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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合約糾紛 二審改判賠經紀公司67萬

張韶涵合約糾紛 二審改判賠經紀公司67萬

張韶涵判賠唱片公司67萬。

藝人張韶涵2000年1月與青田音樂公司簽約,約定到2006年9月前應錄製完成10張國語演唱專輯,但可順延至錄完10張為止,後來青田將合約轉給福懋音樂,發片進度卻不如預期,9年來只發行6張專輯,張韶涵要求解約,反遭青田、福茂提告求償未完成發片的損失共3400餘萬元。一審認為發片進度落後太多,藝人演藝生涯有限,張韶涵終止契約有理,判她僅須返還青田4萬元演唱獎金。

2業者不服提上訴,高院今改判張須另賠福茂63萬元。依據一審判決,張韶涵與青田鬧翻後,青田指稱對張韶涵投注大量金錢、人力、時間,訓練她的體能、舞蹈、歌唱、儀態、颱風、媒體應對,提升整體演藝能力,但張走紅後卻過河拆橋、利益獨享、借詞稱病、不配合專輯灌錄、廣告代言、商演等;張則反批青田怠於處理經營她的演藝事業,漠視她的權益。法官認為雙方信賴關係稀薄幾乎瓦解,沒必要硬要繼續受合約拘束,此外,青田指稱發片進度落後原因之一是張韶涵2008年後家庭負面新聞不斷,影響形象,但法官認為雙方合約約定平均每年發行2張至3張專輯,以完成10張專輯,但實際上在6年多合約期間只發了3張,之後又延長5年再發了3張,一共6張,差距顯然過大,而藝人演藝生涯有限,實難強迫張韶涵繼續受合約拘束,因此認定張韶涵終止合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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