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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個「律師」——鄧析

與子產同時代的另一位鄭國人,名為鄧析,是一個思想活躍、激進,而又能言善辯的人。他站在與子產不同層面的地位上,代表著新興的地主階級的利益,反對一切效法先王,要求進一步的改革。他私自開設學校,為人們教授法律知識並幫助人們訴訟,可以被認為是中國第一個律師。他對子產的改革並不十分滿意,對其《刑書》的內容也有所批評,《呂氏春秋》上載有「子產以刑書治鄭,鄧析務難之」。於是,鄧析就私自編寫了刑書,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晉人杜預在注《左傳》時就說到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結果是繼承子產的鄭國執政駟顓處死了鄧析,而採用了他所寫的《竹刑》。有史書說「駟顓用其刑書,則其法可取,殺之……蓋別有當死之罪。」

中國第一個「律師」——鄧析

公布成文法之風並不會閉塞在一國的國境之內。在距子產「鑄刑書」二十三年之後,在當初的反對者叔向的故鄉晉國也發生了效仿鄭國而「鑄刑鼎」的事件,這是在子產公布成文法後又一次大規模的行動。根據《左傳正義》的記載,這部成文法典當時已經在國內施行,只是「未嘗宣示下民」而已。到了昭公二十九年冬天,即公元前513年,「是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中國第一個「律師」——鄧析

對這樣的行為一再出現,標榜「克己復禮」和「吾以周」的儒家鼻祖孔丘又發出驚嘆:「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可見,在孔子看來公布成文法是一種「失度」和「亂制」的表現,認為刑鼎的製作違背了禮制的精神,使得上下貴族和平民之間沒有了分別,要遵循一樣的規則,孔子認為:「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立鼎矣,何為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孔子的擔心多少還是與之前叔向有共通之處,認為法的公布會造成禮的秩序的潰散,但是這在當時已經並不能引起人們多少的回應。因為成文法的公布已經成為當時的大勢所趨。在這之後的幾十年間,中原各國相繼公布了自己的成文法,中國古代法制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中國第一個「律師」——鄧析

同時,在經歷了這樣一個以公布的「法」替代界限模糊的「禮」作為國家的統治模式,開闢了一個新的道路。這種新的統治模式,為後世法家所稱譽並進行了理論上的論證,並將之稱為「法治」,戰國時代的法家在此之中獲取了不少可以借鑒的東西,推動了自身的發展。當然,這時候的「鑄刑鼎」或者「竹刑」算不上是以法治國,而是因時制宜地對禮制的改革。但是卻為後世曠日持久的「禮治」與「法治」之爭拉開了序幕。

中國第一個「律師」——鄧析

書名:行萬里路——探尋法律成長的足跡

作者:何勤華等, 著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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