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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懲治、稅政革新與派系權爭——抗戰勝利前後直接稅署長高秉坊貪污案解析(一)

1945年2月,抗戰勝利前夕,陪都重慶。2月3日下午,時任國民政府財政部直接稅署署長的高秉坊正在批閱文件,財政部視察室主任張子奇叩門而入,告稱軍委會已下達對高的撤職查辦令。

高身居財部要職,又是直接稅創辦功臣,自認為有功於抗戰財政。此時知悉消息,驚疑不定,對文職官員為何由軍委會下令不解。4日,高兩次往見財政部次長魯佩璋探問內情,知撤職系接蔣電令,已由新任財政部部長俞鴻鈞批辦。高又至俞鴻鈞之寓所,確認其事。

5日,撤職令及查辦令正式下達,直接稅署署長一職暫由李銳接任。15日,重慶地方實驗法院派法警將高押送入獄,陪都重慶地方實驗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高貪污濫權。5月,法院公審,雖有著名律師章士釗擔任辯護律師,一審高秉坊仍被判處死刑。高驚魂失據,提出上訴。

章士釗認為審判不公,放棄再辯。8月21日,經最高法院發還更審。至1946年1月29日,死刑改判為無期,以此定讞。5月10日,高秉坊被送押至四川省第二監獄。

高秉坊為國民政府財政部首任直接稅署署長,向被視為「直接稅創辦人」更有甚者稱其為「直接稅之父」。高深得原財政部部長孔祥熙之信任,私誼深厚。孔、高二人在直接稅問題上頗有共識,合力推動所得稅、遺產稅的立法開徵。在高的主導下,直接稅署整合了營業稅、印花稅徵收機構,位高權重,聲譽漸隆。高案爆發之後,不僅控辯雙方角力,且引發輿論高度關注,被稱為「重慶勝利前夕所審判的一件轟動全國的貪污案」。

高秉坊(1890~1970),字春如,號純愚,博山區域城鎮李家村人。1919年畢業於金陵大學森林科,1924年,南下廣州,任廣東革命政府財政部(廳)秘書;1927年任工商部總務司司長,後任賦稅司司長,進而兼任直接稅籌備處主任、直接稅署署長,成為中國直接稅的創辦人。因派系鬥爭,1945年8月5日被以「串通舞弊,挪用一兩保證金及貪污瀆職」罪名撤職查辦,判無期徒刑入獄。1950年6月,中南財經委員會委派他為中南稅務專員;1954年改任湖南省人民委員會參事,兼湖南省稅務專員。

報紙連篇報道,各方立場不一。法院起訴高以「一丙保證金」貪污自肥。高秉坊否認挪用稅款及貪污案由,認為個人是CC系、軍統與孔祥熙派系之爭的犧牲品。公眾輿論視高為孔祥熙一黨,對高被查處拍手叫好。在財政部、司法部則有些官員對高表示同情。各方在評價高秉坊個人時,多指向案情所及之幕後派系關係。

與這一時期的眾多貪污案不同的是,高平日並非是紈絝子弟或無能貪官的形象,而是作為稅務幹才為官方和公眾所熟知。在高案的貪污事實認定、量刑標準方面,控辯雙方都存在激烈爭論。高案由死刑改判為無期,又引發輿論上的軒然大波。

那麼,高被查處究竟是因為派系之爭,還是因為貪污濫權,改革稅政是否隱含著噩運的必然?透過圍繞高案的明爭暗戰或可深化對抗戰時期直接稅改革進程的理解,也可對抗戰勝利前夕陪都重慶之吏治狀況及政治生態加以探析。

一、高秉坊所得稅保證金案及案情控辯

高秉坊被查處後,不論官場還是民間,都極為關注。在查辦之前,高知上峰已派人在查核賬目。去職可能難免,但未想到會遭起訴並判死刑。高究竟有無貪污事實,抑或是否其罪當死,先需從案情控辯出發加以釐清。

案件確定由重慶地方實驗法院主理審判,法院院長是查良鑒。1945年5月3日,檢方提起公訴,指稱高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公款。5月25日,法院舉行公審。審判長為李懋萱,檢查官為於鳳坡。高秉坊以直接稅署署長、重慶營業稅處處長職級被提起公訴。

經高妻唐蘊奔走,請動著名律師章士釗擔任辯護。同批被控的還有重慶直接稅分局事務科科長袁文祥、重慶市營業稅處出納股股長趙世璧、重慶市營業稅處合作社經理姚遐齡,均為高之屬部。此時營業稅合併到直接稅署徵收,高因此也擔任重慶市營業稅處的處長。公訴方認為有共謀犯罪事實,因此併案起訴。起訴書陳述犯罪事實歸納如下:

(1)「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納稅保證金撥充辦法、一丙保證金利息餘額支配標準,均未呈請財政部核准。」

(2)「依限清理稅款者,為數寥寥,創辦伊始,毫無規章,以致全國一丙保證金收支數額,漫無可考。」

(3)「高秉坊乃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經核其在職期間隨意計提、撥用稅款保證金,任意開支,藉以圖得不法利益。

起訴書的核心內容是關於「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稅保證金」的徵收及其使用問題。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是1942年開徵的新稅,在原有所得稅之外,針對一時營利商人徵收,目的是增加新稅源。從稅基上講,其實有重複徵稅之嫌,商人逃稅嚴重。

高秉坊主導的直接稅署自行制訂了「現款保證金收付辦法」「現款保證金補充辦法」「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納稅保證金撥充辦法」「一丙保證金利息餘額支配標準」等政策,以預繳保證金的辦法來防止商人逃稅,同時進行貨物登記。一丙保證金按照估計貨物總值收25%,商人如未於五個月內申報納稅,即將原繳之保證金撥充稅款,移歸國庫。

公訴方認為,高秉坊身為署長,擅自製訂保證金規則,收支管理混亂,有專權之嫌。更為關鍵的是,高及其部下隨意提撥保證金現款,侵佔公款,倒賣物資黑市出售,貪污獲利,數額巨大(具體款項下文將與辯護書對比列舉)。

檢方綜合上列行為,認為高秉坊違反《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款。袁文詳提用一時保證金近200萬元存入中國工礦銀行私人賬戶,趙世璧、姚遐齡均提用一時保證金50萬元存入金城銀行私人賬戶,違反《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

罪證確實,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起訴。《懲治貪污條例》是國民政府1940年6月頒布的,其前身是1938年的《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目的是加強對軍人、公務人員經濟犯罪的懲罰,澄清吏治,維繫抗戰民心,較之刑法規定更為嚴厲。

第二條規定:對違背職務行為而要求期約或受賄等七種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條規定:凡是犯有盜賣侵佔或竊取公有財物,剋扣或扣留不發屬於職務上應發的財務,利用主管或監管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等七種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秉坊等屬公務人員,隨意提撥保證金圖謀私利,觸犯《懲治貪污條例》,應依罪定刑。

章士釗律師出庭辯護,其辯護意旨書分兩個層面:其一是關於違法性質及適用法條。其二是事實之辨正。在違法性質方面,章士釗針對檢方認為高違反《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款的指控進行反駁。章認為,按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六款之擅提公款罪名必要具備有圖得之故意、違背法令之規定、擅提公款之行為、所提之款確系公款等四個條件。

高提借保證金一部分係為維持員工生活,一部分係為維持業務稅收,無圖不法利益之意旨,並非貪污。高所制訂之稅款保證金收付辦法系根據業已呈准行政院及財政部備案之戰時直接稅稅務組織計劃暨工作綱要及一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辦法而來,同時依直接稅處組織法規定,直接稅處(直接稅署)有權特許提借稅款保證金。

針對第三條第二款罪責,主要事實是仁裕錢莊十萬元化名存入問題,章認為並非被告化名存入而是經辦人汪松聯存入,不能以侵佔公有財物論罪。至第三條第六款罪責,章認為控方指被告利用運送稅票車輛購買廉價物品倒賣及購買紙張售與黑市牟利證據不足,時間、貨物、合夥商號等均不清楚。

在違法事實層面,章士釗對檢方所列證據提出懷疑,認為應區分行政過失和刑事罪責,不可全以刑事論罪。在控辯雙方的交鋒之中,高秉坊也有供認及自我辯護。此處將三方觀點及證據列表對比,以明判斷。

檢方核查了直接稅署及一丙保證金的賬目,列出提用違規款項。就違規類型而言,有化名轉存、公款私存、購售物資、任意開支等方式。檢方經會計審計、司法調查、證人證詞、銀行查賬等方式,認定被告存在濫用公款、貪污謀利事實。在調查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重慶地方法院不僅運用了會計師審計,而且還有中統之調查報告。

從辯方觀點來看,並沒有否認檢方所提出的質疑款項,但對提款用途及性質提出不同意見,對有些用款的細節也提出質疑,認為指控不實。章士釗認為,直接稅署徵收一丙保證金是出於稅政需要,提撥保證金主要是用於職員生活及辦公所需,並非圖謀私利。

在抗戰形勢下,帑庫窘乏,「凡各官署生活補助費,分糧或米代金,不能按時接配」,「此提用保證金之迫於萬不得已,為當時情勢之所必至」,「推之買取毛線,擴充員工福利,統購用紙,預防經費超支,義取為公,事同一律,通共倫類,有何不可。乃起訴書不問內容如何,遽以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定罪?」高安排提撥,實有不得已之處。

章士釗引同類判例,「將國家歲入,撥充他用,縱屬違法處分,究與意圖不法所有有別,其所負責任,不涉及刑事範圍,何況本案保證金之所撥充,尚不得以違法二字齜齔之者乎」,「本案被告高秉坊實無貪污行為,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論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大公」。歸納而言,高之撥提行為系行政過失,而非刑事罪責。

初審控辯已可見案件之關鍵節點:高秉坊存在隨意提撥保證金行為已屬無疑,但是究竟是行政過失,還是貪污公款,控辯雙方定性完全不同。檢方認為觸犯懲治貪污條件,辯方實際上是做無罪辯護。案件審理之中,高在庭上並未有過多自辯。但高對檢方所舉罪證不予承認、更否認有貪污行徑的態度十分明確。

高案初審系公開審訊,有不少官員及報社記者到場。沈鈞儒亦到場旁聽。初審之後,又進行兩次審訊。至6月30日,正式宣判。重慶地方實驗法院判決書裁定:高秉坊連續意圖謀利,截留公款,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姚遐齡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法院依照懲處貪污條例,採取重判。

高被判死刑,大出其本人意料。據傳,高聽到法官宣讀判決書之後,當庭暈倒,經法警扶出,押回監牢。章士釗也覺不可思議,認為司法不公。高之行事雖有違規之處,但屬行政過失,罪不致死。高妻唐蘊得知判決結果,驚慌失措。高秉坊提出上訴,要求再審,高妻再請章士釗繼續辯護。

章士釗認為,案情受派系干預,已非辯護所能解,拒絕再擔任辯護律師。後請動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戴修瓚擔任辯護律師。在當事人之外,司法院院長居正召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重慶地方法院院長查良鑒,對之表示不滿。7月20日,重慶將案卷送最高法院。

8月21日,最高法院第一分院發還重慶更審,更審審判長是法院推事李堅夫。9月22日開庭,此次審理未公開。9月26日及1946年1月12日重審,1月24日再公開審訊。檢方指控依舊,戴依理訴辯。經過調查,認為指控非實,所述林森路致祥號及陝西街祥和號為申請人合股之大商店,經查生活費獨資經營香煙、土煙攤販,資本僅2萬元,並無合股。

高妻唐蘊在長壽縣開工廠之事,經委長壽縣調查,未得證實。所述直接稅職員朱慶才對高、汪勾結事,經查並無朱慶才其人。戴依然為高做無罪辯護。

更審結果發生變化。1946年1月29日宣判,「高秉坊連續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部分無罪」。宣判之時,高妻亦佇立庭外,高著長袍,意態頗安詳,與一審之時大為不同。當李審判長宣讀判文時,高抄手低頭沉思,並無張皇之色。5月10日,高由重慶法院看守所轉至四川省第二監獄。

由一審死刑,到二審無期,高性命得保。從控辯情況來看,提款為事實,高本人亦未否認。但對提款是用於圖謀私利,還是用於員工福利及公務,控辯雙方有根本分歧。這直接影響到高案的適用法條及量刑定性。控方舉出證據,但仍有較多漏洞。辯方在更審之時,對涉及合股、開設工廠等事進行核實,澄清部分事實。

但是,為何在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又判無期?究竟是更審辯護之功,還是有其他影響判決的因素存在,章士釗為何拒絕辯護?在案件審理過程之中,各方都是何態度?這都需要轉向法庭之外來尋求答案。

未完待續

作者為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7年第7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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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月刊》編輯部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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