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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充滿強盜邏輯的《計程車掛靠經營合同》

昨天深夜,一名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的一名的哥在平台發送了一份《計程車掛靠經營合同》,諮詢該合同是否可以變更。

讓我們先來認真解讀一下這份合同:

一 該合同第二條約定計程車的經營權歸甲方所有是違法的。計程車經營權是的哥的姐們的命根子,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

眾所周知,計程車經營權系有償取得且可以轉讓及繼承,是一種財產性權利。經營權的所有人是政府,無論公司或者個人享有的都是經營權的使用權。計程車公司不是政府,這種說法不能自圓其說。

二 該合同第二條約定關於保險的規定明顯違法。指定保險公司並且設定限額是一種壟斷行為。

國務院五部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行要求駕駛員接受汽車設備和設施購置,安裝,檢驗,檢測,維修以及有償的車廂的廣告,標語,標貼,保險等經營服務

計程車公司插手商業行為飽受詬病。保險有不菲的返利 ,你懂得······

三 該合同第七條約定實行強制二級維護沒有法律依據。

2016年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令)。該規章的第二十二條,只要求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沒有要求出租汽車車輛進行強制二級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國家對出租汽車強制二級維護並無規定,也就無從執行。從目前來看,關於出租汽車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一直沒有出台,也就無法可依。

相反,國務院部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除機動車安全檢驗等機構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檢驗並收取檢驗費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對出租汽車進行各種強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檢驗檢測並收取費用。

強制二級維護制度已經成了計程車公司斂財的工具。

四 該合同第八條關於違約處理明顯突破了法律的紅線。

計程車公司有罰款的權利嗎?哪一部法律法規授權你了?計程車公司膽大妄為,目無國法。

總之,這是一份沒有公平協商,充滿強盜味的霸王合同。的哥的姐們沒有話語權,平等權,只有被壓迫,被剝削······

那麼合同可以變更嗎?有法律依據嗎?

可以肯定的講,合同書是可以變更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據悉,計程車公司管理費一個月400元沒有任何票據 。二級維護一個季度152元 一年四個季度 共608元。

期盼的哥的姐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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