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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為什麼秋後處斬?又為什麼選擇午時三刻?

古代為什麼秋後處斬?又為什麼選擇午時三刻?

在日常所接觸的影視作品和歷史故事中,經常會看到官府對於罪犯的判處中有「秋後處決」的字樣,可是為什麼殺個人都還要等到秋天呢?不是有就地正法,不是有斬立決甚至廷杖嗎?難道古人不懂,罪犯不處決,民憤就難以平復,就無法保證司法的公信力嗎?然而恰恰相反,讓中國歷代都保持「秋後處決」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古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當然關於「秋後處決」這項傳統,有一種說法是,中國古人講究四季更替,天象與人間要對應,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肅殺,而且從漢代開始,天人感應直說甚囂塵上,所以作為天子的皇帝,也當然要讓子民的生死遵從老天的規律。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指,秋收之後,就是農閑時節,而在此時處決人犯,會有更多的百姓能夠圍觀,從而起到威懾的作用。當然這些說法都有自己的道理,可是如果真的只把古人想成只追求形而上的虛無主義的化,也未免太小瞧他們了。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規定,在大祭祀日、致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3、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記載及小說戲曲中的描寫都是這樣。如清初朱素臣的傳奇《未央天》寫書生米新圖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來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時辰是寅時三刻,這是符合明代刑法規定的,因此監斬官必須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於米新圖冤情重大感動了上天,這天夜裡天一直不亮,直到打過九更,朝廷派來複查此桉的官員趕到,救了米新圖的性命。京劇《九更天》就是根據這個傳奇改編的,劇中情節反映了古代關於行刑時間的規定。·「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一般為農閑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衝作用,但其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例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1898年9月2日,譚嗣同等6名變法維新派人士被捕。兇殘的慈禧太后,竟未經提審,就將這6位變法志士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處以極刑

秋後處決,其實是為了給這些犯人一個緩衝的時間,就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緩期執行」。而要說清楚「秋後處決」,就要先弄明白與它伴生的辭彙「秋審」。秋審這項制度的雛形在明朝天順三年開始出現,一直到清朝順治年間才形成規範,成為寫在《大清律例》中的法則。

在清代秋審其實是為了給那些判處「斬監侯」和「絞監候」的犯人一個複審的機會。一般來說清代的審核都是由案發地的官員在將卷宗和宣判結果送交給刑部後進行的,而其中謀反、大逆、殺官這些罪行是可以直接經刑部上報皇帝後,判處斬立決甚至凌遲、梟首的。但是其他的一般的殺人事件如果被判處了斬或者是絞刑之後,就必須要將卷宗送給「三法司」共同審核。

其實刑部並不是現代人想像中的大權獨攬,掌握罪犯生死的唯一機構,而是要和其並稱為三法司的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理才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該殺,而這一系統類似於封建時期的「公檢法」。在三法司共同審核的過程中有案件如果存在「情罪不符、引律不當」等情況的時候,三法司對地方官府的判決有異議的時候,就可以申請將此案判為「斬監侯」或「絞監候」。

而這樣的結果無疑是為這些罪犯提供了寶貴的取證時間,在清代每個地方都要在某一個日期之前將本年的所有判處死刑的案件交給刑部,但這個日期並不是固定的,例如江蘇是每年的二月初十,河南是三月初十,而直隸省則是三月三十,儘管每個地方的上交日期不同,但最少也可以為死刑犯爭取到四個月的重新調查的時間。

秋審一般在每年的八月進行,先是由三法司和九卿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將刑部已經判處死刑的犯人進行審核,而這些人一般都是沒有異議的事前商議好死期的罪犯,這個叫做朝審。秋審就在朝審的第二天開始舉行,這一天會將各省份提交上來被判為斬監侯和絞監候的案子,進行再次審核,如果三法司的及在場的其他官員沒有異議,就將這名犯人的罪行落實,發回原地,由地方政府執行死刑。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巿進行,這即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刑人於巿,與眾棄之」的意思。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又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鼓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較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面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執行斬首時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周禮.大司寇》所說的「涖戮」,就是後世所說的監斬。《左傳.隱公四年》所記「衛人使右宰丑涖殺州吁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殺石厚於陳」,這右宰丑和獳羊肩充當的就是監斬官的角色。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桉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規定。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蓬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後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了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明梏」4,後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後,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

關於午時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計時外,還以漏刻計時。一刻相當於今天的14.4分鐘,因而古代語言中就有「刻」的說法。(「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

兩個小時為一個時辰,子時是夜裡十一點到凌晨一點,那麼午時應該在中午的十一點到一點之間,午時三刻該在十一點44分左右。「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如果說其中有人有不同的意見,那就厲害了。先要由持意見者將案件重新報給刑部,然後由刑部再次彙報給皇帝,聽取安排,一般最後都是交回再議。然後由三法司的各個部門參照以前的舊例進行對比,這就類似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樣,根據這些然後再次決定犯人的生死,如果連續三年的秋審,都始終存在異議的話就可以免除死罪,進行減刑,是類似於死緩改無期,無期改有期的一種手段。

可是古人為什麼要這麼麻煩的將案件來回折騰呢?在《清史稿·刑法志》里有一句話說的非常好「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而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員最大的理由,此外在宋元之後,各朝的屍檢手段和方法都是根據宋慈的《洗冤集錄》來進行考證的,盡信書不如無書,況且下屬的仵作與官僚若是再學藝不精或是欺上瞞下,那就是對人命最大的褻瀆。而這些三法司的官員如此嚴苛,除了是他們的本質以外,同時司法公平與嚴肅也是帝王取信與百姓最重要的手段,所以萬萬不可出錯。

而除了司法部門本身自查以外,犯人的家屬也可以進行上訴,如果是縣衙定的罪,那麼上訴就必須按照「府、道、司、院」的順序逐級進行,否則「越訴者笞」。而絕對的權利就會滋生絕對的腐敗,所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明史·刑法志》中就記載了在嘉靖元年,有三法司官員被買通後,故意將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導致遲遲不能動刑,錯過行刑時間之後,就要再次審理。逼得給事中劉濟等上書給皇帝,請求處決犯人最晚必須在當日未時(13:00~15:00)之前動手,不然容易多生事端。

雖然歷朝歷代的三法司,都將死刑的核准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但還是擋不住一個叫「就地處決」的名詞。清代在咸豐三年之後,由於捻軍、太平天國相繼興起,盜匪橫行,所以各地的官員往往是先將這些土匪強盜當場殺死,然後才上報朝廷。而這個風氣就從此一直延續了下去,但是誰是匪?誰該殺?誰有罪?這就不知道了,畢竟死人不會說話,而且這其中官府可做的文章也大多了。因此也就形成了晚晴司法判決上的污點,讓人產生了一種封建社會法制不全,濫殺成性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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