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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維權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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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有項目爆出問題,坦率講項目一旦出問題,由於EB-5涉及了,涉外商業投資和移民身份維持兩大問題,非常難補救,至今就EB5Sir個人感覺而言,還沒有看到特別理想的路徑。

今天,拋磚引玉,試圖寫一篇關於維權或者補救可能方式的文章,僅供探討。

首先,簡單歸類,EB-5項目發生的問題類別,暫且分為兩大部分:SEC起訴和非SEC起訴。

I. SEC起訴

SEC一旦發起對項目方的欺詐起訴,即便官司還沒了結還需要法官最終判決項目方是否有罪,從目前EB-5的案子來看,SEC還沒有失手過,所以基本可以定性項目方的欺詐或者至少誤導。

(請注意,這裡說的是欺詐起訴,有些項目方也因沒有按照證券法Broker Dealer的規範要求,被SEC處罰過,還不構成欺詐也通常不會對項目產生實質影響。)

SEC一起訴,會有兩個基本動議,要求法庭凍結項目方所有涉案資產,以及法庭委派接管人接管處理所有相關項目和資產。

從移民局現在對於Jay Peak和美國之路的處理意見來看:

1.如果你還沒有登陸拿到臨時綠卡,唯一的訴求,就應該是要回投資款。如果你的投資款還沒有從監管賬戶划到項目賬戶,往往可以請監管人退回,如果剛划過去也可以懇請其考慮將你的資金退回。

2.如果已經登陸拿到臨時綠卡,這時候,按照移民局當前的政策,如果項目已經創造或者將繼續創造出就業,那麼有可能可以繼續換區域中心遞交I-829申請,乃至最終拿到永久綠卡。當然,有可能,不是一定。

II. 非SEC起訴

這個大類下面,比較難以分類,試圖將一些典型項目的問題,舉例說明:

1. 移民障礙

譬如:某項目I-924範本認證被拒。首先,I-924範本認證不是必須的。但是,很多項目方還是為某個項目遞交I-924範本認證,這可以幫助移民局在審理投資者的I-526申請之前,審理項目文件,以確保項目能符合移民局對於EB-5的認定要求。那這個時候,I-924範本被拒,就非常有可能意味著投資者的I-526申請也不能獲批。

此時,由於投資者I-526並未被拒,按照協議恐怕還不能要求退款,從邏輯上來講,只能等待項目方對I-924的回復以及移民局的最終判定。而且,I-924的最終判定下來,哪怕是負面的,何時才能影響到I-526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段時期,可能會拖得非常長。

這期間,投資者,可以根據移民局的相關文件和區域中心的回復,請移民律師解讀項目被拒的原因及補救的可能大小,再做打算。

2. 放棄用款

開發商如果和區域中心,是獨立為兩個公司,有可能會面臨雙方之間發生爭議。譬如,當年告發芝加哥會議中心的某華盛頓區域中心,就發生過與開發商產生糾紛,開發商放棄從該區域中心募集EB-5資金,尷尬的是投資者,還被牽涉進相關訴訟中。

幾年前還好,如果棄款不用,大不了耽擱一段時間,通常還可以再來。現在由於排期,如果一旦耽擱久了,就幾乎斷了繼續辦理EB-5的可能。

譬如:某紐約項目,開發商在區域中心募集了2年EB-5資金之後,宣布放棄使用EB-5資金。放棄使用EB-5資金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屬於不可預計的商業風險。但是,在當前排期嚴峻的情況下,即便投資者全額從項目方獲得退款,但是對於投資者來說,如果再遞件將損失了1年多的優先日,如果放棄EB-5又可能面臨發行費律師費遞件費等損失,不容易取捨。

這時候,投資者如果要退出,如何追回自己的投資款和發行費,乃至律師費,就需要按照相關協議進行,並多方協調。

3. 項目運營出現問題

項目運營出現問題,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3.1 尚未獲得移民身份(乃至永久綠卡)

由於EB-5投資者移民身份的獲得,往往依賴於項目的成功。所以,這個時候,投資者的選擇面,相對比較窄,有投鼠忌器的困境。

譬如:某醫院或賭場項目,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大多數的投資者,已經獲得了有條件綠卡,項目運營不善,需要轉讓運營或發生破產重組,此時,由於投資者的永久綠卡尚未獲得,如果不配合可能就面臨丟失移民身份的風險,如果配合恐怕需要過分讓渡自己的權益。無論怎樣選擇,都是難題。

還有,EB-5項目並未發生不可逆轉的巨大問題,但是已經有些問題項目的苗頭。譬如,紐約大型娛樂項目或者是2年前的賭場項目,投資者尚未碰到最為棘手的必須做決斷的關鍵點,能否事先介入問題項目的監管,是我們值得探討的話題。

3.2 已經獲得移民身份

此時,相對比較容易處理,或者說決定比較容易做,追回自己的投資款,無論怎樣的方式,都是最佳選擇。

所以,我們會看到,Jay Peak的第一期投資者,會選擇向州政府和媒體,甚至SEC報告,Jay Peak的違規行為,並質疑其涉嫌欺詐。所以,我們也能看到,100多EB-5投資者起訴某紐約知名區域中心,質疑其違反GP(普通合伙人)應盡的義務並損害LP(有限合伙人-投資者)的利益。

法律工具,只有在投資者綠卡無憂的時候,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

其次,談談現有維權方式的問題:

I. 維權悖論

兩點,使得EB-5維權,比一般投資者維權,要複雜很多,主要原因在於投資利益之外,最最重要的是移民利益:

1. 投鼠忌器

譬如:美國之路的投資者,至今有抱怨向SEC告發項目方欺詐(主要是不同項目間挪用資金)的人,如果不是如此,現在項目可能運作的還不錯,綠卡也都拿到了。也有SFRC(舊金山區域中心)的投資者,在項目方的一個合伙人起訴並且法院認定主要合伙人,涉嫌欺詐挪用資金並委派接管人接盤以及通知移民局和SEC之後,仍舊期望SFRC能夠繼續運營並幫助自己獲得綠卡,直至最終SEC起訴開發商欺詐而告終。

被移民利益綁架的投資者,往往在發現苗頭之後,選擇的是配合綁匪,而不是向警局報案,是當前投資者維權的第一大問題。

往往最容易達成一致的,反倒是那些沒有綠卡可能的問題項目,譬如:Palm House項目,投資者認定欺詐性質嚴重,項目一直未開工,進而能夠找到的50多個中國投資者達成一致,發起訴訟。

2. 利益分歧

正因為每個投資者的移民狀態不同,為了維護各自的移民利益,一般稍微複雜一點的問題項目,陷入其中的投資者往往根本利益是相互衝突的。

再複雜一點講,即便移民狀態一樣,可能也會有激進和保守區別,再牽涉到一個項目有幾十甚至上百人之後,往往難於協調一致,並且對項目方拿出統一的行動策略。

II. 低效維權

1. 事後補救

小洞不補,大洞難補,事前預防並事後補救,通常情況下會更加有效。

但是,EB-5項目在運轉過程中,往往之前的小問題或者問題發生的苗頭,被或多或少地隱瞞或忽視或拖延,致使最後暴露的問題越發嚴重以至於難於收拾。

譬如,當年牛肉加工場項目,最先運營不善需要追加資金,項目方已經要求投資者追加資金。投資者未置可否,然後項目方要求引入第三方資金,條件是要求投資者放棄第一順位抵押,繼而最後破產資產拍賣,投資者的原始第一順位已經旁落。投資者在項目的問題發展中,一步步走向被動,越發沒有迴轉餘地。

這也給我們提了個課題,投資者能否在第一時間結合起來,開始張羅謀劃維護自身利益,而不是到最後不可補救之時,才進入緊張急迫狀態,是否會更加有利?

2. 一盤散沙

同一項目的EB-5投資者,本來就是零散隨機組成,如果不是項目發生問題,可能永遠不會在現實世界裡發生關係,但他們同時又是同一個NCE(新商業企業)的LP(有限合伙人)。

由於,在項目出問題時,臨時組織起來的一群LP,可能是缺乏之前有效的磨合,可能是國人自身的搭車習慣,往往缺乏有經驗有能力的領頭者,維權效率低下。

就EB5Sir個人了解而言,意見不一致,團隊分裂,各自為政,或者始終不能達成有效合作,往往是問題項目的常態。

再次,舉幾個可以用的案例:

1. 獨自維權

在Jay Peak案例中,有投資者在問題暴露伊始,產生質疑並聯繫了SEC等機構獨自走上了和項目方的博弈之路(參考閱讀:單槍匹馬,放倒Jay Peak的現代堂吉柯德|周末夢語),並成功地在項目問題爆發之前,為自己以及其他投資者索要回投資款。

也有投資者,曾經告訴EB5Sir,在某個項目中,發現當時購買土地的價格遠遠高於項目文件中的估價,認為項目方涉嫌欺詐,通過私下協商追回了自己的投資款。而土地交易價格和交易記錄,在美國是非常容易獲取的,可以找認識的房地產經紀人,幫你調取本州的土地交易記錄,或者由其找保險公司調取其他州的交易記錄,費用非常便宜。

獨自維權的好處是,在問題徹底暴露之前,你有可能事先追回自己的投資。

2. 團結合作

在最近被SEC起訴的芝加哥養老院項目中,聽說第一期的投資者,在SEC起訴之前已經從項目方處接盤,再次籌資注入項目,並轉換區域中心,使其繼續運轉並維持移民身份的成功案例。可惜,不認識這個項目的投資者,否者想聽聽他們的經驗介紹。

3. 移民中介

一般投資者維權,都是通過直接找項目方,或者由移民中介協助投資者找項目方進行維權。在所看到的國內起訴案例中,也有看到投資者起訴移民中介並贏得投資款一審判決的個別案例。其中一個,是CIIF這個被FBI調查的問題項目,另一個是,投資者可能獲得了移民機構擔保。

最後,談談投資者可能的對策:

1. 盡職調查

這點很重要,但是今天不展開,畢竟多數投資者,已經投入了某個具體的項目。

2. 項目跟蹤

及早發現項目問題,早點採取措施,不管怎樣都是上上策。投資之後,跟蹤自己的項目問題,及時從項目方獲得解釋,具體方法可以參閱本文中的Google方式(撥開官方統計數據,看項目本質的方法|EB-5熱點)。

同時,應該要求項目方提供項目運營信息,並要求項目方及時披露項目的問題及LP權益的變化。這點,投資者個人可能有些難於對付,是否可以合起來請律師,來做好項目跟蹤,這就是下面想談的第三點。

3. 項目監管

由於,EB-5投資者,也就是所有NCE的LP,基本各個從市場招募而來的散兵游勇,那麼能否在投資之後,集合在一起,參與到項目的運營監管之中?

這是這些年,EB5Sir能想到的,保障項目運營的最有效方式和創新。

各個LP,力量都是有限的,也是容易被各個擊破的。LP們,集合在一起,可以僱傭律師或審計師等,參與到項目的審計等監管,要求GP(普通合伙人)及時提供項目進展信息,維護LP的利益,可能才是防患於未然的最佳方式。

曾有律師建議,投資者應該成立投資者權益委員會,從項目伊始就開始參與維護投資者的權益,而不是等到項目發生問題,再進行維權保護,這樣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能做到這一點,將是現有維權模式的最大創新,或將深遠影響EB-5行業。期望,能有項目的投資者,能牽頭做起來,甚至可以和項目的代理中介一起合作,共同達成這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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