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概述
我國學者對經濟犯罪存在多種不同的認識。其中,主要觀點有:
(2)經濟法規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一切違反我國刑事法規、經濟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我國經濟制度及公共財產關係,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4)主觀圖利說。認為經濟犯罪是以圖利為目的,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或社會管理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6)有學者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接受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腐敗行為。」 並認為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非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並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等」 .
我國經濟犯罪的概念
我國經濟犯罪的特徵
(一)經濟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徵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 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佔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1、經濟犯罪具有複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 一種犯罪形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複雜。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 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從傳統的財產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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