就是說並不是他的這些行為導致的離婚,所以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即使沒有與他人生兒育女,他也會和小麗離婚的。
阿滿認為,首先,如果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財產補償給另一方,這就是情感上和法律上給予對方的最大補償。他已經將全部家庭的財產分給了原告,就沒有必要再分對錯;
其次,離婚後,小麗還另案提起財產糾紛訴訟,是對自己的報復行為,不能因為她的任性讓已經失業且需撫養生病女兒的他陷入困境;
再次,因小麗流產後,無法再生育,看在夫妻多年的份上,已經補償22000元給小麗。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阿滿在與小麗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生兒育女,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影響到家庭的穩定與和睦,破壞夫妻感情,導致二人的婚姻關係破裂。
阿滿在與小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其行為對小麗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阿滿賠償小麗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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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派
題圖|羊城晚報資料圖
責編|崔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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